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8/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5/2013

刊登日期:

2013.11.6

版數:

17205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作為簽署“購置兩個電動壓縮桶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8/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黃有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簽署“購置兩個電動壓縮桶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法規:

    第49/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5/2013

    刊登日期:

    2013.11.6

    版數:

    17205-17206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作為簽署“購置瀝青混合料拌和機和瀝青熔化爐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9/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黃有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啟益工程有限公司”簽署“購置瀝青混合料拌和機和瀝青熔化爐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