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填補經由行政會秘書處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於澳門卑第巷1及3號,澳門華人銀行大廈三樓行政會秘書處行政、財政及資訊處內,並於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柯嵐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壹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服務人員舉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通告張貼於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大樓,並上載到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報考期限為十天,自本公告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算。
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為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填補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行政技術輔助範疇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壹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舉行普通晉級開考之報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大樓,並上載到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上述開考的公告,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警察總局以散位合同招聘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二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知識考試合格並獲進入專業面試的准考人名單正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十六樓警察總局資源管理廳告示板,亦已上載於本局網址www.spu.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為填補立法會輔助部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立法會前地立法會大樓立法會輔助部門一般行政及財政管理處。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為填補立法會輔助部門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舉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通告張貼於立法會前地立法會大樓立法會輔助部門一般行政及財政管理處,並於立法會網頁公佈,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編制外合同人員: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十五名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並於法院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鑑於公佈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澳門基金會二零一三年第四季度的資助名單的總批給金額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總計:112,652,615”
應改為:“總計:129,323,589”。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於澳門基金會
行政委員會代主席 林金城
按照行政長官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的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通過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以填補政策研究室個人勞動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在氹仔體育路185-195號五樓政策研究室告示板,並於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
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
主任 劉本立
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招聘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行政及財政範疇)三缺,經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將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卑第巷1-3號澳門華人銀行大廈5樓本辦公室之報告板上,並同時上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網頁(http://portal.gov.mo/web/guest/citizen/catpage?catid=252)。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馮少榮
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招聘重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兩缺,經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六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將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卑第巷1–3號澳門華人銀行大廈本辦公室之報告板上,並同時上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網頁(http://portal.gov.mo/web/guest/citizen/catpage?catid=252)。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馮少榮
為填補行政公職局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有關填補各公共部門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級三個(3)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將出現的同一範疇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中央開考(開考通告已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將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的行政公職局接待處以供查閱(查閱時間為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該名單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54/2009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二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並轉授予法務局技術輔助廳廳長邱顯哲:
(一)批准假期之享受;
(二)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三)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
(四)簽署並指引不需由局長決定及性質上非特別由其處理的文書。
二、對於本授權及轉授權之權限,本人保留收回及監管的權力。
三、對於因運用本批示所列的授權及轉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可提出必要訴願。
四、邱顯哲廳長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的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在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本署透過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第四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為填補民政總署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壹缺,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葉,振球 | 83.06 |
根據第2 3 / 2 0 1 1 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准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處處長 張達明
正選委員:設備處一等技術員 潘福祺
退休基金會特級技術員 朱美萍
按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本署管理委員會之決議,現為“民政總署購置兩台高壓清渠及吸污水泵車”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競投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大樓地下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玖萬陸仟圓正($96,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為“民政總署”的支票或銀行擔保書,或受益人為“民政總署”的保險擔保方式,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上午十時,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六字樓)舉行。而本署將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同一地點舉行招標解釋會。
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黃有力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通告,有關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普通開考,以填補本會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公共行政範疇)兩缺,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最後評分 |
|
1.º | 蘇景曦 | 66.25 |
2.º | 曹嘉賢 | 65.33 |
3.º | 梁偉瑩 | 61.78 |
4.º | 譚德毅 | 60.48 |
5.º | 劉素文 | 60.21 |
6.º | 張好霞 | 59.93 |
7.º | 黃嘉欣 | 59.51 |
8.º | 黃建南 | 58.78 |
