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6/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26/2011號行政命令所修改之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智樂有限公司簽署《購置共振式玻璃破碎機配套設備》合同。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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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八月五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鄭蘊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