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為透過編制外合同任用方式填補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行政文員範疇)四缺,經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名次 | 合格應考人: |
分 |
1.º | 梁綺雯 | 69.88 |
2.º | 陸善雅 | 66.58 |
3.º | Carolina da Silva Lei | 63.25 |
4.º | 梁偉良 | 60.67 |
5.º | 李詠茵 | 60.42 |
6.º | 楊月燕 | 60.27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因缺席專業面試被除名的投考人:1名;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因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五十分被淘汰的投考人:3名;
c)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一及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對最後成績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的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但不得以對其餘投考人的優劣判斷作為上訴依據。
(經行政長官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二日於政府總部輔助部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暨檔案處處長 謝佩雯
正選委員:物料供應暨財產處處長 陳君慧
一等技術輔導員 Arlene Lau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一名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胡詩麗 | 83.44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上訴。
(經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力資源處處長 陳瑞芳
正選委員: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一等高級技術員 曾華富
行政公職局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林詠詩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一名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曹丹瑛 | 81.00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上訴。
(經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力資源處處長 陳瑞芳
正選委員: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一等高級技術員 曾華富
身份證明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程玉茹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六名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孫綺雲 | 82.83 |
2.º | 麥穎斯 | 81.44 |
3.º | 胡順美 | 80.78 |
4.º | 鄭嘉妍 | 80.67 |
5.º | 張麗霞 | 80.50 |
6.º | 周秀玲 | 80.17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上訴。
(經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四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力資源處處長 陳瑞芳
正選委員: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一等高級技術員 曾華富
房屋局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李森聯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第三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公告,現更正有關第一職階首席文案一缺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為本局的編制外人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茲公佈,有關填補各公共部門心理學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級十六個(16)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將出現的同一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中央開考(開考通告已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知識考試(筆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已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的行政公職局接待處以供查閱(查閱時間為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該考試地點、日期及時間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法務局為填補散位合同人員雜役範疇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一缺,經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布,准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內,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dsaj.gov.mo)。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九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為填補經由身份證明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字樓身份證明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四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本署透過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第二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為填補民政總署為填補民政總署編制內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叁缺,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張, 燕萍 | 92.50 |
2.º | Da Silva, Inês Maria | 90.00 |
3.º | Ramos, Artur Aurélio Jorge Meireles | 86.00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准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處處長 張達明
正選委員:財產及採購處首席高級技術員 梁恩龍
司法警察局首席文案 李詠茵
本署透過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第二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為填補民政總署為填補民政總署編制內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六缺,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黃, 美琪 | 90.94 |
2.º | Xavier, Agostinho | 87.38 |
3.º | Moreira da Rocha, José Manuel | 87.31 |
4.º | Ventura Pereira, Paulo | 86.81 |
5.º | Dos Santos, Cristina Maria | 85.63 |
6.º | 廸, 文道 | 84.38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准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處處長 張達明
正選委員:行政公職局二等翻譯員 Eurico da Silva Leong
候補委員:城市設施維修處特級技術員 容錦龍
為填補民政總署人員編制內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壹缺,經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三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輔助部的佈告欄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該等名單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羅永德
為填補經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三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澳門國際銀行大廈)六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大堂。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陳子慧
勞工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編制外合同任用人員進行填補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十九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將投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及上載本局內聯網。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為填補下述博彩監察協調局的人員空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一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1. 編制內人員:
第一職階顧問督察一缺。
2. 編制外合同人員:
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消費者委員會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消費者委員會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普通晉級開考:
第四級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上載於消費者委員會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及張貼在澳門高士德大馬路26號何鴻燊夫人大廈5樓消費者委員會行政財政組報告板上。投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澳門幣 |
||||
資產帳戶
|
負債帳戶 | |||
外匯儲備 | 120,327,522,416.37 | 澳門幣負債 | 237,401,460,686.26 | |
黃金及白銀 |
0.00 |
金融機構存款 |
16,843,306,852.82 | |
銀行結存 |
60,039,011,701.97 |
特區政府存款 |
54,300,000,000.00 | |
海外債券 |
18,229,495,814.09 |
負債證明書 |
11,301,477,982.58 | |
特別投資組合 |
42,031,330,527.45 |
金融票據 |
14,673,500,000.00 | |
其他 | 27,684,372.86 |
其他 |
140,283,175,850.86 | |
本地區放款及其他投資 | 141,324,757,051.72 | 外幣負債 | 561,032.76 | |
流通硬幣 |
405,416,100.00 |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
0.00 | |
紀念硬幣 |
3,103,892.86 |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
561,032.76 | |
非流通銀幣 |
5,856,000.40 | |||
流通硬幣套裝 |
223,002.84 | 其他負債 | 146,017,616.25 | |
其他澳門幣投資 |
109,186,611.25 | |||
外幣投資 |
140,800,971,444.37 |
暫記帳項 |
146,017,616.25 | |
其他帳項 |
0.00 | |||
其他資產 | 352,968,009.82 | 資本儲備 | 24,457,208,142.64 | |
資本滾存 |
19,882,450,092.10 | |||
一般風險準備金 |
0.00 | |||
一般儲備金 |
5,195,032,077.99 | |||
盈餘 |
(620,274,027.45) | |||
資產總計 | 262,005,247,477.91 | 負債總計 | 262,005,247,477.91 | |
財務暨人事處 |
行政委員會 |
人力資源辦公室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壹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
合格應考人: | 分 |
陳毅豐 | 74.67 |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期間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辦公室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玉鈴
正選委員:教育暨青年局一等技術員 梁永滿
候補委員:人力資源辦公室一等技術員 吳斌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陳淑慧 | 82.67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處長 高振威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賴寧筠
人力資源辦公室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玉鈴
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散位合同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鐵器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該名單亦已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fsm.gov.mo。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消防區長 古敬豪
委員:消防區長 馮少明
技術工人 何永釗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四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技術輔導員 陳亞次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二等技術輔導員 丁傑
勞工事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祖樺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取得「救護設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查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繳付影印費用。
標書必須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五時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投標人除須遞交《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中所指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擔保$65,000.00(澳門幣陸萬伍仟元整)之證明文件,而該擔保須以現金、抬頭人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本票或銀行擔保之方式遞交,倘以現金或本票方式,則應遞交至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倘以銀行擔保遞交,該擔保不得附條件或受終止性期限約束。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舉行。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招標時所遞交之文件有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日期時限為止,投標人應前往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以確切瞭解是否尚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行政範疇)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有效期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凡在報考期限內符合以下條件,均可投考:
2.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
2.3 具備翻譯、語言、行政、會計、財務、管理、經濟、人力資源或法律等與行政範疇相關之高等課程學歷。
3. 報名方式、地點及須遞交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投考報名表(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於指定期限內辦公時間,攜同須遞交的文件,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招聘科報考。
3.2 須遞交的文件
3.2.1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
a)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c)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並且詳列學歷、職業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3.2.2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
上述a)、b)及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上述a)及b)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免除提交,但須於投考報名表內明確聲明。
3.2.3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在考試中使用中文或葡文。
4.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5. 職務內容
協助製作中文及葡文的文書工作,並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定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行政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行政範疇)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所載的35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甄選方法
a)知識考試,淘汰制;
b)專業面試;
c)履歷分析。
8.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9.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知識考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被淘汰;
淘汰與否將於成績名單公佈,及格投考人將獲通知參加下一項甄選。
10. 最後成績
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最後成績,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60%
專業面試=30%
履歷分析=10%
11. 優先條件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12. 公佈名單
12.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並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之公告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2.2 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及張貼在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並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
13. 考試範圍
13.1 相關的專業知識/擔任該職務範疇的知識:
13.2 法律知識:
在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可查閱上述法例,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4.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處長 李璧瑩副警務總長
正選委員:首席翻譯員 Sofia Alexandra do Rosário Esteves
首席技術員 楊旺玲
候補委員:顧問翻譯員 方玉儀
首席技術員 林慧儀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中英翻譯範疇)一缺,合格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如下:
唯一合格投考人: | 分 |
黃建玲 | 76.70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張玉英
正選委員:顧問翻譯員 林美儀
顧問高級技術員(財政局) 徐巧恩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以下空缺:
1)編制內人員: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兩缺;
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一缺。
2)編制外合同任用人員: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並上載於司法警察局網站及行政公職局網站內。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根據第5/2006號、第2/2008號及第14/2009號法律,第26/99/M號法令,第27/2003號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一缺。
上述開考的通告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並上載於本局網站內。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社區警務及公共關係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及上載於本局網站,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司法警察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取錄及格者就讀培訓課程和進行實習,以填補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九十缺,有關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體格檢查(醫生檢查第一部分)及格並獲准進入體能測驗之准考人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投考人亦可透過設置於本局大樓及路氹分局地下的“資訊亭”查閱,或可瀏覽本局網站:www.pj.gov.mo。
同時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該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司法警察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人員編制內文案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文案(中文範疇)兩缺,有關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四日第三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知識考試(筆試)合格並獲准進入專業面試的准考人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投考人亦可透過設置於本局大樓及路氹分局地下的“資訊亭”查閱,或可瀏覽本局網站:www.pj.gov.mo。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外合同方式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及上載於本局網站內,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一百一十一條之規定,第十五屆警官培訓課程准考人名單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張貼位於路環石街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大堂以及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內,以供知悉。同時亦可瀏覽保安部隊網頁,網址為http://www.fsm.gov.mo。期後,各甄選階段之准考人名單亦將於上述地點及網頁公佈。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代校長 張玉坤副警務總監
為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兒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三缺,經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吳玉清 | 7.30 |
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適用的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及可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兒科主任醫生 李佩儀
正選委員:兒科主任醫生 黃鳳欣
兒科主任醫生 楊健梅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經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李德豪 | 88.89 |
2.º | 羅嘉樺 | 85.72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衛生局二等技術員 梁煒傑
正選委員:行政公職局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梁玉儀
候補委員:衛生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曾燕燕
根據二零一三年七月三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有關診療範疇同等學歷——圖示記錄範疇考試之通告。現公佈考試成績如下:
心肺學
被淘汰之投考人: | |
姓名 | 備註 |
吳麗貞 | a) |
備註:
a)考試成績低於50分而被淘汰。
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任一利害關係人可就本批示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衛生局局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診療範疇同等學歷審查委員會:
主席:澳門理工學院高等衛生學校教授 唐海誼
成員:衛生局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 Noronha, António Joaquim
衛生局顧問診療技術員 陳志成
衛生局顧問診療技術員 Marques Pedrosa, Maria do Rosário
一等診療技術員 容潤邦
根據二零一三年七月三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有關診療範疇同等學歷——化驗範疇考試之通告。現公佈考試成績如下:
解剖病理
被淘汰之投考人: | |
姓名 | 備註 |
陳嘉敏 | a) |
備註:
a)考試成績低於50分而被淘汰。
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任一利害關係人可就本批示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衛生局局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診療範疇同等學歷審查委員會:
