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審 計 署

名 單

審計署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公告上公布的,有關通過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審計署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兩缺,其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盧美莉 80.56
2.º 張雅麗 79.13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審計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於審計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審計署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少鴻

正選委員:博彩監察協調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潔珊

候補委員:審計署一等高級技術員 郭佩珊


檢 察 官 委 員 會

通 告

根據第10/1999號法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司法官之年資表,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張貼於檢察院內。

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檢察官委員會

檢察官委員會主席 何超明


新 聞 局

名 單

新聞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黃威 79.13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新聞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黃珮珊

委員:Maria Natércia Augusta Gil

陳麗敏


禮 賓 公 關 外 事 辦 公 室

公 告

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招聘重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兩缺,經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六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將知識考試第一階段(理論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卑第巷1–3號澳門華人銀行大廈本辦公室之報告板上,並同時上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網頁(http://portal.gov.mo/web/guest/citizen/catpage?catid=252)。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馮少榮


存 款 保 障 基 金

通 告

二零一三年度報告書

目 錄

1. 2013年度活動報告

2. 2013年度管理帳目

3. 監察委員會的意見

存款保障基金

二零一三年度報告書

1. 2013年度活動報告

根據7月9日第9/2012號法律(“《存保法律》”),存款保障制度(“存保制度”)於2012年10月正式實施,為每名存款人存放於同一參加機構的澳門幣及外幣存款提供澳門幣五十萬元之保障。除離岸銀行外,所有澳門銀行機構以及郵政儲金局必須參加存保制度,成為參加機構。

存款保障基金(“存保基金”)負責存保制度的行政及運作,並由澳門金融管理局(“澳金管局”)對存保基金提供技術和行政輔助。在2013年,存保基金在澳金管局的協助下,確立了相關行政管理的程序與安排,為存保制度的有效實施作出了必要的準備。經3月25日第5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存保基金獲許可採用權責發生制會計制度,專有的會計格式亦經4月2日第56/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另一方面,按照計劃安排,存保基金於年內對特區政府根據《存保法律》所提供之初始撥款(即澳門幣一億五仟萬)進行了投資管理。

根據《存保法律》的有關規定,存保基金將於2014年開始向參加機構徵收年度供款。為此,存保基金於年內制定了《受保障存款申報表》,並建立了相關的數據處理系統,以便按照《存保法律》的要求,自2013年開始按年收集參加機構受保障存款的相關數據,並依11月18日第34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頒布的供款比率及最低供款額,計算及徵收各參加機構的應繳供款。

為協助參加機構履行《存保法律》所要求的向公眾提供存款保障重要資訊之義務,存保基金透過7月9日第001/2013-FGD號傳閱文件,針對帶有“存款”字眼、但不受保障的金融產品,要求參加機構以書面形式,向持有該等金融產品的客戶說明有關產品並不受到保障。另一方面,依照《存保法律》的相關規定,存保基金於年內公布了參加機構的名單,以便公眾查閱。

為有效發揮存保制度作為金融安全網的重要構成,存保基金於年內繼續透過與澳門銀行公會的協作,開展了有關宣傳推廣工作,如繼續派發宣傳單張、利用通訊函件作出提示等,藉以加强及促進公眾對存保制度的認識,增強存款人對存保制度的信心。與此同時,在澳金管局的協助下,存保基金於年內處理了有關保障範圍、保障上限等近百宗的公眾查詢,並就申請加入國際存款保障機構協會所須的要求及程序開展研究。

一如既往,存保基金將在澳金管局的協助下及銀行界的配合下,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確保存保制度的有效實施,妥善為存款人提供法定的存款保障。

2. 2013年度管理帳目

根據2013年3月19日第5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存保基金採用權責發生制會計制度,而存保基金2013年度的收益與費用預算則透過第17/2012號法律而獲核准。

有關第9/2012號法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向存保基金發放金額為澳門幣一億五仟萬元的初始撥款,已於2013月5月底進行結算,存保基金的財務活動亦隨即正式展開。

另一方面,由於參與機構於2012年及2013年獲免除繳納向存保基金的年度供款,存保基金於2013年度的主要經濟活動僅限於利用上述初始撥款進行適當的投資以及支付其運作的固有開支(主要包括宣傳及推廣費用),截至2013年12月31日,存保基金的財政狀況概述於下表。

