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結合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葉炳權以兼職方式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行政管理人職務的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 至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二、執行上款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等於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薪俸的百分之二十。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安富利電腦服務(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J2EE核心系統升級設備及安裝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九月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一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