主席:澳門理工學院高等衛生學校教授 唐海誼
成員:衛生局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 Noronha, António Joaquim
衛生局顧問診療技術員 陳志成
衛生局顧問診療技術員 Marques Pedrosa, Maria do Rosário
一等診療技術員 容潤邦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物理治療)四缺,現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之批示,基於沒有符合要求的投標書,故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9/P/2013號《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三臺婦科檢查床》之公開招標不作判給。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一般衛生護理範疇內之衛生單位及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提供保安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東望洋新街335號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本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幣伍拾叁元正($53.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者需證明具有第4/2007號法律《私人保安業務法》所規定的牌照。
為投標者安排的解釋會,將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大禮堂”舉行,會後前往本招標之標的地點進行實地視察。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正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博物館”舉行。
投標者需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幣伍拾萬元正($50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之批示,基於沒有符合要求的投標書,故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22/P/2012號《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一套消化導內窺鏡系統》之公開招標不作判給。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根據經第7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規定,經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入讀專科培訓的開考通告,總評分名單已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
是次開考共設二十五個名額,其中二十一個名額已按照經第7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填補,如下:
姓名 | 專科範圍 |
郭偉誠 | 兒科 |
張思亮 | 兒科 |
陳德嵩 | 兒科 |
黃嘉東 | 內科 |
曾淘 | 內科 |
趙振鋒 | 病理解剖科 |
何罕燕 | 病理解剖科 |
侯祖均 | 普通外科 |
鄭浩光 | 內科 |
黃嘉南 | 婦產科 |
Amaral, Vanessa | 婦產科 |
蕭長源 | 急症醫學 |
梁家榮 | 急症醫學 |
吳軍民 | 急症醫學 |
胡茵頴 | 病理解剖科 |
談光濠 | 婦產科 |
林濤 | 急症醫學 |
梁德基 | 普通外科 |
林嘉明 | 急症醫學 |
張丹楓 | 急症醫學 |
羅志驍 | 急症醫學 |
是次開考所設的一個普通外科和三個急症醫學名額,因無及格投考人選擇,所以沒被填補。
上述開考排名第六、七、十、十二、十八、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六、二十七、三十至三十八位的及格投考人崔冠昌、唐雪仙、楊俊文、何華、張興瑩、Borges Dias, Luís、林惠玲、邱慧琳、吳永耀、吳志華、陳戍飈、林永連、趙德龍、李華紅、陳文芝、梁永康、劉子健及柯曉國,根據經第7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以書面聲明放棄填補上述開考的名額。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文化局為填補下列職位空缺,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經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刊登開考通告及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更正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文化局總部及上載於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以供查閱:
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十三缺:土木工程範疇一缺、建築範疇兩缺、文化藝術活動管理範疇三缺、檔案管理範疇一缺、博物館修復範疇一缺、博物館保存範疇兩缺、博物館教育範疇兩缺及時尚設計範疇一缺。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社會工作局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六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二副刊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填補編制外合同技術員職程土木工程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一缺,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
名次 | 姓名 | 最後成績 |
1.º | 葉德龍 | 72.67 |
2.º | 張頌衡 | 72.47 |
3.º | 馮元山 | 72.30 |
4.º | 梁永達 | 68.59 |
5.º | 林裕熙 | 66.40 |
6.º | 潘浩權 | 66.14 |
7.º | 區錦輝 | 65.86 |
8.º | 黎明智 | 63.35 |
9.º | 潘智宏 | 62.58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協調員) 朱衛智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李健堂
顧問高級技術員 曾慶遠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體育發展局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綜藝館第一座四字樓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填補體育發展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綜藝館第一座四字樓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有關開考的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戴祖義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趙紀文 | 87.22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四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行政公職局二等翻譯員 Eurico da Silva Leong
候補委員: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文達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林嘉煌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以填補編制外合同制度中葡傳譯及翻譯範疇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壹缺,經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臨時名單已張貼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七樓,並上載到本辦網頁(http://www.gaes.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代主任 何絲雅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新校區學院實驗室供應及安裝家具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2室採購處,取得《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每份為澳門幣壹佰元正($100.00)。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1室舉行。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壹拾叁萬伍仟元正($135,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1室舉行。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黎日隆(行使澳門大學校長授予的權力,該授權刊登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三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的澳門大學公告內)
澳門大學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期第二組澳門大學通告內有關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十八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中華醫藥研究院副院長李紹平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要求,核准其管轄單位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根據法律要求,核准發出其管轄單位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三)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其管轄單位的學生所提交的學習及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四)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由二零一零年九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於澳門大學
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 王一濤
澳門大學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二組澳門大學通告內有關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二十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中華醫藥研究院副院長李紹平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由二零一零年九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於澳門大學
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 王一濤
澳門大學教育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二組澳門大學通告內有關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四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教育學院副院長Timothy Teo Kheng Guan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要求,核准其管轄單位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根據法律要求,核准發出其管轄單位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三)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其管轄單位的學生所提交的學習及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四)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轉授權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於澳門大學
教育學院院長 范息濤
澳門大學教育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二組澳門大學通告內有關澳門大學財務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教育學院副院長Timothy Teo Kheng Guan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轉授權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於澳門大學
教育學院院長 范息濤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傳訊總監張惠琴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單位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單位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四)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行政部門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五)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主管人員。
四、由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1. 招標實體:澳門理工學院。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招標標的:澳門理工學院購置鋼琴。
4. 投標書有效期:投標書有效期為90日,由開啟投標書當天起計算。
5. 臨時擔保:澳門幣貳萬貳仟元整($22,000.00),可透過現金存款至澳門理工學院會計及出納部或以銀行擔保的方式交付提供。
6. 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4%(為擔保合同的履行)。
7. 參加條件:凡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總部或代表處,且業務範圍全部或部分包括本次招標之標的者方可參加投標。
8. 解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學院工程暨採購處。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早上十時正。
9.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學院工程暨採購處。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10.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學院體育館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二日早上十時正。
11.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的副本之地點、時間及費用:
查閱案卷地點:澳門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學院工程暨採購處。
取得案卷的副本地點:澳門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學院工程暨採購處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的副本,每份為$100.00(澳門幣壹佰元整)。
時間: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09:00-13:00、14:30-17:45,週五:09:00-13:00、14:30-17:30)。
12. 評標標準: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院長 李向玉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及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公告,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為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大樓1樓告示板。上述開考為填補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編制外合同人員以下空缺: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九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助理協調員朱妙麗代行
土地工務運輸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填補技術稽查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十缺,經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張健駿 | 76.82 |
2.º | 梁士艾 | 69.98 |
3.º | 譚德成 | 62.43 |
4.º | 陳敏鋒 | 61.92 |
5.º | 梁偉文 | 58.97 |
6.º | 陳國健 | 55.90 |
7.º | 雷成聰 | 52.23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因缺席知識考試而被淘汰之投考人:1名;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知識考試得分低於50分被淘汰之投考人:9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上述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八月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程道全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員 李建豐
代科長 李嘉卿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方式,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三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九澳聖母馬路行人天橋建造工程」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二條的規定作出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六樓基礎建設廳查閱。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1. 招標實體:海事及水務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標的:為外港客運碼頭提供旅客服務。
4. 執行期限:遵照承投規則內所列明的期限。
5.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開標之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6. 臨時擔保:$220,000.00(澳門幣貳拾貳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或以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7. 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百分之四。
8. 底價:不設底價。
9. 參加條件:投標人須為主行政管理機關設於澳門的公司,或為澳門居民之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投標人在營業稅納稅人登記或商業登記中的業務範圍須包括公共關係或商務接待。不接納投標人以合作經營合同形式參與本次招標。
10. 講解會及現場視察:
講解會在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上午十時正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禮賓室舉行,並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下午三時正於外港客運碼頭進行現場視察。
如報名出席講解會或現場視察的人數過多,海事及水務局得分批安排講解會及現場視察,具體安排由海事及水務局另作通知。
倘上述講解會及現場視察所指之時間海事及水務局不向公眾開放,則原定的講解會及現場視察之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之時間。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之行政輔助科。
截標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午十二時正。
倘上述截標時間海事及水務局不向公眾開放,則原定的截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之時間。
12.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禮賓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上午十時正。
為了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倘截標日期根據上述11點被順延,又或上述開標時間海事及水務局不向公眾開放,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之時間。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之會計科。
時間:辦公時間內。
價格:$500.00(澳門幣伍佰元整)
此外,亦可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下載招標文件。
14.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投標書的評分總分為100分,並按下列各項目評分:
15. 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由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至截標日止,投標人應每日前往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之會計科或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以獲取涉及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九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黃錦輝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海事及水務局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汽車機械範疇)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任用形式
以散位合同制度任用,合同為期一年,可續期。
3. 報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3.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3.2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3.3 具備小學畢業學歷;
3.4 具有汽車及電單車維修範疇之專業資格*或具不少於3年的相關工作經驗。
*專業資格應與擔任之職務相稱,並須透過完成修讀總學時不少於110小時之相關培訓課程取得或由公共部門發出的職業技能證明文件取得。
4. 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該局網頁內下載),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前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行政輔助科報名: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c)本通告所要求的專業資格或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d)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同時報考人須簽名,否則作沒有遞交論);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 a)、b)、c)和e)項所指之文件,則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5.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備專業資格或相關工作經驗,以便擔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複雜程度的人手或機械操作的生產活動方面或維修及保養方面的執行性職務。
6. 職務內容
檢驗、保存和調校其負責的機組:理解圖則和明瞭調校機械或配件的技術規格;檢查機組的運作以便發現和找出運作時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所需的維修和更換;試驗機組和進行有助於機械正常運作的調校;按機械的技術規格添加潤滑油。
7.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訂定的附件一表二內所載的15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透過以下方法及評分比例進行:
8.1 知識考試:50%;
a)筆試,一小時(佔知識考試30%);
b)實踐測試,兩小時(佔知識考試70%);
8.2 專業面試:30%;及
8.3 履歷分析:2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至100分表示,上述8.1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知識考試的成績得分低於50分,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的階段。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之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缺席或放棄上述的知識考試或專業面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總成績,在總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9. 考試範圍
9.1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9.2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9.3 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9.4 對汽油發動機、柴油發動機、傳動系統、制動系統、電路系統運作及車輛一般運作知識;
9.5 車輛機械檢查、維修及設備保養的知識;
9.6 工業安全知識。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9.1至9.3項所指之法例,但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任何其他電子器材及不得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0. 名單公佈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同時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11.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2.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3.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一等高級技術員 高少興
正選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 張慧祥
重型車輛司機 黃景佳
候補委員:政府船塢主管 楊光明
特級技術輔導員 崔景安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黃錦輝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海事及水務局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金屬範疇)兩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任用形式
以散位合同制度任用,合同為期一年,可續期。
3. 報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3.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3.2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3.3 具備小學畢業學歷;
