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1/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由第21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並經由第4/2011號法律修改的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核准的《印花稅規章》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彭志銘替代程道全擔任不動產估價委員會“A”正選委員,任期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委任黃偉鵬替代李建豐擔任不動產估價委員會“A”候補委員,任期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葡文版本

第22/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法務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623,400.00(澳門幣陸拾貳萬叁仟肆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法務局一項金額為$623,400.00(澳門幣陸拾貳萬叁仟肆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高舒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局長梁葆瑩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管理廳廳長李勝里;

委員:財政暨財產處處長陳玉儀;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劉潔心;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陳佩玲。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葡文版本

第23/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博彩監察協調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31,000.00(澳門幣叁拾叁萬壹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博彩監察協調局一項金額為$331,000.00(澳門幣叁拾叁萬壹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雪萬龍,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財政處處長林培源,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科長余敬方,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一等高級技術員伍安璐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葡文版本

第24/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人力資源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78,361.00(澳門幣叁拾柒萬捌仟叁佰陸拾壹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人力資源辦公室一項金額為$378,361.00(澳門幣叁拾柒萬捌仟叁佰陸拾壹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盧瑞冰,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代副主任陳元童;

委員:二等技術員Adelino Augusto de Souza;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陳毅豐。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葡文版本

第25/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29,000.00(澳門幣壹拾貳萬玖仟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一項金額為$129,000.00(澳門幣壹拾貳萬玖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伍文湘,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技術員鄧頴峰;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高嘉麗;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朱婉儀;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馮婉琪;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林劍鋒。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葡文版本

第26/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119,000.00(澳門幣壹佰壹拾壹萬玖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金額為$1,119,000.00(澳門幣壹佰壹拾壹萬玖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黃少澤,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管理及計劃廳廳長杜淑森;

委員:財政及財產處處長楊春麗;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高麗娟;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張淑眉;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李英華。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葡文版本

第27/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656,100.00(澳門幣陸拾伍萬陸仟壹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一項金額為$656,100.00(澳門幣陸拾伍萬陸仟壹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家豪,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高級技術員侯靜容代任;

委員: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何莉莉,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一等技術輔導員陳淑儀代任;

委員: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梁綺雯,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甄池芝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葡文版本

第28/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環境保護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30,800.00(澳門幣壹拾叁萬零捌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環境保護局一項金額為$130,800.00(澳門幣壹拾叁萬零捌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張紹基,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財政處處長李少容,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技術員黃美玲代任;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何建君,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駱少英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葡文版本

第29/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科技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8,600.00(澳門幣肆萬捌仟陸佰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科技委員會一項金額為$48,600.00(澳門幣肆萬捌仟陸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秘書長梁寶鳳;

委員:一等技術員李敏妍;

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梁潔儀;

候補委員: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區鈺儀;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謝偉明。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葡文版本

第30/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新聞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55,7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伍仟柒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新聞局一項金額為$255,7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伍仟柒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陳致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財政處處長黃文富,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謝惠玲;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Adelina Andrade de Aguiar。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葡文版本

第31/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40,000.00(澳門幣壹拾肆萬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140,000.00(澳門幣壹拾肆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陳海帆,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副主任楊崇蔚;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李敏濤;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廖志漢。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九日。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葡文版本

第32/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公職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840,000.00(澳門幣捌拾肆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公職局一項金額為$840,000.00(澳門幣捌拾肆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朱偉幹,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及財政處處長Brígida Bento de Oliveira Machado,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陳幗婷(職務主管),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葡文版本

第33/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身份證明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00,000.00(澳門幣叁拾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身份證明局一項金額為$300,000.00(澳門幣叁拾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黎英杰,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唐偉杰,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羅翩卿,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高級技術員尹潔琳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葡文版本

第34/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文化產業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06,100.00(澳門幣壹拾萬陸仟壹佰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文化產業委員會一項金額為$106,100.00(澳門幣壹拾萬陸仟壹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張素梅,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王勁秋;

委員:首席技術員劉少梅;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呂思薇。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葡文版本

第35/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747,500.00(澳門幣柒拾肆萬柒仟伍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項金額為$747,500.00(澳門幣柒拾肆萬柒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廳廳長張敏玉;

委員:財政處代處長林康龍;

候補委員:會計科科長譚鳳燕;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Arlete Maria Amante Madeira de Carvalho。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葡文版本

第36/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交通事務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60,000.00(澳門幣壹拾陸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交通事務局一項金額為$160,000.00(澳門幣壹拾陸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汪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副局長鄭岳威,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廳長賈靖龍代任;

委員:行政及財政處處長鄺詠琪,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葡文版本

第37/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93,300.00(澳門幣玖萬叁仟叁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一項金額為$93,300.00(澳門幣玖萬叁仟叁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陳漢傑,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Irene Wong Martins;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鍾少燕;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陸雅琪;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冼嘉欣。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葡文版本

第38/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9,700.00(澳門幣肆萬玖仟柒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一項金額為$49,700.00(澳門幣肆萬玖仟柒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山禮度,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余玉玲;

委員:一等技術員Luís Filipe Alves Lei;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林月華;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余慧清。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二零一四年一月三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