9.º | 何培生 | 58.23 |
10.º | 陳嘉蓮 | 57.43 |
11.º | 易志榮 | 57.38 |
12.º | 陳婉琪 | 57.25 |
13.º | 何詩明 | 56.91 |
14.º | 雷國立 | 56.88 |
15.º | 林志超 | 56.78 |
16.º | 歐迪倫 | 56.53 |
17.º | 甘智茵 | 55.70 |
18.º | 陳小琪 | 55.36 |
19.º | 招可惠 | 55.21 |
20.º | 簡凝聳 | 54.68 |
21.º | 鄭詠詩 | 54.41 |
22.º | 簡媚挺 | 54.20 |
23.º | 陳麗嫦 | 53.65 |
24.º | 胡偉杰 | 53.61 |
25.º | 陳金玉 | 53.50 |
26.º | 林紫薇 | 53.31 |
27.º | 陳惠芬 | 52.15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知識考試得分低於50分被淘汰之投考人:210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有關本名單的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成績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但不得以對其餘投考人的優劣判斷作為上訴依據。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正選委員:退休及撫卹制度廳廳長 甄溢全
公積金供款人輔助處處長 周桂芳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普通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退休基金會中葡傳譯及翻譯職程的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對外入職普通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報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共職務之一般要件;
c)具備中葡翻譯學士學位或語言(中文或葡文)學士學位;
d)掌握兩種正式語文。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之《投考報名表》,並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內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臨澳門宋玉生廣場181至187號光輝商業中心20樓退休基金會報考:
3.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其內須詳細列明學歷、專業培訓及工作經驗,投考人須就所列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3.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上述a)、b)和c)項所指文件,以及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上述a)和b)項所指文件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3.3. 提交文件副本時,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實。
4. 職務內容
二等翻譯員須忠於文章內容及寫作風格進行兩種正式語文翻譯(中葡/葡中);須忠於演說者的正確意思進行兩種正式語文的接續傳譯或同聲傳譯(中葡/葡中);對中葡及葡中文本進行翻譯鑑定。
5.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七所載薪俸表的4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須先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
7. 甄選方式
7.1. 甄選採用下列方法: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淘汰制),分筆試及口試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3小時的筆試;
第二階段:30分鐘的口試。
第二項甄選方法:專業面試;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者即被除名。
7.2.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相關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相關職務的能力。
8. 評分制度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淘汰制)——70%;
第二項甄選方法:專業面試——20%;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所得的平均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不得進入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
投考人的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低於50分者視作被淘汰。
9. 考試範圍
9.1. 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知識、財務投資,以及國內外時事及通識的傳譯及翻譯。知識考試中筆試及口試所佔比重如下:
筆試——60%
口試——40%
9.2. 進行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下列法例及使用各類紙本字典作參考,但電子字典除外:
10. 名單及與投考人有關的重要資訊的公佈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成績名單、考試時間表及與投考人有關的重要資訊均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至187號光輝商業中心20樓退休基金會,並同時上載於本會網頁(http://www.fp.gov.mo)。
11.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2.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會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3.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沙蓮達
正選委員:行政公職局顧問翻譯員 鄭麗嫻
行政公職局顧問翻譯員 馮智銳
候補委員: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行政管理人 Fátima Maria da Conceição da Rosa
行政公職局顧問翻譯員 黃桂英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財政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五缺,經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霍禮東 | 82.75 | |
2.º | 羅敬桐 | 79.63 | |
3.º | 陳頌琳 | 78.50 | |
4.º | 朱彩玉 |
78.31 |
a) |
5.º | 梁婉琪 | 78.31 |
a)職級年資較長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一及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二等技術員 陳愷婷
委員(候補):顧問高級技術員 劉嘉菲
二等高級技術員 李國彥
為填補經由財政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兩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容光亮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傳譯及翻譯特別制度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傳譯及翻譯範疇)一缺,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其開考通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名次 | 中文姓名 |
總成績 |
1.º | 招麗芬 | 62.3 |
2.º | 梁仲佳 | 59.0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之規定: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上述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統計暨普查局顧問翻譯員 周寶儀
委員:行政公職局一等翻譯員 Jessica da Silva Manhão
統計暨普查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Teresa de Jesus Couto Lopes da Silva
統計暨普查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統計資料發佈範疇)兩缺,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其開考通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布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
名次 | 中文姓名 |
成績 |
1.º | 黎潔媚 | 74.6 |
2.º | 古淑珍 | 64.8 |
3.º | 庄瑜玲 | 63.4 |
4.º | 黃梁君 | 60.5 |
5.º | 曾曉瑜 | 59.5 |
6.º | 李淑敏 | 57.2 |
7º | 何海清 | 53.9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之規定: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上述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鄭麗湘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高展文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寶蓮
為履行關於給予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九月一日第54/GM/97號批示,勞工事務局現刊登二零一三年第四季度受資助實體的名單:
受惠實體 | 目的 | 許可批示日期 | 資助金額 |
澳門本地工人權益會 | 運作和舉辦活動經費。 | 04/01/2013及10/10/2013 | $ 189,731.00 |
澳門民生協進會 | 運作經費。 |
04/01/2013及 |
$ 28,000.00 |
澳門工人同盟總會 | 運作經費。 | 04/01/2013 | $ 5,000.00 |
澳門職工民心協進會 | 運作和舉辦活動經費。 |
04/01/2013及 |
$ 24,523.00 |
澳門幼兒保教職工協會 | 運作和舉辦活動經費。 |
04/01/2013、 |
$ 103,961.20 |
澳門勞動民生協會 | 運作經費。 | 04/01/2013 | $ 17,930.00 |
澳門物業管理員職工會 | 運作和舉辦活動經費。 |
04/01/2013及 |
$ 66,259.60 |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 運作和舉辦活動經費。 |