3.4 具金屬工專業資格*或具不少於3年金屬工的工作經驗。
* 專業資格應與擔任之職務相稱,並須透過完成修讀總學時不少於120小時之相關培訓課程取得或由公共部門發出的職業技能證明文件取得。
4. 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該局網頁內下載),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前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行政輔助科報名: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c)本通告所要求的專業資格或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d)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同時報考人須簽名,否則作沒有遞交論);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 a)、b)、c)和e)項所指之文件,則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5.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備專業資格或相關工作經驗,以便擔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複雜程度的人手或機械操作的生產活動方面或維修及保養方面的執行性職務。
6. 職務內容
將金屬切割及製成細小部件,並將各部件組合及裝配起來以製造或修理有關機器或機械工具;理解需製造部件的圖則或技術規格;勾勒輪廓;切割、磨平、磨擦及擦亮有關物料,直至符合要求;採用適當的量度工具進行嚴格的檢查;測試有關製成品;保養使用的工具和設備,有時應作錫銲、電弧焊鎔接工作。
7.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訂定的附件一表二內所載的15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透過以下方法及評分比例進行:
8.1 知識考試:50%;
a)筆試,一小時(佔知識考試30%);
b)實踐測試,兩小時(佔知識考試70%);
8.2 專業面試:30%;及
8.3 履歷分析:2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至100分表示,上述8.1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知識考試的成績得分低於50分,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的階段。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之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缺席或放棄上述的知識考試或專業面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總成績,在總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9. 考試範圍
9.1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9.2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9.3 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9.4 金屬範疇之施工程序、工具及物料的相關知識;
9.5 金屬板料(厚板8mm或以上船用鋼板的處理、薄板2mm以下汽車車身鋼板)的處理及修復。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9.1至9.3項所指之法例。
10.名單公佈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同時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11.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2.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3.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處長 卓凱榮
正選委員:政府船塢主管 陳鍵森及楊光明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高少興
二等技術輔導員 蕭巧珊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黃錦輝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海事及水務局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制度填補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兩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任用形式
以散位合同制度任用,合同為期一年,可續期。
3. 報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3.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3.2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3.3 具備小學畢業學歷;
3.4 具備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之輕型汽車駕駛執照,且具有三年駕駛輕型汽車的工作經驗。
4. 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下載),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前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行政輔助科報名: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c)本通告所要求的有效駕駛執照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d)三年駕駛輕型汽車的工作經驗證明文件(須出示正本核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e)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同時報考人須簽名,否則作沒有遞交論);
f)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 a)、b)和 f)項所指之文件,則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5. 職務內容
穿著制服駕駛輕型車輛載運乘客,顧及旅程的安全和舒適;駕駛載客量至九座位的客車,運送因公務外出的人員到獲預先通知的目的地;啟動車輛、操控方向盤、接合變速器、剎車、把行車時所需的燈亮起;注意街道情況、調節速度、顧及車輛的馬力和性能、汽車和行人的流通、交通和警察的訊號以作有必要的各項操作;遵守道路交通法的規定;協助乘客上落車以及裝卸行李或所運載的其他貨物;確保汽車的良好運作和日常保養,即洗刷、清潔及檢查燃料、潤滑油和水;有需要時更換輪胎;定期把車送往檢查和到車房作所需的維修;把車停泊在所屬停車場,辦公時看管停泊的車輛;當有突發事件時,應留在工作崗位,當工作時發生意外,在有需要時協助警察協調工作;協助文件遞送工作,並將之送到目的地和遞交予收件人,在一般工作上予以合作,但明顯屬其他領域的專門工作或不具所需資格的工作除外。
6.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訂定的附件一表二十一薪俸表所載的15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 甄選方法
甄選是透過以下方法及評分比例進行:
7.1 知識考試:60%;
a)筆試,一小時三十分(佔知識考試40%);
b)實踐測試 (佔知識考試60%);
7.2 專業面試:30%;及
7.3 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至100分表示,上述7.1及7.2項的甄選方法為淘汰制,知識考試的成績得分低於50分,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的階段。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之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及評估與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資格、專業資格、專業資歷及經驗、曾任工作及專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的能力。
缺席或放棄上述的知識考試或專業面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總成績,在總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8. 考試範圍
8.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8.2 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8.3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8.4 基本常識;
8.5 駕駛輕型車輛知識。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8.1至8.3項所指之法例,但不得使用電子設備及不可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9. 名單公佈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同時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談偉忠
正選委員: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余翠婷
重型車輛司機 黃錫餘
候補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譚德明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王文俊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黃錦輝
郵政局為填補個人勞動合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兩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陳政建 | 83.00 |
2.º | 李鵬飛 | 81.89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八月七日於郵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郵政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劉蘭華
正選委員:郵政局一等技術輔導員 容惠貞
候補委員:行政公職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黃珏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六日第四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房屋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社會工作)五缺,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名次 | 姓名 |
總成績 |
1.º | 湯惠娟 | 71.55 |
2.º | 李定國 | 70.33 |
3.º | 歐陽展達 | 68.85 |
4.º | 胡婉琪 | 65.42 |
5.º | 曾嘉莉 | 64.52 |
6.º | 林翠鳳 | 64.35 |
7.º | 張嘉儀 | 64.07 |
8.º | 關志文 | 63.73 |
9.º | 吳嘉華 | 63.24 |
10.º | 梁竹君 | 63.20 |
11.º | 范美珠 | 61.62 |
12.º | 吳嘉麗 | 60.75 |
13.º | 梁潔歡 | 60.65 |
14.º | 李振邦 | 60.25 |
15.º | 蔡木錦 | 60.10 |
16.º | 梁志華 | 59.15 |
17.º | 鄧翠賢 | 59.02 |
18.º | 鄭雪華 | 58.87 |
19.º | 黃恩琪 | 58.50 |
20.º | 林瑞卿 | 58.40 |
21.º | 馮耀忠 | 57.93 |
22.º | 梁姍姍 | 57.85 |
23.º | 黎春燕 | 57.75 |
24.º | 岑志亮 | 56.78 |
25.º | 陳家敏 | 56.08 |
26.º | 魏珍瑜 | 55.95 |
27.º | 李璐 | 55.80 |
28.º | 郭超群 | 55.42 |
29.º | 李燕芬 | 55.30 |
30.º | 唐國夫 | 55.29 |
31.º | 霍艷虹 | 55.15 |
32.º | 卓曉淋 | 54.10 |
33.º | 周詠雯 | 53.43 |
34.º | 吳樹華 | 52.94 |
35.º | 容美瑩 | 52.50 |
36.º | 古倩坤 | 52.30 |
37.º | 周舜櫻 | 50.70 |
38.º | 鄭綺霞 | 50.57 |
39.º | 吳詠芝 | 50.24 |
40.º | 范惠娟 | 50.00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因缺席知識考試被淘汰之投考人:50名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知識考試得分低於50分被淘汰之投考人:47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上述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八月五日於房屋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德光
正選委員:准照處處長 伍蘭興
特級技術員 楊淑華
為填補房屋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二缺,經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第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青洲沙梨頭北巷一百零二號房屋局地下接待處之告示欄,並上載到房屋局網頁內www.ihm.gov.mo。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楊錦華
房屋局以散位合同方式填補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五缺,經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專業面試名單已張貼在青洲沙梨頭北巷一百零二號房屋局地下接待處之告示欄,並上載到房屋局網頁內www.ihm.gov.mo。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楊錦華
本人根據第17/2013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副局長郭惠嫻從事關於公共房屋廳、資訊及輔助廳及宣傳及推廣處的行政技術管理工作的權限:
(一)簽署上述附屬單位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私人及公共實體之公函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書面通知,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除外;
(二)認可工作表現評核,主管人員除外;
(三)核准人員的年假表,根據法律規定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四)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五)許可及命令結算與繳付金額超過$500,000.00(澳門幣五十萬元整)但不超過$3,000,000.00(澳門幣三百萬元整)的開支;
(六)與司庫聯名簽署金額超過$500,000.00(澳門幣五十萬元整)但不超過$3,000,000.00(澳門幣三百萬元整)的支票、匯票、轉帳委託書、提款單、存款單及其他交易的文件,但須遵照法定的手續;
(七)簽署有關財貨或勞務的取得金額不超過$10,000,000.00(澳門幣一千萬元整)的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二、授予副局長郭惠嫻從事下列工作的權限:
(一)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八條的規定,在例外情況下,預先許可分配由房屋局負責的社會房屋;
(二)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十一條第一款(十一)項的規定,對承租人不在社會房屋的解釋作出決定;
(三)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及單方終止社會房屋的租賃合同;
(四)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三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科處罰款;
(五)根據四月十二日第13/93/M號法令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科處處罰;
(六)根據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批准免除家團成員或個人申請人的配偶申報其每月收入及資產淨值;
(七)簽署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二十條所指的公告;
(八)根據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取消申請人資格作決定;
(九)根據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例外許可預約買受人移轉其合同地位;
(十)簽署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所指的證明;
(十一)根據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科處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
(十二)根據第17/2009號行政法規《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第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科處處罰。
三、授予代副局長鄭錫林從事關於准照及監察廳及研究廳的行政技術管理工作的權限:
(一)簽署上述附屬單位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私人及公共實體之公函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書面通知,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除外;
(二)認可工作表現評核,主管人員除外;
(三)核准人員的年假表,根據法律規定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四)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五)簽署有關財貨或勞務的取得金額不超過$10,000,000.00(澳門幣一千萬元整)的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四、授予代副局長鄭錫林從事下列工作的權限:
(一)根據第4/2013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第三條至第六條的規定,對發給和續發房地產中介人准照、房地產經紀准照的申請作出決定;
(二)根據第4/2013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發給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及房地產經紀臨時准照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根據第4/2013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對中止、取消中止和註銷房地產中介人准照、房地產經紀准照作出決定;
(四)根據第4/2013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科處處罰;
(五)簽署第4/2013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七款所指的房地產中介人准照;
(六)根據第4/2013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補發准照的申請作出決定;
(七)簽署第4/2013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六款所指的商業營業場所說明書;
(八)簽署第4/2013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款所指的工作證;
(九)簽署第4/2013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所指的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
(十)核准第4/2013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所指的表格。
五、授予公共房屋廳廳長陳華強以下權限:
(一)簽署該廳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私人及公共實體之公函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書面通知,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除外;
(二)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三)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四)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四條的規定,對因房屋適當性的原因而分配房屋作出決定;
(五)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的規定,批准家團成員的增加及家團以外人士在社會房屋的逗留;
(六)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十五條的規定,批准變更租金金額;
(七)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解除社會房屋的租賃合同;
(八)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移轉承租地位作出決定;
(九)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批准進行工程;
(十)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許可拆除對房屋及場所所作的改善物;
(十一)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四十七條結合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承租人命令進行敕遷作出決定;
(十二)簽署經第14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修改的第2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社會房屋申請規章》第三條所指的通告;
(十三)根據經第14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修改的第2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社會房屋申請規章》第六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九款或第十一條的規定,對獲甄選的候選人從名單中除名作出決定;
(十四)根據經第14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修改的第2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社會房屋申請規章》第八條第七款的規定,就家團的重新排名作出決定;
(十五)根據經第14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修改的第2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社會房屋申請規章》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就接納家團的成員及收入的更改作出決定;
(十六)根據第23/2008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輪候家團住屋臨時補助發放計劃》第六條的規定,對發放補助的申請作出決定;
(十七)根據第23/2008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輪候家團住屋臨時補助發放計劃》第八條第一款(一)至(三)項的規定,對取消受惠家團住屋補助的批給作出決定;
(十八)根據四月十二日第13/9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七款及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簽署許可書(Termo de Autorização);
(十九)根據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取消獲甄選的取得人資格作決定;
(二十)根據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三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解除經濟房屋的買賣預約合同;
(二十一)根據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行使優先權;
(二十二)簽署第17/2009號行政法規《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第十二條第四款、第24/2000號行政法規《取得或融資租賃自住房屋之貸款補貼制度》第十二條第四款及七月八日第35/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三款所述之文件;
(二十三)根據二月十五日第6/93/M號法令第八條的規定,批准僭建物內的維修或保存工程;
(二十四)根據二月十五日第6/93/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對僭建物居住人登記之更新作出決定;
(二十五)根據二月十五日第6/93/M號法令第十一條的規定,批准新成員加入已登記的家團內;
(二十六)根據二月十五日第6/93/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對工商業場所登記內之紀錄的取消作出決定;
(二十七)訂定二月十五日第6/93/M號法令第十六條第二款所指的期間;
(二十八)根據二月十五日第6/93/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統籌從僭建物搬出及其拆毁行動、訂定應採取的步驟、協調不同機構及實體的工作。
(二十九)簽署該廳有關財貨或勞務的取得金額不超過$500,000.00(澳門幣五十萬元整)或交收或進行期限不超過六個月的合同。
六、授予樓宇管理廳廳長胡俊華以下權限:
(一)簽署該廳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私人及公共實體之公函或其他形式的書面通知,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除外;
(二)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三)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四)簽署該廳有關財貨或勞務的取得金額不超過$5,000,000.00(澳門幣五百萬元整)的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七、授予准照及監察廳代廳長卓景賢以下權限:
(一)簽署該廳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私人及公共實體之公函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書面通知,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除外;
(二)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三)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四)根據第4/2013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核准房地產中介業務職業技能鑒定考試內容;
(五)簽署該廳有關財貨或勞務的取得金額不超過$500,000.00(澳門幣五十萬元整)或交收或進行期限不超過六個月的合同。
八、授予資訊及輔助廳廳長李潔如以下權限:
(一)簽署該廳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私人及公共實體之公函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書面通知,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除外;
(二)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三)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四)簽署房屋局人員報到憑證;
(五)許可及命令結算與繳付金額上限不超過$500,000.00(澳門幣五十萬元整)的開支;
(六)與司庫聯名簽署金額上限不超過$500,000.00(澳門幣五十萬元整)的支票、匯票、轉帳委託書、提款單、存款單及其他交易的文件,但須遵照法定的手續;
(七)簽署該廳有關財貨或勞務的取得金額不超過$500,000.00(澳門幣五十萬元整)或交收或進行期限不超過六個月的合同。
