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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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89/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7/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統計暨普查局局長鄺碧芳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統計暨普查局設施提供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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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90/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7/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統計暨普查局局長鄺碧芳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長城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統計暨普查局設施提供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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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91/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4/2004號行政法規《勞工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結合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劉偉明為勞工事務局副局長,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五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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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劉偉明擔任勞工事務局副局長的依據如下:
- ——職位出缺;
- ——劉偉明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勞工事務局副局長一職。
劉偉明的學歷及專業簡歷如下:
學歷
- 1998 廣州中山大學公共行政碩士;
- 1988 澳門東亞大學工商管理學士。
專業簡歷
- 2011至今 人力資源辦公室副主任;
- 2007—2011 審計署審計局副局長;
- 2000—2007 審計署高級技術員、審計師及高級審計師;
- 1995—2000 財政局高級技術員,期間亦擔任職業稅評稅委員會主席(1998)、職業稅複評委員會委員(1998—1999)、所得補充稅評稅委員會委員(1999)、會計暨核數師註冊委員會委員(1997—1999)及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委員(1999—2000);
- 1990—1995 統計暨普查局統計技術員及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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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