19/12/2012、23/01/2013、25/03/2013、 |
$ 2,131,694.00 |
澳門工人民生力量聯合工會 | 運作和舉辦活動經費。 |
04/01/2013及 |
$ 118,366.00 |
澳門建造業總工會 | 運作經費。 |
22/01/2013及 |
$ 166,000.00 |
澳門職工權益協會 | 運作經費。 | 04/01/2013 | $ 23,868.00 |
澳門工人自救會 | 運作經費。 | 04/01/2013 | $ 13,910.80 |
澳門裝修業聯合會 | 運作和舉辦活動經費。 |
04/01/2013、12/08/2013及 |
$ 48,760.00 |
澳門娛樂業.酒店從業員工會 | 運作和舉辦活動經費。 |
04/01/2013及 |
$ 66,271.80 |
新澳門扎鐵聯合會 | 運作經費。 | 04/01/2013 | $ 25,690.00 |
澳門工人團結工會 | 運作和舉辦活動經費。 |
04/01/2013及 |
$ 29,414.00 |
澳門民生權益促進會 | 運作經費。 | 18/03/2013 | $ 27,192.00 |
中國澳門鋼筋扎鐵工程工會 | 運作經費。 | 22/07/2013 | $ 28,000.00 |
澳門工人民生權益促進會 | 運作經費。 | 12/11/2013 | $ 13,596.00 |
澳門職業安全健康協會 | 舉辦活動經費。 |
19/06/2013及 |
$ 47,300.00 |
澳門特殊奧運會附屬智障人士輔助就業中心 | 舉辦活動經費。 | 25/10/2013 | $ 18,000.00 |
楊惠強 | 比賽獎金。 | 18/11/2013 | $ 10,000.00 |
林耀輝 | 比賽獎金。 | 18/11/2013 | $ 5,000.00 |
陳景輝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鄭偉祺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陳掌明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蔣中南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張希遠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趙汝亮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許佳良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林智德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林森藝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劉毅坤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劉小伶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劉純輝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李恆信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李浩明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李嘉榮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李藝雄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李兆基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李維傑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梁景棠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梁健強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廖玄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羅華添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呂俊權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潘偉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沈梓祺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岑毅華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蘇昭龍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余仕仁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胡振明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黃志明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黃嘉偉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胡嘉龍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夏運旭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徐珍建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趙晨佳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歐陽景鵬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陳頌凱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陳楚漢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陳富權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陳偉雄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謝衛東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陳偉材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張樣全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張志康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張清貴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趙家樂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徐焯明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蔡世達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朱炳良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范小雄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何康彥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游沃欽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黎志明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林慶添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林瑞榮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藍建明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梁嘉偉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梁文偉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劉發雄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吳平偉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蕭建福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蘇正業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蘇亦林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譚家駒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談偉業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杜嘉鏘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余健坡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袁志豪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王曉明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黃躍華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王敬浩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黃紹華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許振恆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楊志江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鄭宸凱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陳國賓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陳夢華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陳秉詮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張鴻基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張潤強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張敏儀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朱英亮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Geraldina da Graca Cardoso