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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通過的有關利比里亞局勢的第1903(2009)號決議的中文正式文本及以該決議各正式文本為依據的葡文譯本。
二零一零年三月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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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利比里亞和西非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
欣見利比里亞政府在國際社會支持下,自2006年1月以來在重建利比里亞以造福全體利比里亞人方面持續取得進展,
回顧安理會決定不延長第1521(2003)號決議第10段對原產於利比里亞的圓木和木材製品規定的措施,強調利比里亞必須在木材部門繼續取得進展,有效實施並強制執行2006年10月5日經簽署成為法律的《國家林業改革法》,以及關於收入透明度(《利比里亞採掘業透明度倡議法》)和關於解決土地產權和土地保有權(《關於森林土地的社區權利法》和《土地委員會法》)的其他新立法,
回顧安理會決定終止第1521(2003)號決議第6段中關於鑽石的各項措施,歡迎利比里亞政府在區域和國際兩級參加並領導金伯利進程,注意到根據第1854(2008)號決議重新設立的專家小組關於鑽石問題的調查結果,特別是關於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國內執行情況的調查結果,注意到利比里亞在最低程度上執行了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的必要內部管制和其他要求,強調利比里亞政府須加倍作出承諾和努力,以確保這些管制切實有效,
回顧2007年6月25日的主席聲明(S/PRST/2007/22),其中確認《採掘業透明度倡議》等旨在提高收入透明度的各項自願倡議的作用,注意到大會關於加強行業透明度的第62/274號決議,確認利比里亞已取得《採掘業透明度倡議》遵守國地位,支持利比里亞決定參加其他採掘業透明度倡議,並鼓勵利比里亞在提高收入透明度方面繼續取得進展,
強調聯合國利比里亞特派團(聯利特派團)在改善利比里亞全境安全以及幫助該國政府在全國,尤其是在鑽石、木材和其他自然資源產區及邊界地區建立管轄權方面,繼續發揮重要作用,
注意到聯合國利比里亞問題專家小組2009年12月11日的報告(S/2009/640),包括其中關於鑽石、木材、定向制裁及軍火與安全問題的內容,
審視了第1521(2003)號決議第2和第4段以及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所定措施,以及在滿足第1521(2003)號決議第5段所列條件方面取得的進展,注意到利比里亞政府在武器標識方面與聯利特派團展開合作,斷定尚未為實現這一目標取得足夠進展,
強調安理會決心支持利比里亞政府努力滿足第1521(2003)號決議規定的條件,並鼓勵包括捐助方在內的所有利益攸關方支持利比里亞政府所做的努力,
欣見維持和平行動部公佈關於聯合國各維持和平特派團與安全理事會各制裁委員會專家組之間合作與共享信息的暫行準則,
認定儘管利比里亞已經取得重大進展,但當地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將第1521(2003)號決議第4段所定旅行措施延長12個月;
2. 回顧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所定措施仍然有效,嚴重關切地注意到專家小組關於在執行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所定金融措施方面缺乏進展的結論,並要求利比里亞政府盡一切必要努力履行其義務;
3. 決定以前由第1521(2003)號決議第2段所定、並經第1683(2006)號決議第1和第2段及第1731(2006)號決議第1(b)段修訂的軍火措施由下文第4段取代,並且在下文第4段所述期間不適用於向利比里亞政府供應、出售或轉讓軍火和相關物資,也不適用於向其提供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援助、諮詢或訓練;
4. 決定在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12個月內,所有國家均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從本國領土,或由本國國民,或者使用懸掛本國國旗的船隻或飛機,直接或間接地向在利比里亞境內活動的所有非政府實體和個人供應、出售或轉讓軍火及任何相關物資,或提供與軍事活動有關的任何援助、諮詢或訓練,包括資金籌供和財政援助;
