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黃有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簽署“購置兩個電動壓縮桶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黃有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啟益工程有限公司”簽署“購置瀝青混合料拌和機和瀝青熔化爐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