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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一、指定黃有力以臨時代理方式全職執行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的職務,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八日起為期九十日。
二、執行職務的條件、報酬及其他福利由個人勞動合同訂定,但須遵守第32/2001號行政法規《民政總署之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三、在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期間,指定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黃有力代任主席。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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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澳門大學簽署有關提供「2013年澳門居民媒介使用研究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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