九、授予社會房屋處處長陳君傑以下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簽署該處職責範圍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公函或文書;
(四)根據經第14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修改的第2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社會房屋申請規章》第十二條的規定,對申請人提出放棄其社會房屋申請或其地位的申請作出決定;
(五)根據第23/2008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輪候家團住屋臨時補助發放計劃》第八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對取消受惠家團住屋補助的批給作出決定。
十、授予經濟房屋及援助處處長繆燦成以下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簽署該處職責範圍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公函或文書;
(四)對申請人提出放棄其經濟房屋申請作出決定。
十一、授予公共房屋監管處處長伍祿梅以下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簽署該處職責範圍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公函或文書。
十二、授予組織處處長許麗鳴以下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簽署該處職責範圍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公函或文書。
十三、授予樓宇管理事務處處長蘇喜添以下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簽署該處職責範圍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公函或文書。
十四、授予樓宇管理支援處處長劉綺玲以下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簽署該處職責範圍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公函或文書。
十五、授予准照處處長伍蘭興以下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簽署該處職責範圍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公函或文書。
十六、授予業務監察處代處長蕭裕林以下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簽署該處職責範圍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公函或文書。
十七、授予資訊處處長甘小玲以下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簽署該處職責範圍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公函或文書。
十八、授予行政及財政處處長張東遠以下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簽署該處職責範圍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公函或文書。
十九、授予法律事務處處長任利凌以下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針對房屋局職責範圍內的行政違法行為提出控訴;
(四)簽署該處職責範圍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私人及公共實體之公函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書面通知,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除外;
(五)簽署該處有關財貨或勞務的取得金額不超過$5,000,000.00(澳門幣五百萬元整)的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二十、授予工程事務處處長王世平以下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簽署該處職責範圍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私人及公共實體之公函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書面通知,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除外;
(四)簽署該處有關工程金額不超過$10,000,000.00(澳門幣一千萬元整)的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二十一、授予宣傳及推廣處代處長鄭綺華以下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簽署該處職責範圍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私人及公共實體之公函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書面通知,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除外;
(四)簽署該處有關財貨或勞務的取得金額不超過$500,000.00(澳門幣五十萬元整)或交收或進行期限不超過六個月的合同。
二十二、授予資訊及輔助廳廳長李潔如、社會房屋處處長陳君傑、經濟房屋及援助處處長繆燦成、公共房屋監管處處長伍祿梅、組織處處長許麗鳴、樓宇管理支援處處長劉綺玲以及行政及財政處處長張東遠以房屋局名義,簽署根據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興建的經濟房屋的買賣預約合同及買賣公證書的權限。
二十三、所有公函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書面通知的簽署須按此格式進行:
官職
姓名
二十四、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二十五、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二十六、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由上述副局長、代副局長、廳長、代廳長、處長及代處長在現授予的權限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二十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楊錦華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現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為電信管理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普通晉級開考: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號-53號A澳門廣場二十二樓電信管理局,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九日於電信管理局
代局長 梁燊堯
為填補燃料安全委員會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公佈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應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劉子寧 | 81.22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於燃料安全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燃料安全委員會全職委員 黃世興
正選委員:統計暨普查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鄧宏信
候補委員:行政公職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惠珠
為填補燃料安全委員會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兩缺,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公佈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應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陳仲群 | 82.94 |
2.º | 黃永怡 | 82.56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於燃料安全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燃料安全委員會全職委員 黃世興
正選委員:燃料安全委員會一等高級技術員 劉子寧
澳門監獄顧問高級技術員 蔣景安
為填補燃料安全委員會個人勞動合同人員技術稽查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稽查員一缺,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公佈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應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鄺永澤 | 81.13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於燃料安全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燃料安全委員會全職委員 黃世興
正選委員:燃料安全委員會特級技術稽查 吳嘉威
教育暨青年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曾美群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之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交通事務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泥水工範疇)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須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指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小學畢業學歷;
d)具有泥水工範疇之專業資格*或具有不少於三年的相關工作經驗。
*專業資格應與擔任之職務相稱,並須透過完成修讀總學時不少於三十小時之相關培訓課程取得或由公共部門發出的職業技能證明文件取得。
3. 投考方式、地點及投考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指的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該局網頁內下載),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以親送方式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遞交。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d)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e)具有泥水工範疇之專業資格或具有不少於三年的相關工作經驗之證明文件(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f)如投考人具備語言知識證明文件,應遞交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以進行履歷分析。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和d)項所指文件,可豁免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3.3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在考試中使用中文或葡文。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備專業資格或相關工作經驗,以便擔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複雜程度的人手或機械操作的生產活動方面或維修及保養方面的執行性職務。
5. 職務內容:
拆除和鋪設石牆體、磚塊或其他塊料,並使用灰泥和適合的工具來建造瓦屋頂:理解各種圖則和其他將進行的工程的技術規格;鋪砌石、磚、瓦或其他塊料以建築或者修補牆壁及其他結構;以灰泥去鋪面批盪;透過鉛垂線、水平線、直尺或其它工具去檢查已完成的工作;安裝衛生設施和有關排水設備;鋪砌磁磚、馬賽克或灰沙的地面;安裝預製件;有時協調其轄下的助理員。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二級別15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方法分以下三項進行: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以兩小時的筆試進行,淘汰制;
b)第二項甄選方法——專業面試,淘汰制;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7.2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被淘汰;
淘汰與否,成績都將於成績名單公佈,及格投考人將獲通知參加下一項甄選。
9. 最後成績:
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最後成績,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專業面試——30%
履歷分析——20%
10. 優先條件: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11.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b)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c)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d)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f)一般文化常識及社會常識;
g)基本泥水知識及工作安全知識。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只能參閱a)到e)項考核範圍內的法律文本,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
12.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並同時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確定名單時通知;
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13.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4.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職務主管(首席高級技術員) 伍綺紅
正選委員:二等技術員 黃俊華
一等技術輔導員 符珊珊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 蔡智偉
特級技術輔導員 李淑美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於交通事務局
代局長 鄭岳威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之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交通事務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中葡傳譯及翻譯範疇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兩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須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指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中葡翻譯學士學位或語言(中文或葡文)學士學位;
d)掌握兩種正式語文。
3. 投考方式、地點及投考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投考人須填寫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指的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該局網頁內下載),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以親送方式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遞交。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d)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e)如投考人具備專業資格、工作經驗或培訓證書證明文件,應遞交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以進行履歷分析。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和d)項所指文件,可豁免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3.3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在考試中使用中文或葡文。
4. 職務內容:
二等翻譯員須尊重文章內容和寫作風格,把以某種語言(中文/葡文)寫成的文章翻譯成另一種語言(中文/葡文):細讀和分析原文,以理解原文的整體意思;將該意思轉換為目標語言,力求忠於原文的思想和主題,儘量保持作者的寫作風格;有需要時可參閱字典或其他工具書,以便正確地傳達技術或科學術語;重讀譯文,作出認為合適的修改。可專注於某一特別範疇的翻譯,並執行視其情況而指派的工作。尊重談話的確實意思,將口述文章和談話從一種語言翻譯成另一種語言。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七內所載的440 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制度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散位合同作為試用期。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方法分以下三項進行: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淘汰制,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以三小時的筆試進行,淘汰制;
第二階段:以三十分鐘的口試進行,淘汰制;
b)第二項甄選方法——專業面試,淘汰制;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7.2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被淘汰;
淘汰與否,成績都將於成績名單公佈,及格投考人將獲通知參加下一項甄選。
9. 最後成績:
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最後成績,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80%
第一階段:筆試(佔知識考試50%);
第二階段:口試(佔知識考試50%)。
專業面試——10%;
履歷分析——10%。
10. 優先條件: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11. 考試範圍:
a)翻譯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知識以及國內外時事及通識;
b)中文翻譯成葡文及葡文翻譯成中文、中葡文寫作及口語表達能力,筆試及口試所佔比重如下:
筆試——50%
第一部份——中葡翻譯——50%
第二部分——葡中翻譯——50%
口試——50%
第一部分——中葡傳譯——50%
第二部分——葡中傳譯——50%
於知識考試(筆試)時只許使用紙本字典作參考,但不得使用電子設備、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2. 公布名單: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並同時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布確定名單時通知;
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13.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4.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交通事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Maria Goretti Faria da Costa
正選委員:行政公職局顧問翻譯員 Leonardo Calisto Correia
正選委員:交通事務局一等翻譯員 鮑欣欣
候補委員:行政公職局首席翻譯員 Idalete Célia Dias
候補委員: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嘉俊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於交通事務局
代局長 鄭岳威
為履行關於給予私人及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教育暨青年局現公布二零一四年第二季度財政資助名單:
受資助機構 | 批示日期 | 資助金額 | 目的 |
中華青年進步協會 | 10/12/2013 | $ 3,000.00 | 資助2014年青年社團年度活動。(第1期) |
傳播快樂協會 | 23/01/2014 | $ 19,900.00 | 資助購買設備。 |
澳門朝陽學會 | 10/12/2013 | $ 1,000.00 | 資助2014年青年社團年度活動。(第1期) |
澳門演辯文化協會 | 27/01/2014 | $ 26,450.00 | 資助舉辦活動。 |
澳門佛光青年團 | 10/12/2013 | $ 10,000.00 | 資助2014年青年社團年度活動。(第1期) |
澳門草堆六街區坊眾互助慈善會 | 19/12/2013 | $ 1,215.00 | 為自修室運作發放津貼。(2014年3月) |
19/12/2013 | $ 1,215.00 | 為自修室運作發放津貼。(2014年4月) | |
19/12/2013 | $ 1,715.00 | 為自修室運作發放津貼。(2014年5月) | |
澳門匯才慈善會 | 03/03/2014 | $ 32,000.00 | 資助舉辦活動。 |
澳門馬場黑沙環祐漢新邨居民聯誼會 | 06/02/2014 | $ 8,800.00 | 資助購買設備。 |
澳門弦樂協會 | 27/03/2014 | $ 1,800.00 | 資助舉辦活動。 |
04/04/2014 | $ 5,500.00 | 資助舉辦各類型音樂會。 | |
澳門流行歌舞協會 | 10/12/2013 | $ 20,000.00 | 資助2014年青年社團年度活動。(第1期) |
澳門中華教育會 | 14/04/2014 | $ 97,900.00 | 資助舉辦“中國文化常識達標工程”。 |
澳門小學科學教育學會 | 28/01/2014 | $ 22,260.40 | 資助舉辦“2014澳門小學常識科技大賽”。 |
澳門數學教育研究學會 | 21/02/2014 | $ 195,100.00 | 資助組織“希望杯”全國數學邀請賽澳門區賽事。 |
15/05/2014 | $ 194,800.00 | 資助前往美國參加“ARML高中數學競賽”。 | |
濠江青年商會 | 10/12/2013 | $ 16,000.00 | 資助2014年青年社團年度活動。(第1期) |
澳門中山青年協會 | 10/12/2013 | $ 13,750.00 | |
澳門婦聯青年協會 | 10/12/2013 | $ 8,600.00 | |
澳門栢蕙青年義務工作者協會 | 17/01/2014 | $ 32,800.00 | 資助購買設備。 |
澳門中國語文學會 | 17/04/2014 | $ 25,220.00 | 資助參加研討會。 |
下環區坊眾互助會 | 19/12/2013 | $ 1,215.00 | 為自修室運作發放津貼。(2014年3月) |
19/12/2013 | $ 1,215.00 | 為自修室運作發放津貼。(2014年4月) | |
19/12/2013 | $ 1,715.00 | 為自修室運作發放津貼。(2014年5月) | |
三巴門坊眾互助會 | 19/12/2013 | $ 1,215.00 | 為自修室運作發放津貼。(2014年3月) |
19/12/2013 | $ 1,215.00 | 為自修室運作發放津貼。(2014年4月) | |
19/12/2013 | $ 1,715.00 | 為自修室運作發放津貼。(2014年5月) | |
澳門濠江中學家長會 | 20/11/2013 | $ 80,400.00 | 資助舉辦“湖南偉人故里——革命聖地韶山沖家長會幹事學習交流之旅”。 |
聖善學校家長會 | 11/12/2013 | $ 9,300.00 | 資助舉辦“澳門世界遺產半日遊”。 |
鄭觀應公立學校家長會 | 20/11/2013 | $ 65,900.00 | 家校合作資助。(2014年2月至6月) |
何東中葡小學家長會 | 27/07/2013 | $ 10,800.00 | 2013/2014學年家校合作資助。 |
路義士葡文幼稚園家長會 | 17/12/2013 | $ 8,500.00 | 資助舉辦2014年復活節活動。 |
夢想計劃協會 | 28/01/2014 | $ 37,500.00 | 資助舉辦活動。 |
中華關愛青少年成長促進會(澳門) | 19/02/2014 | $ 118,303.50 | 資助籌辦“小學生拓展生活體驗營”。 |
匯業社會文化促進會 | 03/03/2014 | $ 108,800.00 | 資助“第23屆匯業盃中學生常識問答比賽”短途旅行。 |
澳門樂隊展藝協會 | 14/05/2014 | $ 7,600.00 | 資助舉辦活動。 |
澳門弱智人士家長協進會 | 28/02/2014 | $ 156,590.00 | 資助向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提供餐飲培訓計劃 。 |
17/03/2014 | $ 19,700.00 | 資助為特殊教育班學生及家長組織親子活動。 | |
澳門基督教青年會 | 11/09/2013 | $ 373,300.00 | (註 a) |
新口岸青年義工協會 | 11/11/2013 | $ 11,000.00 | 資助舉辦活動。 |
澳門青年義務特工協會 | 25/10/2013 | $ 8,700.00 | |
婦聯學校家長會 | 06/12/2013 | $ 33,500.00 | 資助舉辦“親子競技同樂日”。 |
澳門婦女聯合總會 | 19/12/2013 | $ 2,215.00 | 為自修室運作發放津貼。(2014年3月) |
19/12/2013 | $ 2,215.00 | 為自修室運作發放津貼。(2014年4月) | |
19/12/2013 | $ 3,215.00 | 為自修室運作發放津貼。(2014年5月) | |
中國澳門保齡球總會 | 23/01/2014 | $ 81,773.00 | 資助參與保齡球比賽。 |
27/01/2014 | $ 44,400.00 | 資助舉辦活動。 | |
澳門古箏學會 | 17/01/2014 | $ 15,600.00 | |
澳門青年全人發展協會 | 27/01/2014 | $ 3,406.00 | |
澳門青年交響樂團協會 | 03/03/2014 | $ 115,000.00 | 資助舉辦2014年度活動。 |
澳門國際青年獎勵計劃協會 | 10/12/2013 | $ 49,000.00 | 資助2014年青年社團年度活動。(第1期) |
澳門街坊總會祐漢社區中心 | 27/02/2014 | $ 43,500.00 | 資助購買設備。 |
澳門街坊總會望廈社區中心 | 19/12/2013 | $ 2,215.00 | 為自修室運作發放津貼。(2014年3月) |
19/12/2013 | $ 2,215.00 | 為自修室運作發放津貼。(2014年4月) | |
19/12/2013 | $ 3,215.00 | 為自修室運作發放津貼。(2014年5月) | |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台山社區中心 | 19/12/2013 | $ 1,215.00 | 為自修室運作發放津貼。(2014年3月) |
19/12/2013 | $ 1,215.00 | 為自修室運作發放津貼。(2014年4月) | |
19/12/2013 | $ 1,715.00 | 為自修室運作發放津貼。(2014年5月) | |
澳門菜農合群社青少年活動中心 | 10/12/2013 | $ 2,000.00 | 資助2014年青年社團年度活動。(第1期) |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家庭服務中心 | 19/12/2013 | $ 1,215.00 | 為自修室運作發放津貼。(2014年3月) |
19/12/2013 | $ 1,215.00 | 為自修室運作發放津貼。(2014年4月) | |
19/12/2013 | $ 1,715.00 | 為自修室運作發放津貼。(2014年5月) | |
06/03/2014 | $ 18,200.00 | 資助購買設備。 | |
啟智中心 | 28/08/2013 | $ 2,318,107.50 | 補充資助為特教學生提供特殊教育服務。(2013/2014學年) |
18/03/2014 | $ 1,581,720.00 | (註 q) | |
16/04/2014 | $ 500.00 | (註 v) | |
愛彌兒蒙特梭利兒童教育中心 | 28/01/2014 | $ 5,340.00 | 資助課程學員費用。 |
聖安東尼幼稚園 | 16/04/2014 | $ 1,548.00 | (註 v) |
20/05/2014 | $ 60,400.00 | (註 u) | |
26/05/2014 | $ 92,100.00 | 校舍租金津貼。(2013/2014學年) | |
04/06/2014 | $ 434,500.00 | 學費津貼。(2013/2014學年第2期) | |
多元智能教育中心 | 26/05/2014 | $ 105,000.00 | 校舍租金津貼。(2013/2014學年) |
啟聰中心 | 11/09/2013 | $ 666,700.00 | (註 a) |
播道成人教育中心 | 26/05/2014 | $ 103,200.00 | 校舍租金津貼。(2013/2014學年) |
全民教育中心 | 26/05/2014 | $ 58,900.00 | |
澳門愛倫青年中心 | 10/12/2013 | $ 4,000.00 | 資助2014年青年社團年度活動。(第1期) |
