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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第十五條及第3/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委員會》第三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免除下列人士為第3/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委員會》第三條第三款(一)項所指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的代任人:
羅永德——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代任人。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第3/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委員會》第三條第三款(一)項所指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的代任人:
潘永華——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代任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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