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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戴祖義為體育發展局局長,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九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體育發展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委任戴祖義為體育發展局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澳門理工學院體育及運動學士。
專業簡歷:
其他職務:
——2003年至今,擔任體育委員會委員。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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