澳門街坊總會青少年綜合服務中心 | 19/12/2013 | $ 1,215.00 | 為自修室運作發放津貼。(2014年3月) |
19/12/2013 | $ 1,215.00 | 為自修室運作發放津貼。(2014年4月) | |
19/12/2013 | $ 1,715.00 | 為自修室運作發放津貼。(2014年5月) | |
澳門文化藝術教育中心 | 30/12/2013 | $ 5,660.00 | 資助課程學員費用。 |
26/05/2014 | $ 134,400.00 | 校舍租金津貼。(2013/2014學年) | |
澳門街坊總會樂駿中心 | 19/12/2013 | $ 1,000.00 | 為自修室運作發放津貼。(2014年3月) |
19/12/2013 | $ 1,000.00 | 為自修室運作發放津貼。(2014年4月) | |
19/12/2013 | $ 1,500.00 | 為自修室運作發放津貼。(2014年5月) | |
澳門藝穗會 | 04/07/2013 | $ 17,510.40 | 資助舉辦“第2屆全澳故事講演比賽”。 |
聖公會中學(澳門) | 30/09/2013 | $ 8,000.00 | (註 s) |
18/03/2014 | $ 10,446,860.00 | (註 q) | |
16/04/2014 | $ 3,200.00 | (註 v) | |
17/04/2014 | $ 6,000.00 | 第37屆學界足球比賽——參賽津貼。 | |
02/05/2014 | $ 1,000.00 | 第37屆學界足球比賽——教練獎金。 | |
04/05/2014 | $ 5,400.00 | 第37屆學界排球比賽——參賽津貼。 | |
07/05/2014 | $ 5,400.00 | (註 t) | |
20/05/2014 | $ 1,077,500.00 | (註 u) | |
04/06/2014 | $ 5,395,100.00 | 學費津貼。(2013/2014學年第2期) | |
聖羅撒女子中學中文部 | 17/09/2013 | $ 3,600.00 | (註 c) |
16/10/2013 | $ 2,700.00 | (註 b) | |
18/03/2014 | $ 33,239,058.00 | (註 q) | |
16/04/2014 | $ 1,760.00 | (註 v) | |
07/05/2014 | $ 1,800.00 | (註 t) | |
07/05/2014 | $ 1,800.00 | ||
07/05/2014 | $ 3,600.00 | ||
07/05/2014 | $ 3,000.00 | 第37屆學界籃球比賽——教練獎金。 | |
21/05/2014 | $ 4,000.00 | (註 d) | |
21/05/2014 | $ 1,500.00 | (註 e) | |
聖羅撒英文中學 | 17/09/2013 | $ 2,700.00 | (註 c) |
16/10/2013 | $ 2,700.00 | (註 b) | |
04/05/2014 | $ 5,400.00 | 第37屆學界排球比賽——參賽津貼。 | |
04/05/2014 | $ 1,500.00 | 第37屆學界排球比賽——教練獎金。 | |
07/05/2014 | $ 1,800.00 | (註 t) | |
07/05/2014 | $ 1,800.00 | ||
07/05/2014 | $ 3,600.00 | ||
08/05/2014 | $ 4,000.00 | (註 f) | |
20/05/2014 | $ 96,900.00 | (註 u) | |
04/06/2014 | $ 12,537,200.00 | 學費津貼。(2013/2014學年第2期) | |
聖若瑟教區中學(第一校) | 16/04/2014 | $ 1,760.00 | (註 v) |
04/06/2014 | $ 3,056,400.00 | 學費津貼。(2013/2014學年第2期) | |
聖若瑟教區中學(第二、三 校) | 16/10/2013 | $ 1,800.00 | (註 b) |
03/04/2014 | $ 8,500.00 | 補發2012/2013學年學費津貼。 | |
17/04/2014 | $ 7,200.00 | 第16屆學界手球比賽——參賽津貼。 | |
17/04/2014 | $ 3,000.00 | 第37屆學界足球比賽——參賽津貼。 | |
02/05/2014 | $ 2,000.00 | 第16屆學界手球比賽——教練獎金。 | |
04/05/2014 | $ 3,600.00 | 第37屆學界排球比賽——參賽津貼。 | |
07/05/2014 | $ 3,000.00 | 第33屆學界曲棍球比賽——參賽津貼。 | |
07/05/2014 | $ 1,800.00 | (註 t) | |
07/05/2014 | $ 1,800.00 | ||
21/05/2014 | $ 2,000.00 | (註 d) | |
04/06/2014 | $ 5,429,200.00 | 學費津貼。(2013/2014學年第2期) | |
聖若瑟教區中學(二、三 校)(夜間部) | 12/03/2014 | $ 14,700.00 | 回歸教育津貼。(2013/2014學年第2期) |
聖若瑟教區中學(第四校) | 14/01/2014 | $ 3,000.00 | “校園樂繽紛”演出津貼。(2013/2014學年) |
04/06/2014 | $ 1,950,200.00 | 學費津貼。(2013/2014學年第2期) | |
聖若瑟教區中學第五校(中文部) | 17/09/2013 | $ 2,700.00 | (註 c) |
16/10/2013 | $ 1,800.00 | (註 b) | |
16/04/2014 | $ 3,900.00 | (註 v) | |
17/04/2014 | $ 1,800.00 | 第16屆學界手球比賽——參賽津貼。 | |
04/05/2014 | $ 1,800.00 | 第37屆學界排球比賽——參賽津貼。 | |
04/05/2014 | $ 1,000.00 | 第37屆學界排球比賽——教練獎金。 | |
04/06/2014 | $ 12,127,300.00 | 學費津貼。(2013/2014學年第2期) | |
聖若瑟教區中學第五校(英文部) | 17/09/2013 | $ 900.00 | (註 c) |
16/10/2013 | $ 900.00 | (註 b) | |
20/05/2014 | $ 40,300.00 | (註 u) | |
04/06/2014 | $ 1,636,600.00 | 學費津貼。(2013/2014學年第2期) | |
嘉諾撒聖心中學 | 17/09/2013 | $ 2,700.00 | (註 c) |
30/09/2013 | $ 10,500.00 | (註 s) | |
30/09/2013 | $ 3,500.00 | ||
16/10/2013 | $ 1,800.00 | (註 b) | |
18/03/2014 | $ 25,186,287.00 | (註 q) | |
16/04/2014 | $ 3,396.00 | (註 v) | |
17/04/2014 | $ 1,500.00 | (註 r) | |
17/04/2014 | $ 3,000.00 | (註 h) | |
04/05/2014 | $ 1,800.00 | 第37屆學界排球比賽——參賽津貼。 | |
21/05/2014 | $ 4,500.00 | (註 d) | |
21/05/2014 | $ 2,000.00 | (註 e) | |
嘉諾撒聖心英文中學 | 17/09/2013 | $ 3,600.00 | (註 c) |
16/10/2013 | $ 3,600.00 | (註 b) | |
17/04/2014 | $ 3,000.00 | (註 h) | |
17/04/2014 | $ 3,000.00 | (註 r) | |
07/05/2014 | $ 1,800.00 | (註 t) | |
07/05/2014 | $ 1,800.00 | ||
21/05/2014 | $ 2,000.00 | (註 d) | |
04/06/2014 | $ 15,025,000.00 | 學費津貼。(2013/2014學年第2期) | |
鮑思高粵華小學(中文部) | 02/01/2014 | $ 1,500.00 | 資助參加“2014年校際數學比賽”。 |
18/03/2014 | $ 11,701,500.00 | (註 q) | |
17/04/2014 | $ 3,000.00 | (註 h) | |
17/04/2014 | $ 1,500.00 | (註 r) | |
07/05/2014 | $ 1,800.00 | (註 t) | |
07/05/2014 | $ 1,000.00 | 第37屆學界籃球比賽——教練獎金。 | |
08/05/2014 | $ 900.00 | (註 f) | |
鮑思高粵華小學(英文部) | 18/03/2014 | $ 7,666,500.00 | (註 q) |
利瑪竇中學(中學部) | 06/02/2014 | $ 42,600.00 | (註 g) |
18/03/2014 | $ 16,547,622.00 | (註 q) | |
17/04/2014 | $ 6,000.00 | 第37屆學界足球比賽——參賽津貼。 | |
04/05/2014 | $ 5,400.00 | 第37屆學界排球比賽——參賽津貼。 | |
07/05/2014 | $ 3,600.00 | (註 t) | |
陳瑞祺永援中學 | 30/09/2013 | $ 6,500.00 | (註 s) |
30/09/2013 | $ 2,000.00 | ||
18/03/2014 | $ 17,330,016.00 | (註 q) | |
17/04/2014 | $ 5,500.00 | (註 h) | |
17/04/2014 | $ 2,000.00 | (註 r) | |
04/05/2014 | $ 5,400.00 | 第37屆學界排球比賽——參賽津貼。 | |
04/05/2014 | $ 4,000.00 | 第37屆學界排球比賽——教練獎金。 | |
07/05/2014 | $ 1,800.00 | (註 t) | |
07/05/2014 | $ 1,800.00 | ||
07/05/2014 | $ 3,600.00 | ||
07/05/2014 | $ 1,000.00 | 第37屆學界籃球比賽——教練獎金。 | |
陳瑞祺永援中學分校 | 16/04/2014 | $ 3,520.00 | (註 v) |
04/06/2014 | $ 5,711,700.00 | 學費津貼。(2013/2014學年第2期) | |
粵華中文中學 | 17/09/2013 | $ 5,400.00 | (註 c) |
16/10/2013 | $ 3,600.00 | (註 b) | |
14/01/2014 | $ 3,000.00 | “校園樂繽紛”演出津貼。(2013/2014學年) | |
18/03/2014 | $ 14,922,000.00 | (註 q) | |
17/04/2014 | $ 3,600.00 | 第16屆學界手球比賽——參賽津貼。 | |
17/04/2014 | $ 1,500.00 | (註 r) | |
17/04/2014 | $ 1,500.00 | (註 h) | |
17/04/2014 | $ 6,000.00 | 第37屆學界足球比賽——參賽津貼。 | |
02/05/2014 | $ 2,000.00 | (註 ) | |
02/05/2014 | $ 3,500.00 | 第37屆學界足球比賽——教練獎金。 | |
04/05/2014 | $ 5,400.00 | 第37屆學界排球比賽——參賽津貼。 | |
07/05/2014 | $ 3,000.00 | 第33屆學界曲棍球比賽——參賽津貼。 | |
07/05/2014 | $ 1,000.00 | 第33屆學界曲棍球比賽——教練獎金。 | |
07/05/2014 | $ 1,800.00 | (註 t) | |
07/05/2014 | $ 1,800.00 | ||
07/05/2014 | $ 1,800.00 | ||
07/05/2014 | $ 4,000.00 | 第37屆學界籃球比賽——教練獎金。 | |
09/05/2014 | $ 2,000.00 | (註 j) | |
21/05/2014 | $ 2,000.00 | (註 d) | |
28/05/2014 | $ 10,000.00 | (註 k) | |
28/05/2014 | $ 5,000.00 | (註 l) | |
28/05/2014 | $ 3,000.00 | (註 m) | |
粵華英文中學 | 18/03/2014 | $ 10,266,841.00 | (註 q) |
17/04/2014 | $ 1,500.00 | (註 r) | |
17/04/2014 | $ 1,500.00 | (註 h) | |
02/05/2014 | $ 1,000.00 | (註 i) | |
09/05/2014 | $ 2,000.00 | (註 j) | |
28/05/2014 | $ 2,000.00 | (註 l) | |
澳門台山街區坊眾互助慈善會青年委員會 | 10/12/2013 | $ 25,000.00 | 資助2014年青年社團年度活動。(第1期) |
澳門青洲坊眾福利慈善互助會青年委員會 | 10/12/2013 | $ 1,500.00 | |
澳門中華教育會青年委員會 | 10/12/2013 | $ 20,000.00 | |
新橋區坊眾互助會青年委員會 | 10/12/2013 | $ 10,000.00 | |
明愛學校 | 28/08/2013 | $ 1,430,407.50 | 補充資助為特教學生提供特殊教育服務。(2013/2014學年) |
18/03/2014 | $ 855,420.00 | (註 q) | |
澳門浸信中學 | 30/09/2013 | $ 10,500.00 | (註 s) |
30/09/2013 | $ 3,500.00 | ||
16/10/2013 | $ 2,700.00 | (註 b) | |
18/03/2014 | $ 22,315,788.00 | (註 q) | |
16/04/2014 | $ 1,780.00 | (註 v) | |
17/04/2014 | $ 5,500.00 | (註 h) | |
17/04/2014 | $ 3,500.00 | (註 r) | |
17/04/2014 | $ 6,000.00 | 第37屆學界足球比賽——參賽津貼。 | |
04/05/2014 | $ 5,400.00 | 第37屆學界排球比賽——參賽津貼。 | |
04/05/2014 | $ 1,000.00 | 第37屆學界排球比賽——教練獎金。 | |
07/05/2014 | $ 1,800.00 | (註 t) | |
07/05/2014 | $ 1,800.00 | ||
07/05/2014 | $ 1,000.00 | 第37屆學界籃球比賽——教練獎金。 | |
20/05/2014 | $ 1,999,700.00 | (註 u) | |
21/05/2014 | $ 4,000.00 | (註 d) | |
21/05/2014 | $ 3,000.00 | (註 e) | |
菜農子弟學校 | 30/09/2013 | $ 21,000.00 | (註 s) |
30/09/2013 | $ 7,000.00 | ||
16/10/2013 | $ 3,600.00 | (註 b) | |
18/03/2014 | $ 30,412,625.00 | (註 q) | |
17/04/2014 | $ 3,000.00 | (註 h) | |
17/04/2014 | $ 3,000.00 | (註 r) | |
17/04/2014 | $ 3,000.00 | 第37屆學界足球比賽——參賽津貼。 | |
07/05/2014 | $ 1,800.00 | (註 t) | |
07/05/2014 | $ 3,600.00 | ||
07/05/2014 | $ 5,400.00 | ||
07/05/2014 | $ 1,500.00 | 第37屆學界籃球比賽——教練獎金。 | |
08/05/2014 | $ 900.00 | (註 f) | |
21/05/2014 | $ 4,500.00 | (註 d) | |
21/05/2014 | $ 2,000.00 | (註 e) | |
28/05/2014 | $ 2,000.00 | (註 l) | |
16/06/2014 | $ 6,000.00 | (註 n) | |
19/06/2014 | $ 6,480.00 | 資助高中師生參觀澳門大學橫琴校區的交通費。 | |
菜農子弟學校(灣景分校) | 16/04/2014 | $ 1,526.00 | (註 v) |
菜農子弟學校(分校) | 16/04/2014 | $ 1,526.00 | |
澳門中德學校 | 18/03/2014 | $ 3,118,220.00 | (註 q) |
16/04/2014 | $ 1,300.00 | (註 v) | |
08/05/2014 | $ 900.00 | (註 f) | |
20/05/2014 | $ 1,103,200.00 | (註 u) | |
21/05/2014 | $ 2,000.00 | (註 d) | |
協同特殊教育學校 | 15/08/2013 | $ 438,383.00 | 資助提供巡迴支援服務。(2013/2014學年) |
28/08/2013 | $ 5,246,030.00 | 補充資助為特教學生提供特殊教育服務。(2013/2014學年) | |
18/03/2014 | $ 2,451,004.00 | (註 q) | |
16/04/2014 | $ 3,800.00 | (註 v) | |
婦聯學校 | 30/09/2013 | $ 4,000.00 | (註 s) |
06/02/2014 | $ 19,720.00 | (註 g) | |
18/03/2014 | $ 6,061,720.00 | (註 q) | |
16/04/2014 | $ 3,800.00 | (註 v) | |
08/05/2014 | $ 900.00 | (註 f) | |
21/05/2014 | $ 2,000.00 | (註 d) | |
21/05/2014 | $ 1,500.00 | (註 e) | |
聖家學校 | 14/01/2014 | $ 3,000.00 | “校園樂繽紛”演出津貼。(2013/2014學年) |
18/03/2014 | $ 13,199,880.00 | (註 q) | |
16/04/2014 | $ 1,760.00 | (註 v) | |
17/04/2014 | $ 1,500.00 | (註 r) | |
17/04/2014 | $ 1,500.00 | (註 h) | |
08/05/2014 | $ 900.00 | (註 f) | |
21/05/2014 | $ 4,500.00 | (註 d) | |
21/05/2014 | $ 2,000.00 | (註 e) | |
聯國學校 | 31/07/2013 | $ 124,912.50 | 資助為特教學生提供特殊教育服務。 |
16/04/2014 | $ 101,000.00 | 補發2012/2013學年學費津貼。 | |
16/04/2014 | $ 4,000.00 | (註 v) | |
17/04/2014 | $ 3,000.00 | 第37屆學界足球比賽——參賽津貼。 | |
04/05/2014 | $ 3,600.00 | 第37屆學界排球比賽——參賽津貼。 | |
07/05/2014 | $ 1,800.00 | (註 t) | |
07/05/2014 | $ 1,800.00 | ||
20/05/2014 | $ 536,600.00 | (註 u) | |
04/06/2014 | $ 3,949,400.00 | 學費津貼。(2013/2014學年第2期) | |
澳門大學附屬應用學校 | 17/09/2013 | $ 2,700.00 | (註 c) |
30/09/2013 | $ 1,500.00 | (註 s) | |
30/09/2013 | $ 4,000.00 | ||
16/10/2013 | $ 3,600.00 | (註 b) | |
18/03/2014 | $ 25,973,189.00 | (註 q) | |
16/04/2014 | $ 2,160.00 | (註 v) | |
17/04/2014 | $ 3,600.00 | 第16屆學界手球比賽——參賽津貼。 | |
17/04/2014 | $ 3,000.00 | 第37屆學界足球比賽——參賽津貼。 | |
02/05/2014 | $ 2,000.00 | 第16屆學界手球比賽——教練獎金。 | |
02/05/2014 | $ 8,000.00 | (註 i) | |
04/05/2014 | $ 3,600.00 | 第37屆學界排球比賽——參賽津貼。 | |
07/05/2014 | $ 3,600.00 | (註 t) | |
07/05/2014 | $ 1,800.00 | ||
07/05/2014 | $ 5,400.00 | ||
09/05/2014 | $ 6,000.00 | (註 j) | |
28/05/2014 | $ 2,100.00 | 資助高中師生參觀澳門大學橫琴校區的交通費。 | |
聖德蘭學校 | 18/03/2014 | $ 7,303,340.00 | (註 q) |
16/04/2014 | $ 2,160.00 | (註 v) | |
08/05/2014 | $ 900.00 | (註 f) | |
20/05/2014 | $ 1,025,200.00 | (註 u) | |
九澳聖若瑟學校 | 18/03/2014 | $ 807,000.00 | (註 q) |
20/05/2014 | $ 161,500.00 | (註 u) | |
濠江中學附屬英才學校 | 18/03/2014 | $ 8,177,640.00 | (註 q) |
16/04/2014 | $ 3,900.00 | (註 v) | |
聖玫瑰學校 | 16/10/2013 | $ 900.00 | (註 b) |
18/03/2014 | $ 1,691,840.00 | (註 q) | |
16/04/2014 | $ 1,300.00 | (註 v) | |
08/05/2014 | $ 900.00 | (註 f) | |
20/05/2014 | $ 489,800.00 | (註 u) | |
聖善學校 | 18/03/2014 | $ 1,657,260.00 | (註 q) |
16/04/2014 | $ 850.00 | (註 v) | |
17/04/2014 | $ 1,500.00 | (註 h) | |
20/05/2014 | $ 385,500.00 | (註 u) | |
雷鳴道主教紀念學校 | 16/10/2013 | $ 180.00 | (註 b) |
14/01/2014 | $ 3,000.00 | “校園樂繽紛”演出津貼。(2013/2014學年) | |
18/03/2014 | $ 1,059,480.00 | (註 q) | |
雷鳴道主教紀念學校 | 17/04/2014 | $ 1,800.00 | 第16屆學界手球比賽——參賽津貼。 |
02/05/2014 | $ 1,500.00 | 第16屆學界手球比賽——教練獎金。 | |
20/05/2014 | $ 290,400.00 | (註 u) | |
澳門坊眾學校 | 30/09/2013 | $ 17,000.00 | (註 s) |
30/09/2013 | $ 5,500.00 | ||
18/03/2014 | $ 34,512,671.00 | (註 q) | |
16/04/2014 | $ 4,000.00 | (註 v) | |
17/04/2014 | $ 3,000.00 | (註 h) | |
17/04/2014 | $ 1,500.00 | (註 r) | |
02/05/2014 | $ 17,000.00 | (註 i) | |
07/05/2014 | $ 1,800.00 | (註 t) | |
07/05/2014 | $ 1,800.00 | ||
07/05/2014 | $ 3,600.00 | ||
08/05/2014 | $ 900.00 | (註 f) | |
09/05/2014 | $ 8,500.00 | (註 j) | |
20/05/2014 | $ 733,400.00 | (註 u) | |
28/05/2014 | $ 9,500.00 | (註 l) | |
28/05/2014 | $ 8,500.00 | (註 m) | |
16/06/2014 | $ 26,000.00 | (註 n) | |
沙梨頭坊眾學校 | 30/09/2013 | $ 4,000.00 | (註 s) |
18/03/2014 | $ 4,504,760.00 | (註 q) | |
16/04/2014 | $ 2,170.00 | (註 v) | |
08/05/2014 | $ 900.00 | (註 f) | |
20/05/2014 | $ 510,500.00 | (註 u) | |
16/06/2014 | $ 2,000.00 | (註 n) | |
海星中學 | 17/09/2013 | $ 3,600.00 | (註 c) |
16/10/2013 | $ 2,700.00 | (註 b) | |
18/03/2014 | $ 15,616,727.00 | (註 q) | |
16/04/2014 | $ 3,180.00 | (註 v) | |
17/04/2014 | $ 6,000.00 | 第37屆學界足球比賽——參賽津貼。 | |
07/05/2014 | $ 1,800.00 | (註 t) | |
08/05/2014 | $ 900.00 | (註 f) | |
20/05/2014 | $ 3,069,200.00 | (註 u) | |
海星中學(夜間部) | 12/03/2014 | $ 1,383,900.00 | 回歸教育津貼。(2013/2014學年第2期) |
氹仔坊眾學校 | 17/09/2013 | $ 1,800.00 | (註 c) |
16/10/2013 | $ 1,800.00 | (註 b) | |
18/03/2014 | $ 13,923,385.00 | (註 q) | |
17/04/2014 | $ 5,400.00 | 第16屆學界手球比賽——參賽津貼。 | |
02/05/2014 | $ 2,500.00 | 第16屆學界手球比賽——教練獎金。 | |
08/05/2014 | $ 900.00 | (註 f) | |
20/05/2014 | $ 217,800.00 | (註 u) | |
氹仔坊眾學校(分校) | 16/04/2014 | $ 2,400.00 | (註 v) |
福建學校 | 18/03/2014 | $ 3,918,480.00 | (註 q) |
16/04/2014 | $ 850.00 | (註 v) | |
20/05/2014 | $ 383,400.00 | (註 u) | |
16/06/2014 | $ 2,000.00 | (註 n) | |
下環浸會學校 | 18/03/2014 | $ 1,136,080.00 | (註 q) |
16/04/2014 | $ 800.00 | (註 v) | |
海暉學校 | 18/03/2014 | $ 5,645,000.00 | (註 q) |
16/04/2014 | $ 2,400.00 | (註 v) | |
濠江中學附屬幼稚園 | 18/03/2014 | $ 5,043,400.00 | (註 q) |
16/04/2014 | $ 3,900.00 | (註 v) | |
濠江中學附屬小學 | 30/09/2013 | $ 2,000.00 | (註 s) |
30/09/2013 | $ 6,500.00 | ||
02/01/2014 | $ 2,000.00 | 資助參加“2014年校際數學比賽”。 | |
18/03/2014 | $ 7,279,140.00 | (註 q) | |
02/05/2014 | $ 2,000.00 | (註 i) | |
08/05/2014 | $ 4,000.00 | (註 f) | |
濠江中學附屬小學 | 28/05/2014 | $ 7,000.00 | (註 k) |
16/06/2014 | $ 2,000.00 | (註 n) | |
濠江中學 | 17/09/2013 | $ 9,000.00 | (註 c) |
30/09/2013 | $ 4,000.00 | (註 s) | |
30/09/2013 | $ 13,000.00 | ||
16/10/2013 | $ 5,400.00 | (註 b) | |
02/01/2014 | $ 5,500.00 | 資助參加“2014年校際數學比賽”。 | |
06/02/2014 | $ 8,400.00 | (註 g) | |
18/03/2014 | $ 30,165,914.00 | (註 q) | |
17/04/2014 | $ 1,500.00 | (註 r) | |
17/04/2014 | $ 6,000.00 | 第37屆學界足球比賽——參賽津貼。 | |
17/04/2014 | $ 1,500.00 | (註 h) | |
02/05/2014 | $ 6,000.00 | (註 i) | |
07/05/2014 | $ 3,600.00 | (註 t) | |
07/05/2014 | $ 3,600.00 | ||
07/05/2014 | $ 1,800.00 | ||
09/05/2014 | $ 3,500.00 | (註 j) | |
21/05/2014 | $ 2,000.00 | (註 d) | |
28/05/2014 | $ 5,500.00 | (註 k) | |
19/06/2014 | $ 1,800.00 | 資助高中師生參觀澳門大學橫琴校區的交通費。 | |
青洲小學 | 18/03/2014 | $ 5,419,000.00 | (註 q) |
16/04/2014 | $ 1,880.00 | (註 v) | |
07/05/2014 | $ 3,600.00 | (註 t) | |
07/05/2014 | $ 1,000.00 | 第37屆學界籃球比賽——教練獎金。 | |
澳門國際學校 | 14/01/2014 | $ 3,000.00 | “校園樂繽紛”演出津貼。(2013/2014學年) |
16/04/2014 | $ 4,000.00 | (註 v) | |
17/04/2014 | $ 3,000.00 | 第37屆學界足球比賽——參賽津貼。 | |
04/05/2014 | $ 7,200.00 | 第37屆學界排球比賽——參賽津貼。 | |
07/05/2014 | $ 1,800.00 | (註 t) | |
07/05/2014 | $ 1,800.00 | ||
20/05/2014 | $ 986,300.00 | (註 u) | |
04/06/2014 | $ 6,764,800.00 | 學費津貼。(2013/2014學年第2期) | |
教業中學 | 30/09/2013 | $ 3,500.00 | (註 s) |
30/09/2013 | $ 10,500.00 | ||
02/01/2014 | $ 3,500.00 | 資助參加“2014年校際數學比賽”。 | |
17/04/2014 | $ 2,000.00 | (註 r) | |
17/04/2014 | $ 3,000.00 | 第37屆學界足球比賽——參賽津貼。 | |
17/04/2014 | $ 4,000.00 | (註 h) | |
02/05/2014 | $ 1,000.00 | 第37屆學界足球比賽——教練獎金。 | |
02/05/2014 | $ 2,000.00 | (註 i) | |
04/05/2014 | $ 5,400.00 | 第37屆學界排球比賽——參賽津貼。 | |
07/05/2014 | $ 6,000.00 | 第33屆學界曲棍球比賽——參賽津貼。 | |
07/05/2014 | $ 2,000.00 | 第33屆學界曲棍球比賽——教練獎金。 | |
07/05/2014 | $ 1,800.00 | (註 t) | |
09/05/2014 | $ 1,500.00 | (註 j) | |
21/05/2014 | $ 2,000.00 | (註 d) | |
28/05/2014 | $ 11,500.00 | (註 l) | |
28/05/2014 | $ 11,000.00 | (註 m) | |
16/06/2014 | $ 22,000.00 | (註 n) | |
教業中學附屬小學暨幼稚園分校 | 16/04/2014 | $ 1,380.00 | (註 v) |
教業中學(分校) | 30/09/2013 | $ 2,000.00 | (註 s) |
30/09/2013 | $ 6,500.00 | ||
02/01/2014 | $ 1,000.00 | 資助參加“2014年校際數學比賽”。 | |
18/03/2014 | $ 26,268,189.00 | (註 q) | |
16/04/2014 | $ 1,380.00 | (註 v) | |
17/04/2014 | $ 1,500.00 | (註 h) | |
16/06/2014 | $ 4,000.00 | (註 n) | |
鏡平學校(小學部) | 02/01/2014 | $ 2,500.00 | 資助參加“2014年校際數學比賽”。 |
06/02/2014 | $ 13,800.00 | (註 g) | |
18/03/2014 | $ 17,767,500.00 | (註 q) | |
16/04/2014 | $ 3,900.00 | (註 v) | |
02/05/2014 | $ 3,000.00 | (註 i) | |
