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2014號行政長官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透過照會(編號:SA/06/68)通知國際電信聯盟秘書長,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九日訂於墨爾本的《國際電信規則》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並獲國際電信聯盟秘書長於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五日覆照確認。

《國際電信規則》自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照會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中華人民共和國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照會

No.SA/06/68

“……

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通知您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國際電信規則(1988年版)》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如蒙將上述記錄在案,並通知上述公約的各締約方,將不勝感激。

……”


Not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f 19 December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