表1. 損益計算表 (仟元澳門幣計)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

收入 150,388
存款利益 388
其他收入 150,000
開支 97
第三者服務 97
本期盈餘淨值 150,291
   
表2. 資產負債表 (仟元澳門幣計)
  31.12.2013
資產 150,291
銀行結存 150,209
應收收益 82
負債 0
調整帳 0
資產淨值 150,291
存款保障基金結餘 150,291
本期盈餘 150,291

存款保障基金監察委員會關於2013年度活動報告

及管理帳目的意見

根據第24/2012號行政法規(存款保障基金)第二十六條,以及第9/2012號法律(存款保障制度)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存款保障基金(簡稱存保基金)於2012年10月7日正式成立。另外,根據第24/2012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剛剛創立的存保基金為具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的公法人。

成立當年,存保基金沒有財務活動記錄。而存保基金根據第9/2012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獲政府發放的初始撥款於2013年5月28日兌現。是故,由於存保基金2012年的活動主要屬行政性質,故沒有財務報表。

在2013年財政年度期間,監察委員會對存保基金開展的業務管理工作進行監察,有關的監察工作主要是透過澳門金融管理局送交的年度帳目和存保基金行政管理委會員應要求給予的合作而進行的。

經分析2013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表的帳目資料後,得出以下結論:

• 在存保基金的資產中,銀行結存項目(澳門幣150,209,241.05元)幾乎佔項目整體(佔99.9%),至於餘下金額(澳門幣81,536.05元)屬應收收益,例如:銀行存款利息;及

• 負債為零,因此,資產淨值或本身資產價值等同於資產值。資產是來自於上述政府初始撥款(澳門幣150,000,000.00元)及其他收入(澳門幣387,688.30元)和開支(澳門幣96,911.20元)的差額 。

從存保基金2013年度活動報告可見,存保基金過去展開的活動是以推廣存款保障制度為主要目標,監察委員會認為這是合適的。

基於以上所述,存保基金監察委員會行使經第24/2012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四項賦予的職權,於2014年3月17日舉行的會議上發表以下意見:

1、存保基金能適當及如期地提交帳目資料和所需的解釋說明;

2、認同上述資料能清楚闡明存保基金的資產及財務狀況;及

3、鑒於存保基金2013年度的活動報告及管理帳目與現實相符,故對此發表贊同意見。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於澳門

主席:歐安利

委員:林品莊

委員:郭忠漢


行 政 公 職 局

公 告

茲公佈,有關填補各公共部門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級三個(3)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將出現的同一範疇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中央開考(開考通告已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筆試(知識考試第一階段)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已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的行政公職局接待處以供查閱(查閱時間為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該考試地點、日期及時間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

為填補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八缺,經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刊登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知識考試合格並獲准進入專業面試的准考人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內公佈,以供查閱。

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

有關填補各公共部門技術輔助人員組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及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百二十八(128)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開考通告已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將專業面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的行政公職局接待處以供查閱(查閱時間為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該成績名單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通 告

按照三月十七日第7/97/M號法令第五條之規定,公布二零一五年度公眾假日及豁免上班日期表:

二零一五年度公眾假日及豁免上班日期表

第60/2000號行政命令訂定公眾假日

日期 因由
一月一日 星期四 元旦
二月十九日 星期四 農曆正月初一
二月二十日 星期五 農曆正月初二
二月二十一日 星期六 農曆正月初三
四月三日 星期五 耶穌受難日
四月四日 星期六 復活節前日
四月五日 星期日 清明節
五月一日 星期五 勞動節
五月二十五日 星期一 佛誕節
六月二十日 星期六 端午節
九月二十八日 星期一 中秋節翌日
十月一日 星期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
十月二日 星期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翌日
十月二十一日 星期三 重陽節
十一月二日 星期一 追思節
十二月八日 星期二 聖母無原罪瞻禮
十二月二十日 星期日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二日 星期二 冬至
十二月二十四日 星期四 聖誕節前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星期五 聖誕節
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批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獲准豁免上班日期
日期 因由
二月十八日(下午) 星期三 農曆除夕
二月二十三日 星期一 農曆正月初五
四月六日 星期一 復活節前日之後首個工作日
四月七日 星期二 清明節後第二個工作日
六月二十二日 星期一 端午節後首個工作日
十二月二十一日 星期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後首個工作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 星期四 除夕

