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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由第21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並經由第4/2011號法律修改的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核准的《印花稅規章》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彭志銘替代程道全擔任不動產估價委員會“A”正選委員,任期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委任黃偉鵬替代李建豐擔任不動產估價委員會“A”候補委員,任期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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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法務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623,400.00(澳門幣陸拾貳萬叁仟肆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法務局一項金額為$623,400.00(澳門幣陸拾貳萬叁仟肆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高舒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局長梁葆瑩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管理廳廳長李勝里;
委員:財政暨財產處處長陳玉儀;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劉潔心;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陳佩玲。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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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博彩監察協調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31,000.00(澳門幣叁拾叁萬壹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博彩監察協調局一項金額為$331,000.00(澳門幣叁拾叁萬壹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雪萬龍,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財政處處長林培源,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科長余敬方,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一等高級技術員伍安璐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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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人力資源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78,361.00(澳門幣叁拾柒萬捌仟叁佰陸拾壹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人力資源辦公室一項金額為$378,361.00(澳門幣叁拾柒萬捌仟叁佰陸拾壹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盧瑞冰,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代副主任陳元童;
委員:二等技術員Adelino Augusto de Souza;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陳毅豐。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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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29,000.00(澳門幣壹拾貳萬玖仟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一項金額為$129,000.00(澳門幣壹拾貳萬玖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伍文湘,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技術員鄧頴峰;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高嘉麗;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朱婉儀;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馮婉琪;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林劍鋒。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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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119,000.00(澳門幣壹佰壹拾壹萬玖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金額為$1,119,000.00(澳門幣壹佰壹拾壹萬玖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黃少澤,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管理及計劃廳廳長杜淑森;
委員:財政及財產處處長楊春麗;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高麗娟;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張淑眉;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李英華。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656,100.00(澳門幣陸拾伍萬陸仟壹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一項金額為$656,100.00(澳門幣陸拾伍萬陸仟壹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家豪,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高級技術員侯靜容代任;
委員: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何莉莉,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一等技術輔導員陳淑儀代任;
委員: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梁綺雯,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甄池芝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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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環境保護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30,800.00(澳門幣壹拾叁萬零捌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環境保護局一項金額為$130,800.00(澳門幣壹拾叁萬零捌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張紹基,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財政處處長李少容,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技術員黃美玲代任;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何建君,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駱少英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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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科技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8,600.00(澳門幣肆萬捌仟陸佰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科技委員會一項金額為$48,600.00(澳門幣肆萬捌仟陸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秘書長梁寶鳳;
委員:一等技術員李敏妍;
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梁潔儀;
候補委員: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區鈺儀;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謝偉明。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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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新聞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55,7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伍仟柒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新聞局一項金額為$255,7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伍仟柒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陳致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財政處處長黃文富,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謝惠玲;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Adelina Andrade de Aguiar。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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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40,000.00(澳門幣壹拾肆萬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140,000.00(澳門幣壹拾肆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陳海帆,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副主任楊崇蔚;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李敏濤;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廖志漢。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九日。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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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公職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840,000.00(澳門幣捌拾肆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公職局一項金額為$840,000.00(澳門幣捌拾肆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朱偉幹,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及財政處處長Brígida Bento de Oliveira Machado,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陳幗婷(職務主管),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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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身份證明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00,000.00(澳門幣叁拾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身份證明局一項金額為$300,000.00(澳門幣叁拾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黎英杰,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唐偉杰,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羅翩卿,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高級技術員尹潔琳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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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文化產業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06,100.00(澳門幣壹拾萬陸仟壹佰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文化產業委員會一項金額為$106,100.00(澳門幣壹拾萬陸仟壹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張素梅,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王勁秋;
委員:首席技術員劉少梅;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呂思薇。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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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747,500.00(澳門幣柒拾肆萬柒仟伍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項金額為$747,500.00(澳門幣柒拾肆萬柒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廳廳長張敏玉;
委員:財政處代處長林康龍;
候補委員:會計科科長譚鳳燕;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Arlete Maria Amante Madeira de Carvalho。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交通事務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60,000.00(澳門幣壹拾陸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交通事務局一項金額為$160,000.00(澳門幣壹拾陸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汪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副局長鄭岳威,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廳長賈靖龍代任;
委員:行政及財政處處長鄺詠琪,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93,300.00(澳門幣玖萬叁仟叁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一項金額為$93,300.00(澳門幣玖萬叁仟叁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陳漢傑,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Irene Wong Martins;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鍾少燕;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陸雅琪;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冼嘉欣。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9,700.00(澳門幣肆萬玖仟柒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一項金額為$49,700.00(澳門幣肆萬玖仟柒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山禮度,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余玉玲;
委員:一等技術員Luís Filipe Alves Lei;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林月華;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余慧清。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一四年一月三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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