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44/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010號行政法規第8/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5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五)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婦女事務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王禹;

(二)何仲傳;

(三)陳春新;

(四)廖漢山;

(五)賴偉良。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葡文版本

第47/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戴祖義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浪濤行”簽訂為體育發展局轄下游泳池提供救生員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葡文版本

第48/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戴祖義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恆信保安有限公司”簽訂為體育發展局管轄的體育設施提供保安及售票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葡文版本

第54/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6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警察總局代表余光輝為防治愛滋病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孫錦輝。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葡文版本

第55/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1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四)項及第四條第二款,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郭小麗為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成員,任期兩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葡文版本

第56/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康寧葯業有限公司”簽訂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一台血液樣品前處理系統自動回蓋組件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葡文版本

第57/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達有限公司”簽訂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134臺靜脈滴注機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葡文版本

第59/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吳榮恪先生為文化諮詢委員會成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葡文版本

第60/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經第23/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3/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3/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四款(九)項及(十)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私人機構的領導人或其代表為社會工作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二)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三)澳門婦女聯合總會;

(四)澳門明愛;

(五)同善堂值理會;

(六)仁慈堂值理會;

(七)鏡湖醫院慈善會;

(八)澳門紅十字會;

(九)澳門弱智人士服務協會;

(十)母親會;

(十一)澳門基督教青年會;

(十二)澳門義務青年會。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社會工作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高開賢;

(二)飛迪華;

(三)馮家超;

(四)婁勝華。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四月七日。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葡文版本

第61/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創基有限公司”簽訂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一套生命體徵監護系統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