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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日本政府相互通知對方已完成使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日本政府關於稅收信息交換的協定》生效所需的內部法律程序。
上述《協定》的正式英文文本公佈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第十四期第一組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根據該《協定》第十二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對雙方生效。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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