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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透過照會(編號:SA/06/68)通知國際電信聯盟秘書長,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九日訂於墨爾本的《國際電信規則》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並獲國際電信聯盟秘書長於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五日覆照確認。
《國際電信規則》自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照會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No.SA/06/68
“……
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通知您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國際電信規則(1988年版)》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如蒙將上述記錄在案,並通知上述公約的各締約方,將不勝感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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