08/05/2014 | $ 900.00 | (註 f) | |
28/05/2014 | $ 19,000.00 | (註 l) | |
鏡平學校(中學部) | 02/01/2014 | $ 1,500.00 | 資助參加“2014年校際數學比賽”。 |
18/03/2014 | $ 19,224,000.00 | (註 q) | |
17/04/2014 | $ 1,500.00 | (註 h) | |
17/04/2014 | $ 1,500.00 | (註 r) | |
02/05/2014 | $ 14,000.00 | (註 i) | |
07/05/2014 | $ 3,600.00 | (註 t) | |
07/05/2014 | $ 1,800.00 | ||
09/05/2014 | $ 18,000.00 | (註 j) | |
21/05/2014 | $ 2,000.00 | (註 d) | |
28/05/2014 | $ 1,500.00 | (註 k) | |
28/05/2014 | $ 3,500.00 | (註 l) | |
28/05/2014 | $ 1,500.00 | (註 m) | |
廣大中學 | 17/09/2013 | $ 3,600.00 | (註 c) |
16/10/2013 | $ 2,700.00 | (註 b) | |
18/03/2014 | $ 17,647,196.00 | (註 q) | |
17/04/2014 | $ 1,500.00 | (註 h) | |
07/05/2014 | $ 1,800.00 | (註 t) | |
07/05/2014 | $ 1,800.00 | ||
21/05/2014 | $ 2,000.00 | (註 d) | |
廣大中學(分校) | 16/04/2014 | $ 3,180.00 | (註 v) |
08/05/2014 | $ 900.00 | (註 f) | |
蓮峰普濟學校 | 30/09/2013 | $ 1,500.00 | (註 s) |
30/09/2013 | $ 8,000.00 | ||
18/03/2014 | $ 2,569,460.00 | (註 q) | |
16/04/2014 | $ 4,000.00 | (註 v) | |
08/05/2014 | $ 900.00 | (註 f) | |
20/05/2014 | $ 478,200.00 | (註 u) | |
嶺南中學 | 17/09/2013 | $ 1,800.00 | (註 c) |
16/10/2013 | $ 1,800.00 | (註 b) | |
18/03/2014 | $ 6,552,524.00 | (註 q) | |
16/04/2014 | $ 3,360.00 | (註 v) | |
07/05/2014 | $ 1,800.00 | (註 t) | |
07/05/2014 | $ 2,000.00 | 第37屆學界籃球比賽——教練獎金。 | |
瑪大肋納嘉諾撒學校 | 18/03/2014 | $ 2,951,160.00 | (註 q) |
16/04/2014 | $ 1,760.00 | (註 v) | |
20/05/2014 | $ 1,601,100.00 | (註 u) | |
化地瑪聖母女子學校 | 17/09/2013 | $ 2,700.00 | (註 c) |
16/10/2013 | $ 3,600.00 | (註 b) | |
18/03/2014 | $ 24,388,457.00 | (註 q) | |
16/04/2014 | $ 3,960.00 | (註 v) | |
17/04/2014 | $ 1,800.00 | 第16屆學界手球比賽——參賽津貼。 | |
02/05/2014 | $ 2,000.00 | 第16屆學界手球比賽——教練獎金。 | |
07/05/2014 | $ 1,800.00 | (註 t) | |
07/05/2014 | $ 1,800.00 | ||
07/05/2014 | $ 1,500.00 | 第37屆學界籃球比賽——教練獎金。 | |
08/05/2014 | $ 900.00 | (註 f) | |
28/05/2014 | $ 3,500.00 | (註 m) | |
勞工子弟學校(幼稚園) | 18/03/2014 | $ 6,795,000.00 | (註 q) |
16/04/2014 | $ 2,160.00 | (註 v) | |
勞工子弟學校(小學部) | 02/01/2014 | $ 1,000.00 | 資助參加“2014年校際數學比賽”。 |
18/03/2014 | $ 13,315,500.00 | (註 q) | |
17/04/2014 | $ 1,500.00 | (註 h) | |
17/04/2014 | $ 1,500.00 | (註 r) | |
08/05/2014 | $ 1,800.00 | (註 f) | |
勞工子弟學校(中學部) | 17/09/2013 | $ 5,400.00 | (註 c) |
16/10/2013 | $ 6,300.00 | (註 b) | |
18/03/2014 | $ 20,724,041.00 | (註 q) | |
02/05/2014 | $ 3,000.00 | (註 i) | |
07/05/2014 | $ 3,600.00 | (註 t) | |
07/05/2014 | $ 3,600.00 | ||
07/05/2014 | $ 7,200.00 | ||
07/05/2014 | $ 5,500.00 | 第37屆學界籃球比賽——教練獎金。 | |
09/05/2014 | $ 2,000.00 | (註 j) | |
28/05/2014 | $ 5,000.00 | (註 k) | |
澳門葡文學校 | 22/11/2013 | $ 20,544.00 | 資助舉辦“葡語課程”。 (2013/2014學年第2期) |
06/02/2014 | $ 5,477.30 | (註 g) | |
08/04/2014 | $ 27,200.00 | 資助43名高中學生畢業旅行津貼及2名教學人員旅行津貼及保險費。(2013/2014學年) | |
15/04/2014 | $ 19,968.00 | 資助舉辦“葡語課程”。 (2013/2014學年第3期) | |
17/04/2014 | $ 1,800.00 | 第16屆學界手球比賽——參賽津貼。 | |
17/04/2014 | $ 6,000.00 | 第37屆學界足球比賽——參賽津貼。 | |
02/05/2014 | $ 2,000.00 | 第37屆學界足球比賽——教練獎金。 | |
04/05/2014 | $ 3,600.00 | 第37屆學界排球比賽——參賽津貼。 | |
07/05/2014 | $ 1,800.00 | (註 t) | |
20/05/2014 | $ 226,100.00 | (註 u) | |
04/06/2014 | $ 4,787,600.00 | 學費津貼。(2013/2014學年第2期) | |
培道中學 | 17/09/2013 | $ 3,600.00 | (註 c) |
16/10/2013 | $ 3,600.00 | (註 b) | |
14/01/2014 | $ 3,000.00 | “校園樂繽紛”演出津貼。(2013/2014學年) | |
18/03/2014 | $ 30,407,196.00 | (註 q) | |
17/04/2014 | $ 1,500.00 | (註 h) | |
17/04/2014 | $ 1,500.00 | (註 r) | |
17/04/2014 | $ 6,000.00 | 第37屆學界足球比賽——參賽津貼。 | |
02/05/2014 | $ 2,000.00 | (註 i) | |
04/05/2014 | $ 3,600.00 | 第37屆學界排球比賽——參賽津貼。 | |
04/05/2014 | $ 1,000.00 | 第37屆學界排球比賽——教練獎金。 | |
07/05/2014 | $ 3,600.00 | (註 t) | |
09/05/2014 | $ 3,000.00 | (註 j) | |
16/06/2014 | $ 10,000.00 | (註 n) | |
培道中學(南灣分校) | 30/09/2013 | $ 1,500.00 | (註 s) |
30/09/2013 | $ 4,000.00 | ||
16/04/2014 | $ 2,160.00 | (註 v) | |
培道中學小學部分教處 | 17/04/2014 | $ 1,500.00 | (註 h) |
08/05/2014 | $ 900.00 | (註 f) | |
28/05/2014 | $ 2,000.00 | (註 m) | |
聖瑪沙利羅學校 | 18/03/2014 | $ 7,354,500.00 | (註 q) |
16/04/2014 | $ 930.00 | (註 v) | |
08/05/2014 | $ 900.00 | (註 f) | |
20/05/2014 | $ 732,400.00 | (註 u) | |
庇道學校 | 17/09/2013 | $ 900.00 | (註 c) |
16/10/2013 | $ 1,800.00 | (註 b) | |
06/02/2014 | $ 18,600.00 | (註 g) | |
18/03/2014 | $ 5,768,316.00 | (註 q) | |
17/04/2014 | $ 1,800.00 | 第16屆學界手球比賽——參賽津貼。 | |
20/05/2014 | $ 534,700.00 | (註 u) | |
庇道學校(夜間部) | 12/03/2014 | $ 1,202,000.00 | 回歸教育津貼。(2013/2014學年第2期) |
庇道學校(分校)英文部 | 18/03/2014 | $ 1,101,060.00 | (註 q) |
聖保祿學校 | 16/10/2013 | $ 4,500.00 | (註 b) |
18/03/2014 | $ 37,530,771.00 | (註 q) | |
16/04/2014 | $ 1,760.00 | (註 v) | |
17/04/2014 | $ 3,600.00 | 第16屆學界手球比賽——參賽津貼。 | |
17/04/2014 | $ 6,000.00 | 第37屆學界足球比賽——參賽津貼。 | |
07/05/2014 | $ 3,000.00 | 第33屆學界曲棍球比賽——參賽津貼。 | |
07/05/2014 | $ 3,600.00 | (註 t) | |
07/05/2014 | $ 3,600.00 | ||
07/05/2014 | $ 1,800.00 | ||
19/06/2014 | $ 740.00 | 資助高中師生參觀澳門大學橫琴校區的交通費。 | |
創新中學 | 30/09/2013 | $ 4,000.00 | (註 s) |
14/01/2014 | $ 3,000.00 | “校園樂繽紛”演出津貼。(2013/2014學年) | |
12/03/2014 | $ 5,954,700.00 | 回歸教育津貼。(2013/2014學年第2期) | |
21/05/2014 | $ 2,000.00 | (註 d) | |
新華夜中學 | 12/03/2014 | $ 5,672,700.00 | 回歸教育津貼。(2013/2014學年第2期) |
28/03/2014 | $ 5,884.00 | 資助17名高中學生畢業旅行津貼及2名教學人員旅行津貼及保險費。(2013/2014學年) | |
培正中學 | 17/09/2013 | $ 3,600.00 | (註 c) |
30/09/2013 | $ 10,500.00 | (註 s) | |
30/09/2013 | $ 3,500.00 | ||
16/10/2013 | $ 5,400.00 | (註 b) | |
02/01/2014 | $ 11,500.00 | 資助參加“2014年校際數學比賽”。 | |
17/03/2014 | $ 20,200.00 | 資助參加“IET/MATE香港水底機械人挑戰賽2014”。 | |
16/04/2014 | $ 1,800.00 | (註 v) | |
17/04/2014 | $ 3,000.00 | (註 h) | |
17/04/2014 | $ 3,000.00 | (註 r) | |
02/05/2014 | $ 24,000.00 | (註 i) | |
04/05/2014 | $ 14,400.00 | 第37屆學界排球比賽——參賽津貼。 | |
04/05/2014 | $ 12,500.00 | 第37屆學界排球比賽——教練獎金。 | |
07/05/2014 | $ 3,600.00 | (註 t) | |
07/05/2014 | $ 3,600.00 | ||
07/05/2014 | $ 7,200.00 | ||
07/05/2014 | $ 12,000.00 | 第37屆學界籃球比賽——教練獎金。 | |
08/05/2014 | $ 4,900.00 | (註 f) | |
09/05/2014 | $ 16,500.00 | (註 j) | |
20/05/2014 | $ 80,600.00 | (註 u) | |
21/05/2014 | $ 6,000.00 | (註 d) | |
21/05/2014 | $ 1,500.00 | (註 e) | |
28/05/2014 | $ 2,000.00 | (註 k) | |
04/06/2014 | $ 28,694,100.00 | 學費津貼。(2013/2014學年第2期) | |
培華中學 | 16/10/2013 | $ 1,350.00 | (註 b) |
18/03/2014 | $ 17,167,319.00 | (註 q) | |
17/04/2014 | $ 3,600.00 | 第16屆學界手球比賽——參賽津貼。 | |
17/04/2014 | $ 6,000.00 | 第37屆學界足球比賽——參賽津貼。 | |
02/05/2014 | $ 3,500.00 | 第16屆學界手球比賽——教練獎金。 | |
02/05/2014 | $ 1,500.00 | 第37屆學界足球比賽——教練獎金。 | |
07/05/2014 | $ 3,600.00 | (註 t) | |
07/05/2014 | $ 1,800.00 | ||
20/05/2014 | $ 292,900.00 | (註 u) | |
21/05/2014 | $ 4,000.00 | (註 d) | |
21/05/2014 | $ 3,000.00 | (註 e) | |
28/05/2014 | $ 4,000.00 | (註 k) | |
28/05/2014 | $ 3,500.00 | (註 l) | |
培華中學附屬小學暨幼稚園 | 16/04/2014 | $ 2,100.00 | (註 v) |
08/05/2014 | $ 900.00 | (註 f) | |
20/05/2014 | $ 288,600.00 | (註 u) | |
澳門三育中學 | 17/09/2013 | $ 900.00 | (註 c) |
16/10/2013 | $ 900.00 | (註 b) | |
18/03/2014 | $ 805,894.00 | (註 q) | |
17/04/2014 | $ 1,800.00 | 第16屆學界手球比賽——參賽津貼。 | |
17/04/2014 | $ 3,000.00 | 第37屆學界足球比賽——參賽津貼。 | |
07/05/2014 | $ 1,800.00 | (註 t) | |
澳門三育中學(英文部) | 18/03/2014 | $ 3,827,968.00 | (註 q) |
16/04/2014 | $ 1,650.00 | (註 v) | |
20/05/2014 | $ 807,100.00 | (註 u) | |
澳門工聯職業技術中學 | 18/03/2014 | $ 10,475,742.00 | (註 q) |
02/05/2014 | $ 1,000.00 | (註 i) | |
07/05/2014 | $ 1,800.00 | (註 t) | |
07/05/2014 | $ 1,800.00 | ||
21/05/2014 | $ 2,000.00 | (註 d) | |
澳門工聯職業技術中學(夜校) | 12/03/2014 | $ 2,546,300.00 | 回歸教育津貼。(2013/2014學年第2期) |
商訓夜中學 | 06/02/2014 | $ 15,600.00 | (註 g) |
26/02/2014 | $ 7,200.00 | 資助長者及殘疾人士學習。 | |
12/03/2014 | $ 4,892,700.00 | 回歸教育津貼。(2013/2014學年第2期) | |
沙梨頭浸信學校 | 18/03/2014 | $ 893,440.00 | (註 q) |
20/05/2014 | $ 1,180,400.00 | (註 u) | |
德明學校 | 18/03/2014 | $ 496,180.00 | (註 q) |
16/04/2014 | $ 1,080.00 | (註 v) | |
20/05/2014 | $ 448,000.00 | (註 u) | |
東南學校 | 18/03/2014 | $ 3,501,500.00 | (註 q) |
16/04/2014 | $ 2,160.00 | (註 v) | |
東南學校(中學部) | 17/09/2013 | $ 2,700.00 | (註 c) |
30/09/2013 | $ 1,500.00 | (註 s) | |
30/09/2013 | $ 4,000.00 | ||
16/10/2013 | $ 1,800.00 | (註 b) | |
18/03/2014 | $ 9,236,238.00 | (註 q) | |
07/05/2014 | $ 1,800.00 | (註 t) | |
21/05/2014 | $ 2,000.00 | (註 d) | |
同善堂中學(日校) | 17/09/2013 | $ 900.00 | (註 c) |
16/10/2013 | $ 900.00 | (註 b) | |
18/03/2014 | $ 13,528,344.00 | (註 q) | |
02/05/2014 | $ 1,000.00 | (註 i) | |
07/05/2014 | $ 1,800.00 | (註 t) | |
08/05/2014 | $ 4,900.00 | (註 f) | |
09/05/2014 | $ 1,500.00 | (註 j) | |
28/05/2014 | $ 7,000.00 | (註 k) | |
28/05/2014 | $ 2,000.00 | (註 m) | |
新華學校 | 17/09/2013 | $ 2,700.00 | (註 c) |
30/09/2013 | $ 4,000.00 | (註 s) | |
16/10/2013 | $ 2,700.00 | (註 b) | |
18/03/2014 | $ 13,138,780.00 | (註 q) | |
28/03/2014 | $ 9,343.00 | 資助購買有關預防流感物資設備。 | |
16/04/2014 | $ 4,000.00 | (註 v) | |
17/04/2014 | $ 1,800.00 | 第16屆學界手球比賽——參賽津貼。 | |
07/05/2014 | $ 1,800.00 | (註 t) | |
08/05/2014 | $ 900.00 | (註 f) | |
澳門葡國童軍會 | 10/12/2013 | $ 29,000.00 | 資助2014年青年社團年度活動。(第1期) |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青洲社區中心青年義工組 | 10/12/2013 | $ 8,000.00 | |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台山社區中心青年義工組 | 10/12/2013 | $ 3,500.00 | |
慈幼中學 | 16/10/2013 | $ 3,600.00 | (註 b) |
02/01/2014 | $ 1,500.00 | 資助參加“2014年校際數學比賽”。 | |
03/03/2014 | $ 149,400.00 | 資助124名高中學生畢業旅行津貼及6名教學人員旅行津貼及保險費。(2013/2014學年) | |
18/03/2014 | $ 21,752,872.00 | (註 q) | |
17/04/2014 | $ 2,000.00 | (註 r) | |
17/04/2014 | $ 6,000.00 | 第37屆學界足球比賽——參賽津貼。 | |
17/04/2014 | $ 4,000.00 | (註 h) | |
02/05/2014 | $ 3,000.00 | (註 i) | |
04/05/2014 | $ 10,800.00 | 第37屆學界排球比賽——參賽津貼。 | |
04/05/2014 | $ 6,000.00 | 第37屆學界排球比賽——教練獎金。 | |
07/05/2014 | $ 3,000.00 | 第33屆學界曲棍球比賽——參賽津貼。 | |
07/05/2014 | $ 1,500.00 | 第33屆學界曲棍球比賽——教練獎金。 | |
07/05/2014 | $ 1,800.00 | (註 t) | |
07/05/2014 | $ 1,800.00 | ||
07/05/2014 | $ 3,600.00 | ||
07/05/2014 | $ 2,500.00 | 第37屆學界籃球比賽——教練獎金。 | |
09/05/2014 | $ 5,500.00 | (註 j) | |
21/05/2014 | $ 4,000.00 | (註 d) | |
28/05/2014 | $ 7,000.00 | (註 l) | |
28/05/2014 | $ 17,500.00 | (註 m) | |
同善堂中學附屬幼稚園 | 16/04/2014 | $ 1,080.00 | (註 v) |
魯彌士主教幼稚園 | 16/04/2014 | $ 3,920.00 | (註 v) |
20/05/2014 | $ 60,400.00 | (註 u) | |
04/06/2014 | $ 884,800.00 | 學費津貼。(2013/2014學年第2期) | |
明愛幼稚園 | 18/03/2014 | $ 2,265,000.00 | (註 q) |
16/04/2014 | $ 1,200.00 | (註 v) | |
澳門青年藝能志願工作會 | 10/12/2013 | $ 10,000.00 | 資助2014年青年社團年度活動。(第1期) |
澳門青年展翅會 | 10/12/2013 | $ 20,000.00 | |
澳門視障人士權益促進會 | 29/04/2014 | $ 40,450.00 | 資助前往中國台灣學習交流。 |
澳門特殊奧運會 | 15/08/2013 | $ 1,534,339.00 | 資助提供巡迴支援服務。(2013/2014學年) |
11/09/2013 | $ 1,828,500.00 | (註 a) | |
鮑思高青年服務網絡 | 10/12/2013 | $ 8,000.00 | 資助2014年青年社團年度活動。(第1期) |
利瑪竇中學附屬小學暨幼稚園 | 06/02/2014 | $ 15,600.00 | (註 g) |
16/04/2014 | $ 2,900.00 | (註 v) | |
澳門文員會青年部 | 10/12/2013 | $ 46,000.00 | 資助2014年青年社團年度活動。(第1期) |
澳門番禺同鄉會青年委員會 | 10/12/2013 | $ 2,500.00 | |
澳門循道衛理聯合教會社會服務處建華家庭服務中心(青年部) | 10/12/2013 | $ 5,760.80 | |
普世博愛運動青年組 | 10/12/2013 | $ 15,000.00 | |
培道中學氹仔小學分校 | 21/05/2014 | $ 2,000.00 | (註 d) |
聖公會(澳門)蔡高中學(夜間部) | 12/03/2014 | $ 3,176,700.00 | 回歸教育津貼。(2013/2014學年第2期) |
聖公會(澳門)蔡高中學 | 14/01/2014 | $ 3,000.00 | “校園樂繽紛”演出津貼。(2013/2014學年) |
18/03/2014 | $ 22,433,382.00 | (註 q) | |
16/04/2014 | $ 1,894.00 | (註 v) | |
聖公會 (澳門) 蔡高中學(分校) | 30/09/2013 | $ 1,500.00 | (註 s) |
30/09/2013 | $ 4,000.00 | ||
16/10/2013 | $ 2,700.00 | (註 b) | |
17/04/2014 | $ 2,000.00 | (註 r) | |
17/04/2014 | $ 4,000.00 | (註 h) | |
07/05/2014 | $ 1,800.00 | (註 t) | |
澳門宣道堂慈善會 | 12/12/2013 | $ 12,100.00 | 資助舉辦2014年度各項活動。 |
世界宣明會澳門分會 | 11/11/2013 | $ 20,000.00 | 資助舉辦“2014澳門饑饉”活動。 |
學生 | 24/04/2014 | $ 108,750.00 | (註 o) |
教學人員 | 13/03/2014 | $ 156,518,436.00 | 教學人員專業發展津貼、教師直接津貼和年資獎金。 (2013/2014學年第2-3期) |
參與“持續進修發展計劃”的15歲或以上的澳門居民 | 08/04/2014 | $ 1,178,958.00 | 向2011年11月至2014年2月期間參與納入“持續進修發展計劃”外地課程或證照考試的進修資助(受資助居民人次數:254)。 |
16/04/2014 | $ 1,279,351.00 | 向2011年11月至2014年2月期間參與納入“持續進修發展計劃”外地課程或證照考試的進修資助(受資助居民人次數:284)。 | |
16/04/2014 | $ 1,384,410.00 | 向2012年3月至2014年3月期間參與納入“持續進修發展計劃”外地課程或證照考試的進修資助(受資助居民人次數:319)。 | |
09/05/2014 | $ 1,207,310.00 | 向2012年3月至2014年4月期間參與納入“持續進修發展計劃”外地課程或證照考試的進修資助(受資助居民人次數:290)。 | |
10/06/2014 | $ 809,024.00 | 向2011年10月至2014年4月期間參與納入“持續進修發展計劃”外地課程或證照考試的進修資助(受資助居民人次數:185)。 | |
陳珊珊 | 30/09/2013 | $ 1,000.00 | (註 s) |
陳淑儀 | 30/09/2013 | $ 2,500.00 | |
韓青 | 30/09/2013 | $ 1,000.00 | |
郭蔚青 | 30/09/2013 | $ 1,500.00 | |
李潔如 | 30/09/2013 | $ 1,000.00 | |
顏展紅 | 30/09/2013 | $ 1,000.00 | |
吳迎旭 | 30/09/2013 | $ 2,000.00 | |
江惠玲 | 27/12/2013 | $ 6,700.00 | 資助“提供實習機會”。 |
劉美櫻 | 27/12/2013 | $ 4,800.00 | 資助“提供實習機會”。 |
區燕樺 | 09/01/2014 | $ 3,960.00 | “助人自助實習計劃”實習津貼。 |
陳加明 | 09/01/2014 | $ 2,760.00 | |
Daniela Gracias Ng | 09/01/2014 | $ 6,240.00 | |
許詠雯 | 09/01/2014 | $ 6,600.00 | |
簡浩楠 | 09/01/2014 | $ 6,640.00 | |
林綺清 | 09/01/2014 | $ 840.00 | |
李健彤 | 09/01/2014 | $ 6,240.00 | |
梁梓珊 | 09/01/2014 | $ 4,920.00 | |
梁淑嫻 | 09/01/2014 | $ 6,520.00 | |
袁妙琤 | 09/01/2014 | $ 480.00 | |
黃佩瑩 | 09/01/2014 | $ 1,560.00 | |
胡嘉豪 | 09/01/2014 | $ 4,200.00 | |
歐陽妮 | 03/03/2014 | $ 2,200.00 | (註 p) |
蔡轉好 | 03/03/2014 | $ 6,500.00 | |
曹曉梅 | 03/03/2014 | $ 3,600.00 | |
陳杏芳 | 03/03/2014 | $ 6,500.00 | |
陳仁聰 | 03/03/2014 | $ 4,000.00 | |
陳豔 | 03/03/2014 | $ 3,600.00 | |
陳玉葉 | 03/03/2014 | $ 2,200.00 | |
陳錦梅 | 03/03/2014 | $ 2,200.00 | (註 p) |
陳藝康 | 03/03/2014 | $ 82,000.00 | |
陳靄玲 | 03/03/2014 | $ 22,000.00 | |
陳碧瑜 | 03/03/2014 | $ 3,600.00 | |
陳世鋒 | 03/03/2014 | $ 22,500.00 | |
陳小儀 | 03/03/2014 | $ 5,000.00 | |
陳小欽 | 03/03/2014 | $ 2,200.00 | |
陳惠思 | 03/03/2014 | $ 7,200.00 | |
陳韻琦 | 03/03/2014 | $ 10,000.00 | |
陳煥平 | 03/03/2014 | $ 3,600.00 | |
曾燕轉 | 03/03/2014 | $ 22,000.00 | |
曾金鷹 | 03/03/2014 | $ 3,600.00 | |
曾碧芬 | 03/03/2014 | $ 3,600.00 | |
謝玉雁 | 03/03/2014 | $ 500.00 | |
鄭嘉麗 | 03/03/2014 | $ 36,000.00 | |
鄭敬濤 | 03/03/2014 | $ 3,600.00 | |
鄭潔芝 | 03/03/2014 | $ 3,600.00 | |
陳林芳 | 03/03/2014 | $ 2,200.00 | |
陳奇川 | 03/03/2014 | $ 22,000.00 | |
陳仁興 | 03/03/2014 | $ 3,600.00 | |
張育增 | 03/03/2014 | $ 6,500.00 | (註 p) |
張雅茵 | 03/03/2014 | $ 7,200.00 | |
張永泰 | 03/03/2014 | $ 2,200.00 | |
趙佩婷 | 03/03/2014 | $ 22,000.00 | |
蔡毓瑜 | 03/03/2014 | $ 3,600.00 | |
鍾子程 | 03/03/2014 | $ 1,000.00 | |
樊燕玲 | 03/03/2014 | $ 2,200.00 | |
方明瑋 | 03/03/2014 | $ 3,600.00 | |
馮愛玲 | 03/03/2014 | $ 13,000.00 | |
方倩瑩 | 03/03/2014 | $ 2,200.00 | |
傅江濤 | 03/03/2014 | $ 13,000.00 | |
何興中 | 03/03/2014 | $ 2,200.00 | |
何桂雯 | 03/03/2014 | $ 5,000.00 | |
何韻妍 | 03/03/2014 | $ 4,000.00 | |
何永輝 | 03/03/2014 | $ 5,000.00 | |
許雪萍 | 03/03/2014 | $ 5,500.00 | |
黃泳儀 | 03/03/2014 | $ 3,600.00 | |
任恩霆 | 03/03/2014 | $ 11,000.00 | |
楊嘉莉 | 03/03/2014 | $ 11,500.00 | |
楊詠珊 | 03/03/2014 | $ 3,600.00 | |
康玉專 | 03/03/2014 | $ 3,600.00 | (註 p) |
喬鳳玉 | 03/03/2014 | $ 2,200.00 | |
古錦嫦 | 03/03/2014 | $ 22,000.00 | |
古文好 | 03/03/2014 | $ 2,200.00 | |
關紫荊 | 03/03/2014 | $ 2,200.00 | |
黎笑萍 | 03/03/2014 | $ 3,600.00 | |
林鎮翔 | 03/03/2014 | $ 36,500.00 | |
林家儀 | 03/03/2014 | $ 2,200.00 | |
林家達 | 03/03/2014 | $ 5,000.00 | |
林曼姿 | 03/03/2014 | $ 3,600.00 | |
林葆健 | 03/03/2014 | $ 18,500.00 | |
劉志堅 | 03/03/2014 | $ 2,700.00 | |
劉小虹 | 03/03/2014 | $ 3,600.00 | |
劉小曼 | 03/03/2014 | $ 6,500.00 | |
勞哲 | 03/03/2014 | $ 3,600.00 | |
劉天亮 | 03/03/2014 | $ 3,600.00 | |
雷彩霞 | 03/03/2014 | $ 3,600.00 | |
李彩順 | 03/03/2014 | $ 8,600.00 | |
李康潔 | 03/03/2014 | $ 2,200.00 | |
李敏婷 | 03/03/2014 | $ 2,200.00 | (註 p) |
李妙娟 | 03/03/2014 | $ 3,600.00 | |
李佩球 | 03/03/2014 | $ 3,600.00 | |
李月婷 | 03/03/2014 | $ 13,500.00 | |
李黃寶珠 | 03/03/2014 | $ 2,200.00 | |
李雲堅 | 03/03/2014 | $ 2,200.00 | |
凌洪鈞 | 03/03/2014 | $ 37,000.00 | |
