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71/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戴祖義為體育發展局局長,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九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體育發展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附件

委任戴祖義為體育發展局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戴祖義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體育發展局局長一職。

學歷:

——澳門理工學院體育及運動學士。

專業簡歷:

——1984年入公職
——1996年至1997年,獲委任為澳門體育總署助理;
——1997年至1998年,獲委任為澳門體育總署體育設備處處長;
——1998年至2000年,獲委任為澳門體育總署體育發展處處長;
——2000年至2001年,獲委任為體育發展局澳門運動場處處長;
——2001年,獲委任為二○○五年澳門東亞運動會協調辦公室助理協調員;
——2002年,擔任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董事會成員;
——2003年至2008年,以代任制度擔任體育發展局代副局長;
——2008年至今,獲委任為體育發展局副局長;
——2013年至今,以代任制度擔任體育發展局局長。

其他職務:

——2003年至今,擔任體育委員會委員。

———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