Novo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何源佳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何志偉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何婉珊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許嘉和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楊少華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郭志安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林鎮昌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林嘉敏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劉天興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李元凱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李健全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李杰新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梁家明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梁光耀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梁天豪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羅健誠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盧少文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駱增毅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勞永曄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牟林濤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吳志堅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蘇俊傑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湯淑芳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余桂才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吳志明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翁曉文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黃子鏗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胡朝陽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阮兆恒 | 助學金。 | 06/02/2013 | $ 2,500.00 |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規範的《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現通過以限制性及審查文件方式為博彩監察協調局之編制內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第一職階顧問督察一缺。
再通知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一字樓本局行政財政處之告示板以及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為填補博彩監察協調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任用人員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一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為填補消費者委員會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高士德大馬路26號何鴻燊夫人大廈5樓消費者委員會行政財政組報告板上(或可瀏覽本會網頁:www.consumer.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為填補消費者委員會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高士德大馬路26號何鴻燊夫人大廈5樓消費者委員會行政財政組報告板上(或可瀏覽本會網頁:www.consumer.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按照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並根據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有關行政委員會運作以及將專項事務交予行政委員會成員的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第859/CA號決議:
一、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各項專項事務將分配如下:
——行政委員會主席丁連星:
貨幣暨匯兌處、研究暨統計辦公室、行政委員會輔助辦公室及內部審計辦公室。
——行政委員會委員潘志輝:
保險監察處、財務暨人事處、澳門金融學會、法律事務辦公室及行政科。
——行政委員會委員尹先龍:
銀行監察處、資訊辦公室及物資供應及管理科。
二、根據《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專項事務的分配亦附帶有關事務的相應權限之授予;
三、上述授權不妨礙行政委員會的監管權和收回權;
四、追認各位行政委員會成員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本決議日期間之所有行為。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人力資源辦公室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壹缺(資訊範疇)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
合格應考人: | 分 |
鍾治國 | 71.66 |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期間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舜堯
正選委員:人力資源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湯惠均
統計暨普查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光雄
人力資源辦公室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壹缺(資訊範疇)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
合格應考人: | 分 |
吳斌 | 72.08 |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期間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辦公室首席高級技術員 鄧慶堅
正選委員:人力資源辦公室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玉鈴
教育暨青年局一等技術員 鄭燕華
金融情報辦公室為填補以下空缺,經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布,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07-323號中國銀行大廈22樓金融情報辦公室內,並於本辦公室網頁內公布:
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伍文湘
為填補經由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以散位合同填補的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兩缺,經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應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南灣湖5A地段澳門財富中心13樓A-K單位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實踐考試將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九日(星期日)上午十時起,在澳門商業大馬路澳門財富中心正門進行。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主任 姍桃絲
為填補經由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以散位合同填補的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兩缺,經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應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南灣湖5A地段澳門財富中心13樓A-K單位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內以供查閱。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主任 姍桃絲
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散位合同重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駕駛範疇)兩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六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該名單亦已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fsm.gov.mo。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警長 譚明達
委員:副消防區長 劉永燊
首席警員 張志恆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有關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電子及自動化範疇)四缺,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姓名 |
分 |
|
1.º | 郭桂林 | 68.08 |
2.º | 陳炎斌 | 67.70 |
3.º | 秦振翔 | 67.32 |
4.º | 趙振強 | 66.74 |
5.º | 姚語剛 | 65.46 |
6.º | 徐嘉俊 | 64.24 |
7.º | 蕭穎豪 | 63.46 |
8.º | 鄧智謙 | 63.33 |
9.º | 龍擎峰 | 62.55 |
10.º | 何文耀 | 62.16 |
11.º | 許毅良 | 62.03 |
12.º | 鄧棟仰 | 62.00 |
13.º | 林沛權 | 61.82 |
14.º | 何振宇 | 61.75 |
15.º | 曾慶龍 | 61.33 |
16.º | 鄭敬豪 | 61.21 |
17.º | 黃冠新 | 60.63 |
18.º | 蘇奕欽 | 60.32 |
19.º | 呂建強 | 60.18 |
20.º | 趙紅順 | 60.06 |
21.º | 吳岳棉 | 59.90 |
22.º | 林柏盤 | 59.40 |
23.º | 葉浩然 | 59.08 |
24.º | 馬駿鋌 | 59.00 |
25.º | 林旺福 | 58.93 |
26.º | 勞展恩 | 58.66 |
27.º | 容嘉麒 | 54.91 |
28.º | 曾遠超 | 54.30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因缺席知識考試被淘汰之投考人:37名。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知識考試不合格被淘汰之投考人:32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張玉英
