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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三)、(四)、(五)及(七)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法務局局長張永春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海星中學”簽訂為法務局從屬機構少年感化院院生提供初中及高中回歸教育課程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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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結合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安全技術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簽訂提供“輪椅殘疾人士專用的居民身份證及電子護照自助申請服務機”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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