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身 份 證 明 局

公 告

為填補經由身份證明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四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已張貼在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字樓身份證明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報考申請應自緊接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

為填補經由身份證明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字樓身份證明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民 政 總 署

公 告

第03/2014/SCEU號公開招標

港澳碼頭行人天橋電扶梯更換工程

1.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 施工地點:港澳碼頭行人天橋(海立方旁)。

3. 施工期:施工期最長為五個月。

4.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5. 臨時擔保:澳門幣肆萬元正($40,000.00),以現金存款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提供。

6. 確定擔保:擔保金額為判給總金額的百分之四。

7. 底價:不設底價。

8.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9.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民政總署大樓地下,文書及檔案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下午五時正。

10.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六樓民政總署培訓及資料儲存處。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上午十時正。

根據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1.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有關圖則、承投規則、招標方案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至開標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八字樓民政總署建築及設備部查閱。

有興趣者亦可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前,向上述部門取得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幣壹佰元($100.00)(按照第63/85/M號法令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

12. 標書評核準則及其所佔之比重:

—— a)標書價格(50%);
—— b)建議產品之質量(20%);
—— c)施工方案及工期(10%);
—— d)保養計劃、零件及技術支援(10%);
—— e)公司及有關工程技術人員對類似工作之經驗和資歷 (10%)。

13.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八字樓民政總署建築及設備部,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羅永德


退 休 基 金 會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六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通告,有關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普通開考,以填補本會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媒體設計範疇)一缺,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最後
評分
1.º 陳端眉 66.00
2.º 黃曉萊 64.25
3.º 鄭志豪 59.00
4.º 陳志豪 58.00
5.º 陳美婷 57.25
6.º 黄慧聰 55.50
7.º 廖曉玲 55.00
8.º 符和杰 53.50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因缺席知識考試被除名之投考人:1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知識考試得分低於50分被淘汰之投考人:17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有關本名單的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成績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但不得以對其餘投考人的優劣判斷作為上訴依據。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正選委員:公積金供款管理處處長 阮家偉

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月華

公 告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本會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普通開考,以填補本會編制外合同中葡傳譯及翻譯職程的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一缺。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181至187號,光輝商業中心二十樓退休基金會行政及財政處及上載於本會網頁http://www.fp.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治安警察局已故退休第一職階副警長吳嘯唯之遺孀郭淑儀及子女吳子聰及吳芷晴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公 告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內,並於統計暨普查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鄺碧芳


勞 工 事 務 局

公 告

勞工事務局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勞工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一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以及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凡具備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所規定條件的勞工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均可報考,報考期限為十日,由本公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

勞工事務局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勞工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以及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凡具備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所規定條件的勞工事務局編制外合同人員均可報考,報考期限為十日,由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外匯儲備 128,953,855,719.66 澳門幣負債 279,920,039,646.21

黃金及白銀

0.00

金融機構存款

14,804,071,288.61

銀行結存

66,553,744,752.68

特區政府存款

54,200,000,000.00

海外債券

41,780,182,803.55

負債證明書

10,359,092,194.33

特別投資組合

20,592,983,096.27

金融票據

26,626,500,000.00

其他

26,945,067.16

其他

173,930,376,163.27
本地區放款及其他投資 175,585,202,026.73 外幣負債 6,210.90

流通硬幣

419,313,300.00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0.00

紀念硬幣

1,839,835.43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6,210.90

非流通銀幣

5,856,000.40

流通硬幣套裝

228,702.72 其他負債 72,880,790.04

其他澳門幣投資

225,301,940.51

外幣投資

174,932,662,247.67

暫記帳項

72,880,790.04

其他帳項

0.00
其他資產 631,351,070.85 資本儲備 25,177,482,170.09

資本滾存

15,759,932,112.08

一般風險準備金

0.00

一般儲備金

5,111,032,077.99

盈餘

4,306,517,980.02
資產總計 305,170,408,817.24 負債總計 305,170,408,817.24
         

財務暨人事處
Lei Ho Ian, Esther

行政委員會
Anselmo Teng
António José Félix Pontes
Wan Sin Long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公 告

金融情報辦公室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金融情報辦公室以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下列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07-323號中國銀行大廈22樓金融情報辦公室內,並於本辦公室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限期為十日,自本公告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朱婉儀


