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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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戴祖義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大學簽訂2014年市民滿意度調查服務合同。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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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1號行政法規《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莫瑞英為重審小組候補成員,任期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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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四款(八)項和(九)項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社團或機構的領導人或其代表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澳門童軍總會;

(二)國際青年商會中國澳門總會;

(三)澳門中華總商會;

(四)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五)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六)澳門中華學生聯合總會;

(七)澳門福建青年聯會;

(八)澳門婦女聯合總會;

(九)澳門廠商聯合會;

(十)澳門中華新青年協會;

(十一)澳門義務工作者協會;

(十二)澳門基督教青年會;

(十三)聖公會澳門社會服務處;

(十四)澳門天主教教區;

(十五)澳門青年聯合會。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惠程勇;

(二)潘志明;

(三)霍麗斯;

(四)楊祖羅;

(五)藍中港;

(六)關志輝;

(七)雷民強;

(八)吳文源;

(九)劉政;

(十)賴百齡。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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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大衛清潔滅蟲服務”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各館和倉庫提供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清潔服務公證合同。

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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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SECURITAS保安服務(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演藝學院各校提供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保安服務公證合同。

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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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旭日——物業設施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各辦公地點和倉庫提供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清潔服務公證合同。

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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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