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公職局局長朱偉幹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為行政公職局提供構建電郵系統專業技術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公職局局長朱偉幹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信安物業管理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行政公職局提供方圓廣場大樓管理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黃有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啟益進出口貿易”簽署“民政總署化驗所購買檢測儀器及配套設備合同”。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黃有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浩俊醫療儀器行”簽署“民政總署化驗所購買新世代測序儀及配套設備合同”。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黃有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達有限公司”簽署“民政總署化驗所購買檢測儀器及配套設備合同”。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黃有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安普生化澳門有限公司”簽署“民政總署化驗所購買檢測儀器及配套設備合同”。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MTTECH顧問有限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綜合自助服務機”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二零一三年九月四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