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7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楊錦華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被委任為房屋局代局長;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07號行政法規《樓宇維修基金》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楊錦華為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二、委任郭惠嫻為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候補主席。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27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慧科訊業有限公司簽署有關提供網上剪報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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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