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電訊盈科(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統一通訊系統的附註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易潔清潔服務”簽訂為文化局總部大樓及公共空間提供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清潔服務公證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總部大樓提供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保安服務公證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嘉匯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總部大樓提供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空調系統保養服務公證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文化產業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
(一)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二)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二、文化產業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得決議將上款所指權限轉授予其主席,而有關決議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三、對行使現轉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文化產業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七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一切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簽訂在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為澳門博物館行政樓、澳門博物館大樓及觀音蓮花苑提供保安服務的附加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張巧娟”簽訂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教職員宿舍D1棟裝修工程之設計及招標文件顧問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鴻興柯式印刷有限公司”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提供2014至2015年刊物印刷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寧建築裝修”簽訂在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為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提供日常小型維修服務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奧的斯電梯(香港)有限公司”簽訂為大炮台迴廊提供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升降機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怡和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購買2014年度資訊設備及網絡系統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010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5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委任羅香珠為婦女事務委員會成員。
二、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續任下列婦女事務委員會成員的委任:
(一)尹一橋;(二)江美芬;(三)何佩芬;(四)Ho Mei Va(何美華);(五)余惠鶯;(六)岑玉霞;(七)狄素珊;(八)周霓;(九)招銀英;(十)林笑雲;(十一)Anabela Fátima Xavier Sales Ritchie(林綺濤);(十二)飛迪華;(十三)陳秀釵;(十四)劉玫瑰;(十五)鄭秀明;(十六)鄭敏敏;(十七)盧德華;(十八)郭淑華;(十九)黃敏兒;(二十)盧瑞心;(二十一)關淑鈴;(二十二)謝路生;(二十三)顏奕萍;(二十四)李雪屏。
三、本批示所指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達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供應及安裝高分辨串聯質譜儀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所指附件五(四)項所規定的權限,第18/2011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元元為旅遊局宣傳及製作處處長,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旅遊局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委任陳元元擔任旅遊局宣傳及製作處處長一職的理據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丘曼玲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