正選委員:處長 陳永紅
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治勇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七日第三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有關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採購範疇)四缺,現公布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A)合格投考人:
姓名 |
分 |
|
1.º | 陸景松 | 7.18 |
2.º | 鄭日豪 | 6.96 |
3.º | 鄭國華 | 6.34 |
4.º | 樓煜淳 | 6.33 |
5.º | 張淑眉 | 6.22 |
6.º | 鄭佩欣 | 6.16 |
7.º | 李英華 | 6.06 |
8.º | 鄭佩君 | 6.03 |
9.º | 王燕航 | 5.98 |
10.º | 梁志雄 | 5.75 |
11.º | 陸瑞儀 | 5.43 |
12.º | 林美芳 | 5.28 |
B)被淘汰之投考人:1353人
被淘汰之投考人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以供查閱。
備註:
根據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張玉英
正選委員:廳長 杜淑森
處長 楊春麗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九十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通告,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取錄合格者就讀培訓課程和進行實習。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以供查閱,或可瀏覽本局網站:www.pj.gov.mo。
同時根據上述行政法規同一條第四款之規定,有條件限制之准考人應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彌補缺失或證明符合要件,否則將被除名。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三缺,經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以供查閱。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六十三缺,經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以供查閱。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錄取四名實習人員參加進入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營養職務範疇)所必需的實習;以便以編制外合同制度招聘衛生局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兩缺。經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四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藥劑師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藥劑師四缺,經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以供查閱。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以散位合同制度任用的護理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九十三缺,經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六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的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經由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三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於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錄取四十八名實習員,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填補衛生局藥劑師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四十缺,經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的專業面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及第23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教育暨青年局公務人員進行限制性的晉級普通開考:
編制外合同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二缺,有關開考專為教育暨青年局編制外合同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二等技術輔導員而舉行。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以及在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按照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行政長官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學科領域:葡文)一缺。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次開考的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九十九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及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投考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或其他國籍人士;
二.二. 符合第12/2010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學歷要求,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三. 符合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三、應提交的文件、報考辦法及地點
三.一. 應提交的文件
(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二)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三)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
(四)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三.二.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及(四)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三.三. 上述(一)及(二)項所指文件,若未能出示正本,副本則須由公證員或存有文件原件的部門依法認證。
三.四. 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下載)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本通告指定期限內,以下列任一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一)於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
(二)以附收件回執的掛號郵寄方式遞交,須留意上述第三.三.項所提及的有關文件副本認證事宜。信封面應註明“投考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學科領域:葡文)一缺之資料”。
四、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五、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所載的4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和福利。
六、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最長為三個小時)和試教,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
(二)專業面試——20%
(三)履歷分析——10%
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七、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七.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四) 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七.二. 與葡文學科領域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八、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九、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一、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中學校長 陳英倫
正選委員:中心主任 胡潔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黃崢志
候補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何詠儀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李潔茵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按照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行政長官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職程(特殊教育範疇)一缺。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次開考的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九十九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及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投考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或其他國籍人士;
二.二. 符合第12/2010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所規定的學歷要求,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三. 符合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三、應提交的文件、報考辦法及地點
三.一. 應提交的文件