司 法 警 察 局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三日第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有關以考核方式進行的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方式填補司法警察局勤雜人員職程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八缺,現公布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姓名
1.º 樊灶蓮 76.72
2.º 吳煒麗 76.45
3.º 關朵姬 75.95
4.º 李惠珠 75.45
5.º 陳桂珍 74.05
6.º 鄒喜蓮 73.20
7.º 歐陽燕飛 73.05
8.º 孫國科 72.10
9.º 黃秀霞 70.55
10.º 鄭瑞通 68.30
11.º 杜惠卿 68.25
12.º 梁壽光 68.10
13.º 何俊強 67.30
14.º 盧玉嬋 67.25
15.º 周杏玲 67.00
16.º 郭金妹 66.35
17.º 關卿翠 65.97
18.º 黃婉惠 65.52
19.º 譚彩珍 65.35
20.º 冼月明 65.20
21.º 譚潔芬 64.95
22.º 楊愛紅 64.88
23.º 何珍好 64.70
24.º 何倩珍 64.46
25.º 黃玉儀 64.10
26.º 劉杏枝 63.25
27.º 謝耀明 63.05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因缺席知識考試被淘汰之投考人:80名;
——因缺席專業面試被淘汰之投考人:11名。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知識考試得分低於50分被淘汰之投考人:101名;
——因專業面試得分低於50分被淘汰之投考人:43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杜淑森

正選委員:處長 楊春麗

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劉少剛

公 告

司法警察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填補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體育及運動範疇)兩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四日第三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開考通告,茲通知以下事宜:

知識考試合格並獲准進入體格檢查(醫生檢查)的准考人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並可透過設置於本局大樓及路氹分局地下的“資訊亭”查閱,或可瀏覽本局網站:www.pj.gov.mo

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澳 門 監 獄

名 單

澳門監獄為填補以散位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第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李國裕 80.00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監獄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曾文威

正選委員:澳門監獄一等高級技術員 司徒慧珠

後補委員:身份證明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楊美珊

公 告

澳門監獄以散位合同填補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兩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專業面試通告於本公告公佈之日起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8樓A座澳門監獄服務諮詢中心,並同時上載於本監獄網頁(www.ep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被除名及被淘汰的投考人可自上指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被淘汰及被除名一事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主席 何潔麗

通 告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填補澳門監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體育運動範疇)一缺。(開考編號:006/T/2014)

1. 開考類別、期限及有效期

1.1 本開考屬考核方式進行的普通對外入職開考;

1.2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開考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1.3 為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位空缺,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准考要件:

在報考期限屆滿前符合以下要件,方可准考:

2.1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

2.3 具有體育範疇高等課程學歷的人士,均可投考。

3. 報考辦法、地點及報考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下載),並須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限期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澳門監獄服務諮詢中心報名;

中心的辦公時間為: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及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中午不休息。

3.2 應提交的資料: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d)與公共部門有聯繫之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上述文件a)項及b)項可由公證員、存有文件原件的部門或澳門監獄工作人員依法認證,倘屬由澳門監獄工作人員認證的情況,遞交時必須出示文件正本。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3.2中的a)、b)及d)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職務範疇及職務內容:

技術員(體育運動範疇)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5. 薪俸: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薪俸點為3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甄選方法及評分制度:

6.1 甄選方法的評分比例

6.1.1 知識考試(佔最後成績50%)

評估投考人擔任上述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以不超過三小時之筆試方式進行,投考人可選擇以中文或葡文作答;

6.1.2 體格檢查

評估投考人的身體狀況,並由兩個階段組成,每一階段均具淘汰性:

第一階段:醫生檢查;

第二階段:體能測驗;

體能測驗考核項目:

1)俯臥撐

2)仰臥起坐

3)跳高

4)80米計時跑

5)“庫伯氏”(Cooper)測試

上指每一個考核項目均具淘汰性。

醫生檢查及體能測驗的標準,自本通告公佈日起在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澳門監獄服務諮詢中心告示板張貼,並同時上載於澳門監獄網頁(www.epm.gov.mo)。

6.1.3 專業面試(佔最後成績30%)

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6.1.4 履歷分析(佔最後成績20%)

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上述職務之能力。

6.2 除在體格檢查中,採用“合格”或“不合格”評語外,其餘各種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6.3 每種的甄選方法均具淘汰性;

6.4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或在體格檢查中被評為“不合格”的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6.5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7. 試用期: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c)項的規定,須以散位合同方式進行為期六個月的試用期。