5. 決定上文第4段所述措施不適用於:
(a)專供支援聯合國利比里亞特派團(聯利特派團)或專供其使用的軍火和相關物資供應及技術培訓和援助;
(b)聯合國人員、新聞媒體代表以及人道主義工作者和發展工作者及有關人員臨時輸入利比里亞、僅供其個人使用的防護服,包括防彈背心和軍用頭盔;
(c)事先已依照下文第6段通知第1521(2003)號決議第21段所設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專供人道主義或防護之用的其他非致命軍事裝備用品,以及相關的技術援助和訓練;
6. 決定在上文第4段所述期間,所有國家均應將運給利比里亞政府的任何軍火及相關物資,或向利比里亞政府提供的與軍事活動有關的任何援助、諮詢或訓練事宜,事先通知委員會,但上文第5段(a)和(b)分段所述者除外,強調此類通知中須載列所有相關資料,包括酌情說明交付的武器和彈藥的種類和數量、最終用戶、擬議交付日期和運輸路線;重申利比里亞政府隨後必須對武器和彈藥做出標記,維持一個登記冊,並正式通知委員會已經採取了這些步驟;
7. 重申安理會打算至少每年一次審視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所定措施,指示委員會與相關指認國協調並在專家小組協助下,視需要更新公開備查的列入禁止旅行和凍結資產名單的理由以及委員會的準則;
8. 決定在利比里亞政府向安理會報告已滿足第1521(2003)號決議所列的終止有關措施的條件並向安理會提供信息說明據以作出此種評估的理由後,應利比里亞政府的要求審視上述任何措施;
9. 決定將根據第1854(2008)號決議第4段任命的專家小組的任期再延長至2010年12月20日,以執行下列任務:
(a)前往利比里亞和鄰國執行兩次後續評估任務,以便進行調查並編寫一份中期報告和一份最後報告,說明上文第4和第6段以及第1521(2003)號決議所定、經上文第3和第4段修正的措施的執行情況和任何違反這些措施的情況,其中包括與委員會指認第1521(2003)號決議第4(a)段和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所述個人相關的任何信息,並包括非法軍火貿易的各種資金來源,例如來自自然資源的資金;
(b)評估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所定措施的影響和實效,尤其是對前總統查爾斯•泰勒名下資產的影響和實效;
(c)確定可在哪些領域加強利比里亞和該區域各國的能力並就此提出建議,以利於執行第1521(2003)號決議第4段和第1532 (2004)號決議第1段所定措施;
(d)在利比里亞不斷演變的法律框架內,評估森林和其他自然資源正在何種程度上促進和平、安全與發展而不是助長不穩定,以及相關立法(《國家林業改革法》、《土地委員會法》、《關於森林土地的社區權利法》以及《利比里亞採掘業透明度倡議法》)正在何種程度上協助進行這一過渡;
(e)評估利比里亞政府遵守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的情況,並協同金伯利進程評估遵守情況;
(f)至遲在2010年6月1日和2010年12月20日,就本段列舉的所有問題,通過委員會向安理會分別提出一份中期報告和一份最後報告,並在這兩個日期之前酌情非正式地向委員會通報最新情況,特別是2006年6月解除第1521(2003)號決議第10段所定措施以來在木材部門取得的進展以及2007年4月解除第1521(2003)號決議第6段所定措施以來在鑽石部門取得的進展;
(g)與其他相關專家組,尤其是第1893(2009)號決議第10段重新組建的科特迪瓦問題專家組積極合作,以及與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積極合作;
(h)協助委員會更新公開備查的列入禁止旅行和凍結資產名單的理由;
(i)評估上文第3和4段的影響,尤其是對利比里亞的穩定和安全的影響;
10. 請秘書長重新任命專家小組,並作出必要財政和安保安排,支持專家小組的工作;
11. 籲請所有國家和利比里亞政府在專家小組任務所涉各個方面,與專家小組通力合作;
12. 重申聯利特派團務必在部署區內,並在不影響其任務規定的情況下,繼續向利比里亞政府、委員會和專家小組提供力所能及的協助,並繼續執行以往的決議、包括第1683(2006)號決議規定的各項任務;
13. 敦促利比里亞政府執行2009年金伯利進程審查小組的建議,加強對鑽石開採和出口的內部管制;
14. 鼓勵金伯利進程繼續與專家小組合作,並就利比里亞實施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的發展情況提出報告;
15.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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