(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二)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三)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
(四)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三.二.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及(四)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三.三. 上述(一)及(二)項所指文件,若未能出示正本,副本則須由公證員或存有文件原件的部門依法認證。
三.四. 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下載)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本通告指定期限內,以下列任一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一)於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
(二)以附收件回執的掛號郵寄方式遞交,須留意上述第三.三.項所提及的有關文件副本認證事宜。信封面應註明“投考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職程(特殊教育範疇)一缺之資料”。
四、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在行政單位的工作,為以葡語及英語為母語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進行評估,同時支援以葡語及英語為教學語言學校的有特殊教育需要學生;參與撰寫個別化教育計劃,以及為家長、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組織工作坊或相關的培訓活動。
五、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四所載的4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和福利。
六、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最長為三個小時)和試教,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
(二)專業面試——20%
(三)履歷分析——10%
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七、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七.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四)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七.二. 與特殊教育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八、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九、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一、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中心主任 周佩玲
正選委員:公立學校副校長 Ana Cristina Fernandes Cigarro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 Adelina Beatriz dos Remédios Santos
候補委員:公立小學校長 Felizbina Carmelita Gomes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馮佩雯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的批示,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文化局工作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以下空缺:
1. 編制內人員: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2. 編制外合同人員: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兩缺。
3. 個人勞動合同人員﹕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文化局總部內,並於文化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應自緊接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為旅遊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鄭立君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技術員 朱潔琳
正選委員: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 Isabela Eleonora Catela Antunes Trabuco
一等技術員(民政總署) 蔣靜華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本局填補編制外合同高級技術員職程社會工作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兩缺,以文件審查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以供給有關人士於辦公時間內查閱。准考人亦可於本局的網頁http://www.ias.gov.mo查閱有關臨時名單。開考通告的公告載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鄧詠詩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蘇玉璇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光雄(統計暨普查局)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本局填補編制外合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五缺,以文件審查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以供給有關人士於辦公時間內查閱。准考人亦可於本局的網頁http://www.ias.gov.mo查閱有關臨時名單。開考通告的公告載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特級技術員 李錦培
正選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余嘉麗
二等翻譯員 周凌鋒(行政公職局指定)
本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技術員職程心理或輔導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四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將准考人知識考試結果及專業面試名單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告示板,以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ias.gov.mo供查閱。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韓衛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協調員) 胡綺梅
二等高級技術員 葉詠沁
為填補體育發展局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性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梁慧琪 | 80.75 |
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計的十個工作天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六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於體育發展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處長 林國洪
正選委員:體育發展局體育設備管理處處長 萬展鵬
澳門監獄顧問高級技術員 蔣景安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並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的批示,體育發展局現「為體育發展局及教育暨青年局合辦的二零一四年暑期活動提供報名工作服務」,代表判給人進行公開招標程序。
有意之投標者可於本招標公告刊登日起,於辦公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綜藝館第一座四樓體育發展局總部接待處查閱卷宗或繳付$500.00(澳門幣五佰元正)購買招標案卷的複印本一份或於本局網頁(www.sport.gov.mo)下載區內免費下載。
在遞交投標書期限屆滿前,有意投標者應自行前往體育發展局總部,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之文件。
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一四年三月七日中午十二時正,逾時的投標書不被接納。投標者須於該截止時間前將標書交往位於上指地址的體育發展局總部,且需同時繳交$129,000.00(澳門幣壹拾貳萬玖仟元正)作為臨時保證金。如投標者選擇以銀行擔保方式時,有關擔保需由獲許可合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銀行發出並以“體育發展基金”為抬頭人,或前往體育發展局總部行政財政處繳交相同金額的現金或支票。
開標將訂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綜藝館第一座四樓體育發展局總部會議室進行。
投標書自開標日起計九十日內有效。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於體育發展局
代局長 戴祖義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四缺之語言、文化及文學範疇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經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專門知識考試合格並獲准進入專業面試的准考人名單已張貼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七樓,並上載到本辦網頁(http://www.gaes.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六日作出之批示,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傳播系傳意實驗室供應及安裝演播室基礎建設和燈光系統設備、廣播製作及控制室器材及設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澳門大學行政樓二樓A201室採購處,取得《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每份為澳門幣壹佰元正($100.00)。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及實地視察。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正在澳門大學新校區劉少榮樓三樓E4 3052室舉行,而實地視察亦將安排於當天在講解會後進行。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壹拾陸萬壹仟元正($161,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澳門大學何賢會議中心HG01室舉行。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黎日隆(行使澳門大學校長授予的權力)
