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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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7/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駿傑物業清潔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簽訂2014年及2015年為聖玫瑰堂及聖物寶庫提供管理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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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8/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博訊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應用層防火牆及管理軟件之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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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積信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提供2014年資訊設備行政用戶支援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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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3/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戴祖義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西門子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進行樓宇自動化控制系統升級更新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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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4/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所指附件五(四)項所規定的權限,第18/2011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劉鳳池為旅遊局公共關係處處長,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旅遊局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附件

委任劉鳳池擔任旅遊局公共關係處處長一職的理據如下:

——職位出缺;
——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旅遊局公共關係處處長一職。

學歷:

——美國“University of Wisconsin-Madison”的“Bachelor of Arts”課程,經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認可為學士學位。

專業簡歷:

——1999年11月15日至1999年12月31日,以提供服務方式在前移交大典統籌辦公室擔任職務;
——2000年1月14日至2000年3月31日,以提供服務方式在前移交大典統籌辦公室擔任職務;
——2000年4月1日至2000年4月30日,以提供服務方式在旅遊局擔任職務;
——2000年5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以編制外合同制度擔任旅遊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2004年5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以編制外合同制度擔任旅遊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2006年5月1日至2008年5月6日,以編制外合同制度擔任旅遊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2008年5月7日起至現在,以編制外合同制度擔任旅遊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2013年1月25日至現在,以代任制度擔任旅遊局公共關係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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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5/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易發信廣告製作(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教育資源中心提供2014年教育電視節目攝製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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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6/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東亞(香港)專業廣告製作有限公司”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教育資源中心提供2014年教育電視節目攝製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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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7/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魔法師動畫工作室有限公司”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教育資源中心提供2014年教育電視節目攝製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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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8/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超數碼製作”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教育資源中心提供2014年教育電視節目攝製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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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9/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博科科學儀器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供應及安裝核磁共振光譜系統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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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0/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達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供應及安裝健康科學學院實驗室儀器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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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1/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啟益進出口貿易”簽訂為澳門大學供應及安裝健康科學學院實驗室儀器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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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博科科學儀器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供應及安裝健康科學學院實驗室儀器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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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3/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華綸泰花店”簽訂為文化局總部大樓提供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日常花藝維護服務公證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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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5/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所指附件五(四)項所規定的權限,第18/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雲慧為旅遊局設施管理處處長,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旅遊局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附件

委任李雲慧擔任旅遊局設施管理處處長一職的理據如下:

——職位出缺;
——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旅遊局設施管理處處長一職。

學歷:

——旅遊學院及澳門理工學院之旅遊企業管理學士學位;及
——旅遊學院及澳門理工學院之酒店管理高等專科學位。

專業簡歷:

——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11月30日,以提供服務方式在旅遊局擔任職務;
——2005年12月1日至2009年8月3日,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在旅遊局擔任職務;
——2009年8月4日至2011年9月6日,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在旅遊局擔任一等高級技術員;
——2011年9月7日至現在,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在旅遊局擔任首席高級技術員;
——2013年1月24日至2013年2月28日,以代任方式在旅遊局擔任設施管理處處長職務;
——2013年6月1日至現在,以代任方式在旅遊局擔任設施管理處處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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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6/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栢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簽訂鄭觀應公立學校重建工程協調和監察工作之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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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8/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三友建築置業有限公司”簽訂鄭觀應公立學校重建工程之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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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