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201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14

刊登日期:

2014.2.5

版數:

156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署《重整黑沙海灘基建設施工程(第三期)》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01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結合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賢佳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署《重整黑沙海灘基建設施工程(第三期)》合同。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法規:

    第4/201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14

    刊登日期:

    2014.2.5

    版數:

    1563-1564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署《筷子基北灣休憩區美化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01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結合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簽署《筷子基北灣休憩區美化工程》合同。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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