8.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8.1 法律知識:

8.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8.1.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8.1.3 有關澳門監獄的法律︰

8.1.3.1 經第12/2006號行政法規第22/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5/2000號行政法規——《澳門監獄組織架構》;

8.1.3.2 七月二十五日第40/94/M號法令——《核准剝奪自由處分之執行制度》;

8.1.3.3 一月三十一日第8/GM/96號批示——《核准路環監獄規章》;

8.1.3.4 第11/2003號行政法規——《澳門監獄基金制度》;

8.1.4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8.1.4.1 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8.1.4.2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8.1.5 第157/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澳門監獄獄長;

8.1.6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8.1.7 十一月二十二日第86/99/M號法令——《規範在徒刑及收容保安處分之執行及其效果方面之司法介入制度》;

8.1.8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8.2 與體育運動範疇有關的專業知識;

8.3 社會時事常識;

8.4 編寫建議書、報告書或撰文。

在知識考試時,投考人除可參閱第8.1項所列的法律外,不得參閱並無指明的資料或文件。

9. 考核日期、時間和地點:

首項考核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公佈。

10.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以公告形式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最後成績名單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上述名單亦會在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澳門監獄服務諮詢中心告示板張貼,並同時上載於澳門監獄網頁。

11.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2.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艷梅(教育及培訓小組第一組職務主管)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鄭彩紅

副警長 張耀明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 張翠儀

副警長 何嘉敏

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衛 生 局

公 告

為填補經由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七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於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為填補經由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三缺,經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以供查閱。

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行政文員範疇)五十四缺,經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三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的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公 告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散位合同人員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臨時名單已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或可瀏覽本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

──學科領域:葡文──一缺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職程:

──特殊教育範疇──一缺*

(*於行政單位擔任工作。)

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名單已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或可瀏覽本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

──特殊教育範疇──兩缺*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職程:

──特殊教育範疇──三缺
──資訊範疇──一缺

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職程:

──資訊範疇──一缺

(*於行政單位擔任工作。)

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通 告

“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

二零一四/二零一五學年校曆表

甲、校曆表

一、二零一四/二零一五學年由兩個學期組成,學生的學習活動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至五日開始,並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至十七日期間結束。

二、上下學期的起始時間如下表所示:

上學期 下學期
開始 結束 開始 結束
九月一日至五日 二月十三日

二月二十六日

七月九日至十七日

三、學生在校活動應理解為在教室或教室外所開展的、按學校年度所規劃的各項活動,包括總測驗。

四、賦予公立學校的領導機關:

1. 決定學校活動的開始及結束日期,並最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六日前作出通知;

2. 在不影響學期時間的情況下,調整校曆表以配合學校的教育方案、教學計劃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

乙、教學活動中斷之期間

公立學校須按下列時段中斷學生校內外活動:

第一時段:十二月二十二日至一月二日;

第二時段:二月十六日至二月二十五日。

丙、評核時間

一、每學年有兩次評核,分別在上、下學期結束後的首四個工作天內進行。

二、每學期學生的評核成績表,應於下列時間派發:

1. 上學期的評核成績表於校長確認後,在下學期首一星期內或之前進行派發;

2. 下學期的評核成績表在校長確認後一星期內派發。

丁、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的校曆表與正規教育的校曆表相同。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旅 遊 局

公 告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第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英語傳意範疇)兩缺。茲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通告,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土木工程範疇)兩缺。茲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確定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

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通告,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方式填補重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四缺。茲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確定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

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通告,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方式填補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八缺。茲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

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社 會 工 作 局

公 告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本局填補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社會工作範疇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一缺,以文件審查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以供有關人士於辦公時間內查閱,准考人亦可於本局的網頁http://www.ias.gov.mo查閱臨時名單。開考通告的公告已載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許華寶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鄧雪儀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技術員 鄧俊成(行政公職局指定)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本局填補編制外合同技術員職程社會工作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三缺,以文件審查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以供有關人士於辦公時間內查閱,准考人亦可於本局的網頁http://www.ias.gov.mo查閱臨時名單。開考通告的公告已載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特級技術員 蘇志群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員 李綺琳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李寶儀(行政公職局指定)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公 告

為填補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編制外合同人員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7樓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內,並上載到本辦網頁(http://www.gaes.gov.mo)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即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澳 門 大 學

通 告

茲公佈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二次會議之決議如下:

一、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根據經第1/2006號法律核准的《澳門大學法律制度》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決議修改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五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澳門大學通告內有關澳門大學人文學院文學士學位(日本研究)課程的學習計劃。修改後的學習計劃載於本決議的附件,並為本決議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學習計劃適用於在2011/2012學年及以後入學的學生。

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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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文學士學位(日本研究)課程

學習計劃

科目 種類 每週
學時
學分
第一學年
實用日語I 必修 6 6
實用日語II " 6 6
日語文法I " 6 6
日語文法II " 6 6
大學生活 " -- 0
通識教育科目 " 6 6
學年總學分 30
第二學年
實用日語III 必修 3 3
實用日語IV " 3 3
日語文法III " 3 3
日語文法IV " 3 3
日語讀解I " 3 3
日語讀解II " 3 3
日語作文I " 3 3
日語作文II " 3 3
通識教育科目 " 12 12
學年總學分 36
第三學年
商業日語I 必修 3 3
商業日語II " 3 3
日語文法V " 3 3
日文研究方法I " 3 3
日文研究方法II " 3 3
現代日語選讀I " 3 3
現代日語選讀II " 3 3
通識教育科目 " 9 9
兩門分類選修科目 選修 6 6
學年總學分 36
第四學年
世界歷史與文化 必修 3 3
澳門、中國與其他社會 " 3 3
交際日語 " 3 3
五門選自選修科目表內的科目 選修 15 15
兩門分類選修科目 " 6 6
學年總學分 132
總學分 132

文學士學位(日本研究)課程

選修科目表

科目 每週
學時
學分
日本文化I 3 3
日本文化II 3 3
日本經商I 3 3
日本經商II 3 3
現代日語選讀III 3 3
現代日語選讀IV 3 3
現代日本 3 3
日本歷史 3 3
日本藝術 3 3
翻譯I(中日/日中) 3 3
翻譯II(中日/日中) 3 3
傳譯I(普通話、粵語/日語) 3 3
傳譯II(普通話、粵語/日語) 3 3
日本文學I 3 3
日本文學II 3 3
人文學專題I 3 3
人文學專題II 3 3
人文學專題III 3 3
人文學專題IV 3 3
人文學專題V 3 3
人文學專題VI 3 3
社會科學專題I 3 3
社會科學專題II 3 3
社會科學專題III 3 3
社會科學專題IV 3 3
社會科學專題V 3 3
社會科學專題VI 3 3

———

茲公佈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六日第一次會議及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二次會議之決議如下:

一、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根據經第1/2006號法律核准的《澳門大學法律制度》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決議修改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澳門大學通告內有關澳門大學科技學院理學士學位(計算機科學)課程的學習計劃。修改後的學習計劃載於本決議的附件,並為本決議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學習計劃適用於在2013/2014學年及以後入學的學生。

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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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理學士學位(計算機科學)課程

學習計劃

科目 種類 每週
學時
學分
第一學年
離散結構 必修 4 3
程序設計科學 " 4 3
微積分I " 4 3
微積分II " 4 3
算法與數據結構I " 4 3
概率與統計 " 4 3
數字系統 " 4 3
大學生活 " --- 0
通識教育科目 " 15 15
學年總學分 36
       
第二學年
工程數學I 必修 4 3
工程數學II " 4 3
算法與數據結構II " 4 3
計算機組成原理 " 4 3
數值方法與計算 " 4 3
數據庫系統導論 " 4 3
操作系統原理 " 4 3
通識教育科目 " 9 8
兩門選自計算機科學選修科目表內的科目 選修 8 6
學年總學分 35
       
第三學年
計算機網絡 必修 4 3
通識教育科目 " 11 10
五門選自計算機科學選修科目表內的科目 選修 20 15
兩門分類選修科目 " 6 6
學年總學分 34
       
第四學年
軟件工程原理 必修 4 3
畢業設計* " 6 6
六門選自計算機科學選修科目表內的科目 選修 24 18
兩門分類選修科目 " 6 6
學年總學分 33
總學分 138