人力資源總監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澳門大學校長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五日核准之授權的第四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人力資源服務處處長黃冠昇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四)根據法律規定,依法核准發出員工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具機密性質者除外;
(五)按法律規定,簽發衛生護理證及職員證;
(六)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員工所提交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七)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八)代表澳門大學依法簽署員工的錄用通知書,以及兼職人員的工作合約,除領導及主管人員外;
(九)批准員工參加及取消公積金計劃;
(十)核准女性工作人員因成為母親並以母乳哺育子女在每一工作日有權缺勤一小時直至該子女滿一周歲為止的申請。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七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於澳門大學
人力資源總監 關小燕
人力資源總監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經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十三次會議核准之授權的第四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人力資源服務處處長黃冠昇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刊登招聘員工廣告的開支,每次最高金額不超過$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四)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向從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聘任的員工發放交通費津貼、行李運輸費津貼及家具購置津貼,每次最高金額不超過$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五)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向員工發放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房屋津貼、家庭津貼及喪葬津貼;
(六)根據法律規定,核准醫療、醫藥及留院醫治費用;
(七)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七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於澳門大學
人力資源總監 關小燕
澳門大學校園管理代總監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二組通告內有關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四款作出以下決定:
一、轉授予設施營運及維護處代處長譚謙華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三)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由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於澳門大學
校園管理代總監 陳麗芬
澳門大學校園管理代總監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二組通告內有關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四款作出以下決定:
一、轉授予設施營運及維護處代處長譚謙華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由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於澳門大學
校園管理代總監 陳麗芬
社會保障基金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四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在澳門馬忌士街2至6號社會保障基金總部一樓行政暨財政處,並同時上載於本基金內聯網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為填補社會保障基金的下列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馬忌士街2至6號社會保障基金總部一樓行政暨財政處內,並於本基金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編制內人員:
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編制外合同人員: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十二缺。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澳門特別行政區透過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公開宣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現就“第六十一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門票銷售服務”的判給作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提供服務的地點: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內地,以及互聯網售賣門票。
4. 服務目的:售賣第六十一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門票。
5. 執行期限:遵照承投規則內所列明的期限。
6. 標書的有效期:九十日,由公開開啟標書儀式結束後起計。
7.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伍萬元正($50,000.00),可以以現金或保付支票交付旅遊局財政處,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提供,並註明收款人為“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及用途。
8. 確定保證金:判給總價的百分之四。
9. 底價:不設底價。
10. 延期:倘若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公共部門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截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在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遞交至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12. 講解會:有意者可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出席位於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舉辦之講解會。
13. 開啟標書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上午十時。
開啟標書時,投標人應出席以提交倘有的異議或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14. 投標書的評核標準及其所佔的比重﹕
a)價格60%;
b)提供銷售門票的詳細計劃書30%:
i. 銷售地點的數量及分佈10%;
ii. 銷售形式5%;
iii. 描寫售賣門票和退票程序的詳細度5%;
iv. 售賣門票的簡易程度5%;
v. 如遇電腦售票系統故障時的應變方案5%。
c)提供售票服務的經驗10%:
i.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為各政府部門所舉辦的活動提供售票服務的經驗5%;
ii.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為私人機構所舉辦的活動提供售票服務的經驗5% 。
計算之方式根據招標方案內第十一條之說明。
15.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時間: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止日,在辦公日辦公時間內。
價格:澳門幣伍佰元($500.00)。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代協調員 朱妙麗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批准,現就“第六十一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基建工程顧問服務”的判給的公開招標程序。
1. 招標實體: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提供服務的地點:所有為第六十一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基建工程的施工地點,包括東望洋賽道、賽車大樓及其周邊區域、水塘步行徑、本委員會的貨倉以及葡京酒店彎的藝園區域。
4. 服務目的:為實施第六十一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所需,在土木建築、電力及通訊等的計劃及工程範疇提供技術、行政和財政的管理服務,以及質量監控和工程巡查。
5. 執行期限:遵照承投規則內所列明的期限。
6. 標書的有效期:九十日,由公開開標儀式結束後起計。
7.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拾伍萬元正($150,000.00),可以以現金或保付支票交付旅遊局財政處或以支付“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及註明用途的銀行擔保方式提交。
8. 確定保證金:判給總價的百分之五。
9. 底價:不設底價。
10. 接納條件:競投實體必須在土地工務運輸局作出五年或以上的編制計劃註冊登記,其工作小組組長(具土木工程師資格)必須在土地工務運輸局作出十年或以上的編制計劃及指導工程註冊登記,及所有專業的工程師及或建築師必須在土地工務運輸局作出五年或以上的編制計劃及指導工程註冊登記。提供公共工程質量監控服務的實體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官方認可的實驗室均被接納,以上實體的工作小組組長必須具有十年或以上的專業經驗及其他人員必須具有五年或以上的經驗。
