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楊錦華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被委任為房屋局代局長;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07號行政法規《樓宇維修基金》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楊錦華為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二、委任郭惠嫻為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候補主席。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慧科訊業有限公司簽署有關提供網上剪報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