* 學年科目

理學士學位(計算機科學)課程

選修科目表

科目

每週
學時

學分
編譯原理 4 3
人機交互 4 3
面向對象的分析與設計 4 3
操作系統進階 4 3
數據庫系統進階 4 3
計算機仿真 4 3
形式化語言與自動機 4 3
程序設計語言 4 3
生物信息學 4 3
計算機圖形學 4 3
分佈式計算機系統 4 3
數字圖像基礎 4 3
人工智能基礎 4 3
信息系統分析與設計 4 3
計算機科學實習I 4 3
計算機科學實習II 2 1.5
計算機科學實習III 2 1.5
系統與網絡 4 3
信息檢索與網絡探勘 4 3
數據可視化 4 3
多媒體計算 4 3
人工智能進階 4 3
模式識別基礎 4 3
自然語言處理導論 4 3
排隊論與調度原理 4 3
軟件項目管理 4 3
計算機與信息科學專題I 4 3
計算機與信息科學專題II 4 3
軟件工程形式化方法 4 3
群組軟件系統 4 3
信息安全 4 3
電子商務導論 4 3
面向計算機科學的邏輯學 4 3
組織與管理 4 3
軟件工程專業技術 4 3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名 單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Ivone Fátima Guerra 92.19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區文慧

正選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局一等技術員 譚潔貞

法務局顧問文案 唐伯福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下列人員空缺:

編制內人員: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

編制外合同任用人員:

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五缺;
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六缺;
三、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
四、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五缺;
五、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八缺;
六、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七、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
八、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七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在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十三字樓土地工務運輸局行政暨財政廳,以及在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名 單

為填補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李玉芬 75.94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劉麗群

正選委員:地圖繪製暨地籍局首席技術員 盧貴珍

運輸基建辦公室二等技術員 張麗燕

———

為填補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編制外合同人員,地形測量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地形測量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吳儉廷 73.44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劉麗群

正選委員:地圖繪製暨地籍局首席技術員 盧貴珍

行政公職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盧愛芳

通 告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所作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人員編制內中葡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的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報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報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

c)具備中葡翻譯學士學位或語言(中文或葡文)學士學位;

d)掌握中文及葡文。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指的報名表連同下述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3.2 投考人應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

d)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及d)項所指的文件,可豁免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二等翻譯員須忠於文章內容和寫作風格進行兩種正式語文翻譯(中葡/葡中);須忠於演說者的正確意思進行兩種正式語文的接續傳譯或同聲傳譯;對中葡及葡中文本進行翻譯鑑定;可專注於特定範疇所指派的翻譯或傳譯工作。

5. 薪俸待遇

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七所載薪俸表的44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其他福利。

6. 甄選方式

甄選將以三項方法進行,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投考人在知識考試之筆試中所得的評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之甄選。而最後成績是以0分至100分表示,投考人的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低於50分者視作被淘汰。

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佔總成績的70%

a)筆試——為淘汰制,佔知識考試的50%;

b)口試——佔知識考試的50%。

第二項甄選方法:專業面試——佔總成績的20%。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佔總成績的10%。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相關職務所應具備的一般及專門知識水平,包括三小時的筆試及三十分鐘的口試。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7.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7.1 中葡及葡中翻譯及傳譯;

7.2 相關法規知識:

a)《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第3/94/M號法令——地籍法;

c)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d)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e)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f)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g)第70/93/M號法令核准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組織法》。

7.3 常識及時事

准考人在考試時祇可參閱7.2所列法規及紙本字典,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倘有,則自動被淘汰。

8.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並上載到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網頁(http://www.dscc.gov.mo)。

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0.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地圖繪製廳廳長(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雅永健

正選委員:顧問翻譯員(行政公職局) Glória do Espírito Santo

顧問翻譯員(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許柏勝

候補委員:顧問翻譯員(行政公職局) 何麗瑤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趙杏嫦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陳漢平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公 告

為填補經由海事及水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三缺,經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

為填補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

為填補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公 告

建設發展辦公室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建設發展辦公室之編制外合同工作人員進行以下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已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內,並於建設發展辦公室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一缺;
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陳漢傑

———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路環——九澳隧道建造工程」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2.2條的規定作出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查閱。

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陳漢傑


能 源 業 發 展 辦 公 室

名 單

能源業發展辦公室為填補個人勞動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麥鴻珍 80.44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於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張家祥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余玉玲

土地工務運輸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冠翹

公 告

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個人勞動合同人員進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7樓的公告欄內,並於本辦公室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於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山禮度


運 輸 基 建 辦 公 室

公 告

運輸基建辦公室為填補高級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運輸基建辦公室之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運輸基建辦公室,並於本辦公室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鎮東


