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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14號行政長官公告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日通過的關於利比里亞局勢的第2128(2013)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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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第2128(2013)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13年12月10日第7077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利比里亞和西非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

歡迎利比里亞政府在國際社會的支持下,自2006年1月以來在重建利比里亞,為所有利比里亞人造福方面持續取得進展,

認可2013年9月26日塞拉利昂問題特別法庭決定維持對查爾斯·泰勒的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定罪判決,認識到聯合王國願意接納泰勒先生服滿其刑期,

着重指出利比里亞需要在安全部門改革方面繼續取得進展,以確保利比里亞的軍事、警察和邊防部隊在聯合國利比里亞特派團(聯利特派團)縮編過程中有能力獨自擔當保護利比里亞人民的責任並為此做好充分準備,

強調透明和有效地管理國家資源對利比里亞的可持續和平與安全至關重要,

認識到利比里亞政府已經採取重要步驟,以更好地管理和保護利比里亞的森林和其他自然資源,強調指出需要進一步採取步驟,以透明、有效和最大限度地擴大社區的社會和經濟效益以及保護利比里亞人民權利的方式,保護和妥善管理利比里亞的自然資源,

鼓勵利比里亞政府繼續取得進展,為此有效實施並強制執行《國家林業改革法》和有關收入透明(《利比里亞掘業透明度措施法》)以及關於解決土地產權和保有權(《關於森林土地的社區權利法》和《土地委員會法》)的其他新立法,

肯定聯合國利比里亞特派團(聯利特派團)在改善利比里亞全國的安全和幫助政府在全國各地特別是人口中心、邊界地區、利比里亞的鑽石、黃金、木材和其他自然資源生產區建立權威方面作出的貢獻和依然具有的重要性,

鼓勵利比里亞政府與聯利特派團合作,改善利比里亞國家警察和海關當局有效監測邊界和進入港並開展調查的機構能力,在這方面強調通過和實施《警察法》的重要性,

注意到聯合國利比里亞問題專家小組的報告(S/2013/683);

歡迎秘書處為擴大和改善安全理事會附屬機構事務處專家名冊作出的努力,同時銘記主席的說明(S/2006/997)提供的指南,

籲請利比里亞所有領導人促進有效和解和包容各方的對話,以鞏固和平,推動利比里亞的民主發展,

強調安理會決心支持利比里亞政府努力滿足第1521(2003)號決議規定的條件,歡迎建設和平委員會參與其中,並鼓勵所有利益攸關方,包括捐助者,支持利比里亞政府的努力,

強調利比里亞政府和鄰國之間在有效監測和控制邊界方面的密切合作具有重要意義,

認定利比里亞雖然已取得顯著進展,但局勢依然不穩定,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重申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採取的措施依然有效;

2. 決定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

(a)將第1521(2003)號決議第4段規定的旅行措施延長12個月;

(b)將原先由第1521(2003)號決議第2段採取,後經第1683(2006)號決議第1和2段、第1731(2006)號決議第1(b)段、第1903(2009)號決議第3、4、5和6段以及第1961(2010)號決議第3段修訂的軍火措施延長12個月,並修改有關通知要求如下:

(一)不再要求為非致命物資和有關培訓發出通知;

(二)發運致命武器和有關物資,或為利比里亞政府提供上文第2(b)段提到的與軍事或其他安全部門活動有關的援助、諮詢或培訓時,利比里亞當局有首要責任至少提前五天通知委員會;

(三)或可由提供援助的會員國經與利比里亞政府磋商,按照第2(b)段的規定通知委員會;

(四)這種通知必須列明所有相關信息,包括用途和最終用戶、發運裝備的技術規格和數量,並酌情說明供應商、擬議交貨日期、運輸方式和貨運路線;

3. 指示委員會在90天內審查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和第1521(2003)號決議第4段規定的措施所制裁的所有個人和實體,在逐案審查的基礎上,將所有不再符合這些措施所述列名標準的個人和實體除名,同時適當考慮利比里亞政府的意見;

4. 又決定在本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個月內審查上述所有措施,以便視利比里亞在滿足第1521(2003)號決議所定終止這些措施的條件方面的進展情況,修訂或解除全部或部分制裁制度措施;

5. 決定第1903(2009)號決議第9段所設專家小組的任期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延長12個月,以便與利比里亞政府和科特迪瓦問題專家小組密切合作,執行下列任務:

(a)前往利比里亞和鄰國執行兩次後續評估任務,以便進行調查並編寫一份中期報告和一份最後報告,說明第1903(2009)號決議所修正的軍火措施的執行情況和任何違反這些措施的情況,包括非法軍火貿易的各種資金來源,說明安全部門和法律部門在使利比里亞政府有能力有效監測和控制軍火和邊界問題方面的進展情況,並說明利比里亞政府在滿足通知要求方面的進展情況;

(b)在與委員會討論後,至遲於2014年6月1日向安理會提交一份中期報告,並至遲於2014年12月1日提交一份最後報告,說明本段列出的所有問題,並酌情在上述日期之前向委員會非正式通報最新情況;

(c)與其他相關專家組積極合作,尤其是與第1980(2011)號決議第13段再次設立的科特迪瓦問題專家小組合作;

6. 秘書長適當考慮專家小組任務減少的情況,重新任命由兩名成員組成的專家小組,並作出必要的財政和安保安排,以支持專家小組的工作;

7. 籲請所有國家和利比里亞政府在專家小組任務的各個方面與其通力合作;

8. 回顧根據2006年《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關於小武器和輕武器的公約》的規定,控制利比里亞境內以及利比里亞與鄰國之間小武器流通的責任應由相關政府當局擔負;

9. 利比里亞政府在聯利特派團和其他有關行為體的協助下,對未來的任何武器採購進行一次基於需求的評估,並確保購買的武器絕對是政府機構的安保運作所必需;

10. 鼓勵利比里亞、塞拉利昂、科特迪瓦和幾內亞四國政府在馬諾河聯盟框架內,就和平與安全面臨的跨界威脅和非法販運軍火問題加強政治和業務層面的協調與信息交流;

11. 敦促利比里亞政府加速通過和實施適當立法,並採取任何其他步驟,以建立必要的法律框架,打擊非法販運武器和彈藥的活動;

12. 鼓勵國際社會,包括有關的聯合國實體支持利比里亞政府努力推行改革,以確保自然資源被用於促進和平、安全和發展;

13. 鼓勵利比里亞政府與金伯利進程積極合作,落實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的最低要求,並履行2013年金伯利進程同行審查訪問中提出的建議,又鼓勵利比里亞、科特迪瓦、幾內亞和塞拉利昂四國政府在金伯利進程內繼續努力,開創一個在馬諾河流域更好地控制鑽石的區域辦法;

14. 重申聯利特派團和聯合國科特迪瓦行動(聯科行動)需經常協調雙方在利比里亞–科特迪瓦邊界附近地區的戰略和行動,以有助於次區域安全;

15. 重申維持和平行動部和聯利特派團需要密切合作,並與安全理事會各制裁委員會的有關專家小組交流信息;

16. 指出聯利特派團在其能力範圍和部署區內,並在不影響其任務規定和繼續執行包括第1683(2006)號決議在內的以往各項決議所規定任務的情況下,繼續向利比里亞政府、委員會和專家小組提供援助的重要性;

17.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