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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華龍電梯廠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大學賓館供應及安裝升降機項目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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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名師設計顧問”簽訂提供歷史檔案館館外庫房建造設計工作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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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ompanhia de Equipamento Hoteleiro CEC, Limitada”簽訂“向衛生局供應保溫送餐車及其配件”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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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戴祖義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里達貿易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物流中心、館內及各儲存倉庫提供物流管理的服務合同。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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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戴祖義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先力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體育發展局轄下澳門區體育設施的供電系統提供保養維護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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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戴祖義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怡和工程(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體育發展局轄下路氹區體育設施的供電系統提供保養維護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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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戴祖義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鴻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體育發展局轄下氹仔區體育設施的供電系統提供保養維護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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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5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林佩嫦擔任婦女事務委員會秘書長的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六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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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戴祖義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愛達利控股有限公司”簽訂購買對講機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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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戴祖義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利明(澳門)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奧林匹克體育中心——游泳館升降平台系統改善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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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啟盈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新增供應及安裝動物實驗室實驗動物養殖系統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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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所指附件五(四)項規定的權限,第18/201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程衛東為旅遊局副局長,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旅遊局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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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程衛東擔任旅遊局副局長一職的理據如下:

——職位出缺;
——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旅遊局副局長一職。

學歷:

——臺灣大學的建築與城鄉研究所工學碩士,經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認可為學士學位;
——台灣政治大學的經濟學學士,經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認可為學士學位。

專業簡歷:

——2000年7月19日至2003年11月18日,擔任旅遊局人員編制二等高級技術員;
——2003年11月19日至2006年9月26日,擔任旅遊局人員編制一等高級技術員;
——2006年9月18日至2007年3月17日,以代任方式擔任旅遊局研究暨計劃廳廳長;
——2006年9月27日至2009年6月16日,擔任旅遊局人員編制首席高級技術員;
——2007年3月18日至2011年7月18日,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旅遊局研究暨計劃廳廳長職務,自2011年7月19日至今自動轉入旅遊局組織計劃及發展廳廳長職位;
——自2009年6月17日至今,擔任旅遊局人員編制顧問高級技術員;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規定,轉入旅遊局編制內人員顧問高級技術員,自2009年8月4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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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