交 通 事 務 局

公 告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散位合同人員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服務專區告示版,以及上載到本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機械設備操作員範疇)四缺;
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六缺。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

———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日的批示,及為著應有之效力,茲公佈:刋登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六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關於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交通事務局散位合同人員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視聽設備機械技工範疇)一缺,因沒有合資格投考人而予以消滅。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

通 告

(招聘編號:007/T/CON/DSAT/2014)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日之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交通事務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傳意範疇)兩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須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指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傳意、公共關係、宣傳推廣或相類範疇之高等課程學歷。

3. 投考方式、地點及投考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投考人須填寫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指的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該局網頁內下載),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以親送方式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遞交。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d)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e)如投考人具備專業資格、工作經驗或語言知識證明文件,應遞交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以進行履歷分析。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和d)項所指文件,可豁免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3.3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在考試中使用中文或葡文。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5. 職務內容: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定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傳意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五級別35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制度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散位合同作為試用期。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分以下三項進行: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以三小時的筆試進行,淘汰制;
b)第二項甄選方法——專業面試,淘汰制;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9.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被淘汰;

淘汰與否,成績都將於成績名單公佈,及格投考人將獲通知參加下一項甄選。

10. 最後成績:

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最後成績,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專業面試——30%;
履歷分析——20%。

11. 優先條件: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12.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a)《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c)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d)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e)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f)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g)第45/2010號行政命令

h)有關傳意及宣傳推廣範疇內的專業知識;

i)編寫建議書、報告書、公函及撰文。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只能參閱a)到g)項考核範圍內的法律文本,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

13. 公布名單: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並同時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布確定名單時通知;

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14.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5.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6.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處長 劉小活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梁喜欣

二等高級技術員 李欣

候補委員:職務主管(一等高級技術員) 蘇雪慧

職務主管(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嘉俊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

(招聘編號:008/T/CON/DSAT/2014)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之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交通事務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陸路運輸管理範疇)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須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指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陸路交通運輸或物流學範疇高等課程學歷。

3. 投考方式、地點及投考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指的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該局網頁內下載)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以親送方式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遞交。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d)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e)如投考人具備專業資格、工作經驗或語言知識證明文件,應遞交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以進行履歷分析。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和d)項所指文件,可豁免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3.3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在考試中使用中文或葡文。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5. 職務內容: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定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陸路運輸管理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需根據法律、法規及工作程序編制具陸路交通運輸規劃、管理之專業意見,就部門相關人流、物流等專項諮詢及研究工作撰寫報告,協助策劃工程及服務的開標及招標等工作,協調與各政府部門、機關、社團的出行、運輸等建議措施,並就其在交通運輸學或物流學範疇的專業操作及管理提供具水平的研究、建議方素。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五級別35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制度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散位合同作為試用期。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分以下三項進行: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以三小時的筆試進行,淘汰制;

b)第二項甄選方法——專業面試,淘汰制;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9.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被淘汰;

淘汰與否,成績都將於成績名單公佈,及格投考人將獲通知參加下一項甄選。

10. 最後成績:

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最後成績,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專業面試——30%;
履歷分析——20%。

11. 優先條件: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12.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a)《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c)交通事務局之法規:

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45/2010號行政命令

d)《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e)有關工程、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第30/89/M號法令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第74/99/M號法令《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f)權限:

第124/2009號行政命令——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

第30/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第124/2009號行政命令第三款及第五款;

第72/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將若干權限授予及轉授予交通事務局局長。

g)有關陸路交通運輸或物流學範疇內的專業知識;

h)編寫建議書、報告書、公函及撰文。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只能參閱a)到f)項考核範圍內的法律文本,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

13. 公布名單: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並同時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布確定名單時通知;

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14.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5.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6.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處長 盧毅華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梁喜欣

二等高級技術員 范嘉琪

候補委員:職務主管(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嘉俊

職務主管(一等高級技術員) 伍恩琳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


衛 生 局

公 告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4/P/14號公開招標“向仁伯爵綜合醫院提供保安服務”,載於該招標卷宗內【招標方案】有不正確之處,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東望洋新街三百三十五號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閱該更正資料,有關資料亦可透過衛生局網頁(www.ssm.gov.mo)下載。

上述公開招標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日期,由原來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更改為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日期則改為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正在位於東望洋新街三百三十五號衛生局行政大樓三樓的衛生局“會議室”舉行。

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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