11. 延期:倘若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公共部門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截標日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在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遞交至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13. 講解會:有意者可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出席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舉行之講解會。
14.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上午十時。
開標時,投標人應出席以提出倘有的異議或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15. 投標書的評核標準及其所佔的比重﹕
a)價格60%;
b)執行服務的人力資源15%:
i. 為執行服務I及II所提供的人力資源數量5%;
ii. 為執行服務I及II所建議提供的人力資源履歷的質素10%。
c)根據承投規則的技術條件提供執行服務的計劃,包括服務I及II的日程編排及資源分配5%:
i. 所提供服務(策劃、工程計劃、工程招標的籌備、工程的指導及稽查、緊急應變及待命隊伍)的詳細度、說明、步驟及關鍵的工作程序3%;
ii. 建議資源的合適性及分配性2%;
d)提供同類型服務的經驗20%:
i. 具備提供相同或更大規模和責任的同類型服務(工程的計劃、指導及稽查),包括需出示被公共工程主接收的證明10%;
ii. 提供同類服務的履歷,需出示被工程主接收的證明10%;
計算之方式根據招標方案內第十一條之說明。
16.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時間: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止日,在辦公日辦公時間內。
價格:澳門幣伍佰元整($500.00)。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代協調員 朱妙麗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四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李梓然 | 80.81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地工務運輸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何耀榮
正選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局一等技術員 李翠儀
教育暨青年局一等技術員 關志恆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四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四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黎筱茵 | 84.69 |
2.º | 李振源 | 81.19 |
3.º | 麥潔茵 | 80.81 |
4.º | 黃紹東 | 79.56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四年二月六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慧樺
正選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佩瑜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關
施苑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下列人員空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在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十三字樓土地工務運輸局行政暨財政廳,以及在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澳門治安警察局交通廳擴建工程」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二條的規定作出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七樓公共建築廳查閱。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為填補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編制外合同人員,地形測量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地形測量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四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歐家維 | 74.81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六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劉麗群
正選委員:行政公職局二等翻譯員 Eurico da Silva Leong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首席技術員 盧貴珍
為填補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編制內海上交通控制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海上交通控制員兩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緊接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政局為填補個人勞動合同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六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陳嘉欣 | 81.44 | |
2.º | 陳逸雯 | 80.89 | |
3.º | 郭淑英 | 80.44 | a) |
4.º | 林鑫 | 80.44 | a) |
5.º | 梁綺雯 | 80.44 | |
6.º | 林凱茵 | 79.83 |
a)在公職的年資較長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三十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於郵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郵政局出納科科長 Arminda Fátima de Sousa Ribas da Silva
正選委員:郵政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招淑芬
體育發展局一等技術員 陳暢堅
為填補本局散位合同人員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有關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之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專業面試名單已張貼於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的公告欄內,並上載到本局網頁(http://www.smg.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房屋局以編制外合同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青洲沙梨頭北巷一百零二號九樓房屋局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技術稽查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稽查一缺;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二十三缺。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郭惠嫻
房屋局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新聞傳意範疇)二缺,經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青洲沙梨頭北巷一百零二號房屋局地下接待處之告示欄,並上載到房屋局網頁內www.ihm.gov.mo。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郭惠嫻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制度填補環境保護局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兩缺。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准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93至437號“皇朝廣場”十樓環境保護局,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dspa.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張紹基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六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阮佩玲 | 82.83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四年一月三十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首席高級技術員) 唐漢文
正選委員:交通事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梁喜欣
民政總署首席技術員 何家會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散位合同人員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六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服務專區告示版,以及上載到本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視聽設備機械技工範疇)一缺。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六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服務專區告示版,以及上載到本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圖像設計範疇)兩缺。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
交通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交通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行政及財政處告示板,以及本局網頁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於經濟局——局長 蘇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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