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0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8/2013

刊登日期:

2013.5.2

版數:

5487

  • 委任一名漁業發展及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委員及續任若干名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9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漁業發展及援助計劃規章》。
  •  
    相關類別 :
  • 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 - 海事及水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9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並經第15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漁業發展及援助計劃規章》第九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江銳輝為漁業發展及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三日起為期兩年。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漁業發展及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三日起為期兩年:

    (一)主席——黃錦輝;
    (二)委員——李榮勝;
    (三)委員——郭光華;
    (四)委員——郭虔;
    (五)委員——馮金喜;
    (六)委員——梁帶福。

    三、上兩款所指的評審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薪俸表100點的50%作為報酬。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0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8/2013

    刊登日期:

    2013.5.2

    版數:

    5487

    • 續任“離任行政長官及離任主要官員從事私人業務申請分析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7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隸屬於行政長官的離任行政長官及離任主要官員從事私人業務申請分析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 - 行政公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下列“離任行政長官及離任主要官員從事私人業務申請分析委員會”成員的委任,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五日起續期兩年:

    (一)吳榮恪,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許輝年;
    (三)朱偉幹。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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