梁艷華 | 03/03/2014 | $ 3,600.00 | |
梁艷華 | 03/03/2014 | $ 6,500.00 | |
梁家豪 | 03/03/2014 | $ 3,600.00 | |
梁美穠 | 03/03/2014 | $ 3,600.00 | |
梁碧君 | 03/03/2014 | $ 2,200.00 | |
梁劍楓 | 03/03/2014 | $ 5,400.00 | |
黎春飛 | 03/03/2014 | $ 13,000.00 | |
李琦 | 03/03/2014 | $ 22,000.00 | |
林妹妹 | 03/03/2014 | $ 3,600.00 | |
羅文詩 | 03/03/2014 | $ 2,200.00 | |
羅寶雁 | 03/03/2014 | $ 2,200.00 | |
馬玉珍 | 03/03/2014 | $ 2,200.00 | |
林婉君 | 03/03/2014 | $ 2,200.00 | (註 p) |
梅致常 | 03/03/2014 | $ 2,700.00 | |
吳漢賢 | 03/03/2014 | $ 4,000.00 | |
吳培域 | 03/03/2014 | $ 4,100.00 | |
鮑家欣 | 03/03/2014 | $ 3,600.00 | |
潘妙娟 | 03/03/2014 | $ 2,700.00 | |
潘愛如 | 03/03/2014 | $ 3,600.00 | |
施適時 | 03/03/2014 | $ 50,000.00 | |
蘇貝甄 | 03/03/2014 | $ 10,000.00 | |
譚偉基 | 03/03/2014 | $ 4,000.00 | |
鄧妙姿 | 03/03/2014 | $ 5,000.00 | |
鄧煥笑 | 03/03/2014 | $ 3,600.00 | |
陶軍 | 03/03/2014 | $ 6,500.00 | |
唐志光 | 03/03/2014 | $ 36,000.00 | |
杜川崎 | 03/03/2014 | $ 3,600.00 | |
余惠玲 | 03/03/2014 | $ 106,000.00 | |
源靜芬 | 03/03/2014 | $ 3,600.00 | |
袁偉文 | 03/03/2014 | $ 13,000.00 | |
黃信斌 | 03/03/2014 | $ 6,500.00 | |
胡志宏 | 03/03/2014 | $ 4,100.00 | (註 p) |
王雪琴 | 03/03/2014 | $ 5,000.00 | |
王穎瑩 | 03/03/2014 | $ 5,500.00 | |
王玉蘭 | 03/03/2014 | $ 43,200.00 | |
黃翠群 | 03/03/2014 | $ 5,000.00 | |
王恆 | 03/03/2014 | $ 5,000.00 | |
黃啟明 | 03/03/2014 | $ 36,000.00 | |
黃錦威 | 03/03/2014 | $ 10,000.00 | |
王景輝 | 03/03/2014 | $ 26,700.00 | |
黃麗紅 | 03/03/2014 | $ 3,600.00 | |
黃烈 | 03/03/2014 | $ 2,200.00 | |
黃詩慧 | 03/03/2014 | $ 5,000.00 | |
黃珊珊 | 03/03/2014 | $ 2,700.00 | |
黃少雁 | 03/03/2014 | $ 5,000.00 | |
黃雪蓮 | 03/03/2014 | $ 1,000.00 | |
黃慧儀 | 03/03/2014 | $ 5,000.00 | |
胡嘉敏 | 03/03/2014 | $ 2,200.00 | |
胡淑莊 | 03/03/2014 | $ 3,600.00 | |
胡詠欣 | 03/03/2014 | $ 5,500.00 | |
蕭芳 | 03/03/2014 | $ 8,600.00 | (註 p) |
楊美蓮 | 03/03/2014 | $ 18,000.00 | |
詹燕娟 | 03/03/2014 | $ 6,500.00 | |
張乒 | 03/03/2014 | $ 3,600.00 | |
鄭智伶 | 03/03/2014 | $ 2,200.00 | |
詹詠琴 | 17/04/2014 | $ 1,500.00 | (註 r) |
許淑華 | 17/04/2014 | $ 1,500.00 | |
李慧嫻 | 17/04/2014 | $ 1,500.00 | |
梁卓培 | 28/04/2014 | $ 17,300.00 | 學費資助。 |
鍾慧儀 | 21/05/2014 | $ 1,000.00 | (註 e) |
何翠淇 | 21/05/2014 | $ 1,000.00 | |
何煒彤 | 21/05/2014 | $ 1,000.00 | |
郭艷玲 | 21/05/2014 | $ 1,000.00 | |
李玉結 | 21/05/2014 | $ 1,000.00 | |
黃桂嫦 | 21/05/2014 | $ 1,500.00 |
註: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按照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學科領域:中文)兩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7條第3款c)項之規定,試用期六個月,以散位合同方式任用)。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次開考的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 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 二. 符合第12/2010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學歷要求,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 三. 符合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二)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三)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職業補充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四)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及(四)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在行政單位工作,執行教學技術性質的職務及教育研究工作。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聘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須先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
8、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最長為三個小時)和試教,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
(二)專業面試──20%;
(三)履歷分析──10%。
上述(一)項第一階段筆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九、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九. 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四) 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九. 二. 與中文學科領域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十、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十一、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二、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三、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中心主任 胡潔
正選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梁淑英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何曉敏
候補委員:中學副校長 潘維念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孫文聞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按照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學科領域:英文)兩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7條第3款c)項之規定,試用期六個月,以散位合同方式任用)。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次開考的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 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 二. 符合第12/2010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學歷要求,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 三. 符合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二)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三)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職業補充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四)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及(四)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在行政單位工作,執行教學技術性質的職務及教育研究工作。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聘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須先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
8、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最長為三個小時)和試教,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
(二)專業面試──20%;
(三)履歷分析──10%。
上述(一)項第一階段筆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九、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九. 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四) 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九. 二. 與英文學科領域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十、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十一、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二、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三、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中心主任 胡潔
正選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劉文堯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區燕興
候補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譚曉汶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蕭李卓婷
局長 梁勵
按照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學科領域:生物)一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7條第3款c)項之規定,試用期六個月,以散位合同方式任用)。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次開考的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 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 二. 符合第12/2010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學歷要求,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 三. 符合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二)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三)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職業補充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四)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及(四)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在行政單位工作,執行教學技術性質的職務及教育研究工作。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聘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須先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
8、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最長為三個小時)和試教,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
(二)專業面試──20%;
(三)履歷分析──10%。
上述(一)項第一階段筆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九、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九.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四)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九. 二. 與生物學科領域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十、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十一、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二、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三、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學校督導員 黃錢孝
正選委員:處長 江毅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黎妙蘭
候補委員:學校督導員 張子明
學校督導員 鄧可心
局長 梁勵
按照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學科領域:品德與公民)一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7條第3款c)項之規定,試用期六個月,以散位合同方式任用)。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次開考的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 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 二. 符合第12/2010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學歷要求,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三. 符合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二)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三)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職業補充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四)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及(四)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在行政單位工作,執行教學技術性質的職務及教育研究工作。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聘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須先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
8、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最長為三個小時)和試教,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
(二)專業面試──20%;
(三)履歷分析──10%。
上述(一)項第一階段筆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九、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九. 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四)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九. 二. 與品德與公民學科領域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十、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十一、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二、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三、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中心主任 周佩玲
正選委員:學校督導員 梁仲霞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黎志偉
候補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張家儀
中心主任 鄺耀忠
局長 梁勵
按照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職程(中文範疇)四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7條第3款c)項之規定,試用期六個月,以散位合同方式任用)。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次開考的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 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 二. 符合第12/2010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二)項所規定的學歷要求,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 三.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二)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三)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職業補充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四)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及(四)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在行政單位工作,執行教學技術性質的職務及教育研究工作。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四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聘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須先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
8、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最長為三個小時)和試教,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
(二)專業面試──20%;
(三)履歷分析──10%。
上述(一)項第一階段筆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九、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九. 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四)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九. 二. 與小學教育中文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十、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十一、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二、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三、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學校督導協調員 黃懿蓮
正選委員:公立小學校長 林炳煥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歐陽淑婷
候補委員:學校督導員 郭維緣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陳慧君
局長 梁勵
按照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職程(英文範疇)兩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7條第3款c)項之規定,試用期六個月,以散位合同方式任用)。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次開考的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 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 二. 符合第12/2010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二)項所規定的學歷要求,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 三.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二)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三)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職業補充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四)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及(四)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在行政單位工作,執行教學技術性質的職務及教育研究工作。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四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聘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須先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
8、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最長為三個小時)和試教,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
(二)專業面試──20%;
(三)履歷分析──10%。
上述(一)項第一階段筆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九、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九. 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四) 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九. 二. 與小學教育英文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十、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十一、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二、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三、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公立學校副校長 Ana Cristina Fernandes Cigarro
正選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蘇靜雯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李佩賢
候補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勞翠麗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高美兒
局長 梁勵
按照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職程(數學範疇)一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7條第3款c)項之規定,試用期六個月,以散位合同方式任用)。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次開考的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 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 二. 符合第12/2010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二)項所規定的學歷要求,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 三.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二)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三)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職業補充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四)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及(四)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在行政單位工作,執行教學技術性質的職務及教育研究工作。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四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聘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須先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
8、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最長為三個小時)和試教,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
(二)專業面試──20%;
(三)履歷分析──10%。
上述(一)項第一階段筆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九、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九. 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四)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九. 二. 與小學教育數學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十、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十一、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二、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三、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學校督導員 郭維緣
正選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劉楚君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郭小貞
