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3/201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結合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賢佳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署《重整黑沙海灘基建設施工程(第三期)》合同。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葡文版本

第4/201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結合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簽署《筷子基北灣休憩區美化工程》合同。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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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