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2014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6/2014

刊登日期:

2014.2.5

版數:

1562

  •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九日《國際電信規則》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照會。
相關類別 :
  • 傳播 - 國際法 - 其他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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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014號行政長官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透過照會(編號:SA/06/68)通知國際電信聯盟秘書長,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九日訂於墨爾本的《國際電信規則》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並獲國際電信聯盟秘書長於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五日覆照確認。

    《國際電信規則》自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照會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中華人民共和國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照會

    No.SA/06/68

    “……

    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通知您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國際電信規則(1988年版)》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如蒙將上述記錄在案,並通知上述公約的各締約方,將不勝感激。

    ……”


    Not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f 19 December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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