候補委員:學校督導協調員 黃懿蓮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鄧惠琴
局長 梁勵
按照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職程(中文範疇)四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7條第3款c)項之規定,試用期六個月,以散位合同方式任用)。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次開考的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 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 二. 符合第12/2010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二)項所規定的學歷要求,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 三.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二)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三)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職業補充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四)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及(四)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四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聘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須先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
8、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最長為三個小時)和試教,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
(二)專業面試──20%;
(三)履歷分析──10%。
上述(一)項第一階段筆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九、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九.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四) 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九. 二. 與小學教育中文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十、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十一、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二、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三、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公立小學校長 林炳煥
正選委員:學校督導員 郭維緣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歐陽淑婷
候補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庄三鳳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陳慧君
局長 梁勵
按照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職程(英文範疇)兩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7條第3款c)項之規定,試用期六個月,以散位合同方式任用)。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次開考的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 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 二. 符合第12/2010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二)項所規定的學歷要求,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 三.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二)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三)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職業補充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四)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及(四)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四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聘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須先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
8、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最長為三個小時)和試教,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
(二)專業面試──20%;
(三)履歷分析──10%。
上述(一)項第一階段筆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九、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九.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四) 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九. 二. 與小學教育英文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十、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十一、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二、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三、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公立學校副校長 Ana Cristina Fernandes Cigarro
正選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蘇靜雯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區燕興
候補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李佩賢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高美兒
局長 梁勵
按照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職程(資訊範疇)一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7條第3款c)項之規定,試用期六個月,以散位合同方式任用)。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次開考的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 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 二. 符合第12/2010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二)項所規定的學歷要求,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 三.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二)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三)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職業補充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四)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及(四)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四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聘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須先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
8、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最長為三個小時)和試教,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
(二)專業面試──20%;
(三)履歷分析──10%。
上述(一)項第一階段筆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九、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九. 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四) 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九. 二. 與小學教育資訊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十、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十一、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二、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三、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韓旭
正選委員:學校督導員 郭慶基
公立小學校長 何艷華
候補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勞翠麗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歐陽淑婷
局長 梁勵
按照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職程(中文範疇)一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7條第3款c)項之規定,試用期六個月,以散位合同方式任用)。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次開考的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 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 二. 符合第12/2010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一)項所規定的學歷要求,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 三.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二)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三)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職業補充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四)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及(四)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在行政單位工作,執行教學技術性質的職務及教育研究工作。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四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聘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須先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
8、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最長為三個小時)和試教,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
(二)專業面試──20%;
(三)履歷分析──10%。
上述(一)項第一階段筆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九、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九.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四)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九. 二. 與幼兒教育中文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十、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十一、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二、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三、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公立小學校長 林炳煥
正選委員:公立小學副校長 陳小儀
公立小學副校長 馮素慧
後補委員:公立小學副校長 何淑芬
公立小學校長 葉惠瑜
局長 梁勵
按照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職程(英文範疇)一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7條第3款c)項之規定,試用期六個月,以散位合同方式任用)。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次開考的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 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 二. 符合第12/2010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一)項所規定的學歷要求,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 三.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二)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三)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職業補充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四)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及(四)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在行政單位工作,執行教學技術性質的職務及教育研究工作。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四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聘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須先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
8、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最長為三個小時)和試教,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
(二)專業面試──20%;
(三)履歷分析──10%。
上述(一)項第一階段筆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九、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九. 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四)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九. 二. 與幼兒教育英文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十、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十一、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二、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三、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公立小學校長 何艷華
正選委員:學校督導員 何詠華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歐陽淑婷
候補委員:公立小學副校長 陳燕芬
公立小學副校長 馮素慧
局長 梁勵
按照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職程(中文範疇)兩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7條第3款c)項之規定,試用期六個月,以散位合同方式任用)。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次開考的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 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 二. 符合第12/2010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一)項所規定的學歷要求,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 三.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二)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三)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職業補充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四)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及(四)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四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聘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須先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
8、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最長為三個小時)和試教,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
(二)專業面試──20%;
(三)履歷分析──10%。
上述(一)項第一階段筆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九、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九. 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四) 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九. 二. 與幼兒教育中文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十、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十一、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二、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三、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公立小學校長 鄭國卿
正選委員:學校督導員 陳端儀
公立學前教育學校校長 梁顯娟
候補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陳慧君
公立小學副校長 陳燕芬
局長 梁勵
按照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職程(協助進行葡語教學)三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7條第3款c)項之規定,試用期六個月,以散位合同方式任用)。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次開考的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 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 二.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 三.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十條所規定資格者。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二)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三)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職業補充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四)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及(四)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配合學校的發展規劃,完成學校指派的工作;了解教師的教學計劃與教學活動,協助其完成工作;遵守學校訂定的工作指引,對設施設備、教具進行管理和維護;確保學生在安全的環境內進行學習活動;協助教師處理學生的情緒、行為及問題;參與會議,對學校發展或課程計劃提出建議;協助教師加強家校合作。
協助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營造生活化的葡語學習環境、提供較佳的語言環境以刺激及提升學生的學習興趣及效果;協助葡語教師的日常教學、協助師生的溝通互動;組織課外葡語學習相關活動、全方位增加學生接觸葡語的機會。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六所載的26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七、聘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須先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
八、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最長為三個小時),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上述(一)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九、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九.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四)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九. 二. 相關的專業知識/擔任該職務範疇的知識。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十、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十一、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二、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三、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
Adelina Beatriz dos Remédios Santos
正選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
Maria Manuela da Silva Duarte Nunes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Sharoz Datarama Pernencar
候補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
Paula Susana Feiteiro Canarias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香梅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按照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職程(協助圖書館管理)一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7條第3款c)項之規定,試用期六個月,以散位合同方式任用)。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次開考的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 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 二.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 三.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十條所規定資格者。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二)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三)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職業補充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四)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及(四)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配合學校的發展規劃,完成學校指派的工作;了解教師的教學計劃與教學活動,協助其完成工作;遵守學校訂定的工作指引,對設施設備、教具進行管理和維護;確保學生在安全的環境內進行學習活動;協助教師處理學生的情緒、行為及問題;參與會議,對學校發展或課程計劃提出建議;協助教師加強家校合作。
尤其負責圖書館管理及閱讀推廣有關工作;舉辦及開展家校閱讀活動。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六所載的26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七、聘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須先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
八、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最長為三個小時),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上述(一)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九、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九. 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四)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九. 二. 專門知識:
(一)學校圖書館的日常運作及管理;
(二)圖書館利用、資訊檢索、閱讀指導、閱讀策略等;
(三)網路學習平台的操作原理;
(四)閱讀美勞設計。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十、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十一、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二、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三、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韓旭
正選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梁錦球
二等技術員 陳家寶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 黃清麗
一等技術員 曹玉籣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