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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8/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32/2004

刊登日期:

2004.8.11

版數:

5090-5093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二日通過的有關利比里亞局勢的第1532(2004)號決議
相關法規 :
  • 第31/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通過的有關利比里亞局勢的第1521(2003)號決議
  • 第28/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二日通過的有關利比里亞局勢的第1532(2004)號決議
  • 第12/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通過的有關利比里亞及西非局勢的第1731(2006)號決議。
  • 第8/2010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通過的有關利比里亞局勢的第1903(2009)號決議。
  • 第10/2011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七日通過的關於利比里亞局勢的第1961(2010)號決議。
  • 第3/2014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日通過的關於利比里亞局勢的第2128(2013)號決議。
  • 第32/2015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九日通過的關於利比里亞局勢的第2188(2014)號決議。
  • 第33/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通過的關於利比里亞局勢的第2237(2015)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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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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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8/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二日通過的有關利比里亞局勢的第1532(2004)號決議。該決議的正式中文文本與相關的葡文譯本一併公佈。

    二零零四年八月四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第1532(2004)號決議

    2004年3月12日安全理事會第4925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2003年12月22日第1521(2003)號決議及以往關於利比里亞和西非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

    關切地注意到,利比里亞前總統查爾斯.泰勒及其他人的行為和政策,特別是他們耗盡利比里亞資源,將利比里亞的資金和財產轉移到國外藏匿,破壞了利比里亞向民主的過渡以及政治、行政和經濟體制及資源的有序發展,

    確認將侵吞的資金和資產轉移到國外對利比里亞造成不利影響,國際社會必須確保儘快根據下文第6段將這種資金和資產歸還利比里亞,

    又表示關切,前總統泰勒與那些仍然同他有密切聯繫的人勾結,繼續控制和取用這樣侵吞的資金和財產,他和同夥因此能夠進行破壞利比里亞和該區域和平與穩定的活動,

    確定這種狀況對西非的國際和平與安全,特別是對利比里亞的和平進程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為防止利比里亞前總統查爾斯.泰勒、其直系親屬,特別是朱厄爾.霍華德.泰勒和小查爾斯.泰勒、前泰勒政權的高級官員或經第1521(2003)號決議第21段所設委員會(下稱“委員會”)認定的其他親密盟友或同夥使用侵吞的資金和財產干涉利比里亞和該次區域和平與穩定的恢復,所有國家,在本決議通過之日或其後任何時候,境內如有由查爾斯.泰勒、朱厄爾.霍華德.泰勒和小查爾斯.泰勒和(或)經委員會認定的其他人所擁有或直接間接控制的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包括由他們中任何人或經委員會認定代表他們或按他們指示行事的人擁有或直接間接控制的實體所擁有或直接間接控制的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均應毫不遲延地凍結所有此類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並確保本國國民或本國境內任何人均不直接間接向這種人或為這種人的利益提供此種或任何其他的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

    2. 決定上文第1段的規定不適用於下列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

    (a) 經有關國家決定屬於基本開支所必需,包括支付食品、房租或抵押貸款、藥品和醫療、稅款、保險費以及水電費,或者專用於支付合理的專業人員酬金和償還與提供法律服務有關的費用,或扣留或保管凍結的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的例行酬金或服務費,但有關國家須先將酌情授權動用這種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的意圖通知委員會,且委員會在收到該通知後兩個工作日內無反對的決定;

    (b)經有關國家決定屬於特殊開支所必需,但有關國家須先將這類決定通知委員會並獲委員會批准;或

    (c)經有關國家決定屬於司法、行政或仲裁留置權或裁決的標的物,在此情況下,這些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可用來執行留置權或裁決,只要該留置權或裁決:是在本決議通過之日以前作出;其受益人不是上文第1段所指的人或經委員會認定的個人或實體;業經有關國家通報委員會;

    3. 決定所有國家可以允許將下列款項記入受上文第1段規定制約的賬戶:

    (a)這些賬戶應得的利息或其他收入;

    (b)根據在這些賬戶受上文第1段規定的制約之日以前產生的合同、協定或義務而應得的付款;

    但是任何這類利息、其他收入和付款繼續受上述規定的制約;

    4. 還決定委員會應:

    (a)認定上文第1段所述各類個人和實體,並迅速向所有國家分發上述人員和實體的名單,包括在委員會網站公佈這一名單;

    (b)維持經委員會認定受上文第1段所定措施制約的個人和實體名單,經常更新並每六個月審查名單;

    (c)必要時協助各國追查和凍結此類人員和實體的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

    (d)請所有國家提供資料,說明它們為追查和凍結此類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而採取的行動;

    5. 決定結合對第1521(2003)號決議第2、第4、第6和第10段所規定措施的審查,每年至少一次審查上文第1段規定的措施,第一次審查在2004年12月22日前進行,屆時將確定適宜採取何種進一步行動;

    6. 表示打算審議:一旦利比里亞政府建立透明的會計和審計機制,可確保負責任地使用政府收入,直接使利比里亞人民受益,是否和如何把根據上文第1段凍結的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提供給這一政府;

    7.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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