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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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Giesecke & Devrient Gesellschaft mit beschränkter Haftung”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智能卡式身份證系統之防火牆系統升級設備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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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策安保安(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工作流程系統及開發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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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三)、(四)、(五)及(七)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法務局局長張永春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海星中學”簽訂為法務局從屬機構少年感化院院生提供初中及高中回歸教育課程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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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結合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楊儉儀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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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七月三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辜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