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26/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3/2013

刊登日期:

2013.8.14

版數:

11524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署《購置共振式玻璃破碎機配套設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26/2011號行政命令所修改之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智樂有限公司簽署《購置共振式玻璃破碎機配套設備》合同。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

    二零一三年八月五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鄭蘊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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