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為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填補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四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舉行普通晉級開考之報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擺華巷五號二樓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力資源暨檔案處,並上載到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上述開考的公告,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六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審計署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公告上公布的,有關通過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審計署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五缺,其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何健婷 | 86.56 |
2.º | 蘇壬婷 | 82.13 |
3.º | 方鍾華 | 77.38 |
4.º | 許志剛 | 76.88 |
5.º | 陳舒巍 | 72.13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審計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於審計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劉達權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Romina Wong
首席高級技術員 張艷霞
根據現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經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六日第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普通入職開考,錄取合格者就讀培訓課程和進行實習,以填補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關員的空缺,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海關大樓行政財政廳人力資源處或可瀏覽網頁http://www.customs.gov.mo查閱。
二零一三年四月三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檢察長辦公室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辦公室編制外合同人員以下空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在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皇朝廣場七樓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並於檢察院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新聞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5樓新聞局大堂:
人員編制: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按照行政長官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的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新聞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行政文員範疇)六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初中畢業學歷。
3. 投考方式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寫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親臨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5樓新聞局行政財政處遞交。
3.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
c)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職業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3.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遞交:
上述a)、b)及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上述a)及b)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3.3 遞交文件時,須出示文件的正本或認證本。
3.4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在考試中使用中文或葡文。
3.5 上指專用印件可到印務局購買或從該局網頁下載。
4. 公佈名單
4.1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5樓新聞局大堂並上載於新聞局網頁http://www.gcs.gov.mo。確定名單內列明進行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4.2 知識考試的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5樓新聞局大堂並上載於新聞局網頁http://www.gcs.gov.mo。名單內列明進行專業面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4.3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三級別195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職務內容
從事處理一切涉及行政活動的工作,可包括一個或多個職務範圍,確保負責提供財產和服務的機關的運作:在人事管理方面,處理一切文書工作,並為人員委任的程序、免職申請、死亡津貼的批給、公務員醫療福利受益人衛生護理證的發出、家庭津貼的申請、房屋津貼的批給、年資奬金的發放、公務員勤謹的核實、服務時間的計算、年資表的編製、工作評核的發出、年假表的編製、缺勤的控制及記錄、無薪假及特別假的批核、讓公務員會見醫學委員會及退休等的步驟展開一切必要的行政程序;在會計方面,處理預算案的計算工作,管制經常性開支,按照收入表、購置及人員開支,諸如薪酬、補助及扣除等,進行徵收的程序;在文書管理方面,處理所有函件的收發及遞送程序;在檔案方面,進行組織及文件分類,管理存檔物料的保存工作,以及對大量文件進行內部管制;在財務管理方面,進行財產分類,並執行有關供應的工作,並對消費物料作出控制及管理;在文書/打字的程序方面,製發各式各樣的文件、打字,並作適當的精美印製;在接待公眾方面,接待使用者並滿足他們的需要,倘該等需要涉及其工作範疇時,向他們提供資料,又或倘問題的解決方法超出其職權範疇時,指引他們前往有關部門。
7. 甄選方法
甄選是透過以下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上述(一)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為時3小時、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50分或以上視為合格,50分以下視為不合格。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之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8. 知識考試範圍
2)第7/2012號行政法規——新聞局的組織及運作;
3)第7/90/M號法律——出版法;
4)第11/91/M號訓令附件——出版登記規章;
5)第52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將若干權限授予新聞局局長;
6)第145/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對定期刊物的補助制度;
7)第54/GM/97號批示——撥給私人和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
8)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9)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0)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1)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12)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13)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4)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15)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16)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17)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18)第15/2006號行政法規——規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的投放供款的項目;
19)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20)第66/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公共收入及開支經濟分類及公共開支職能分類的指示;
21)經第30/89/M號法令修訂的第122/84/M號法令——工程及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22)編寫公函或建議書。
投考人可查閱上述法例,但不得查閱任何參考書籍或其他資料及不得使用電子設備。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規範的《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0.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行政財政處處長 黃文富
正選委員:資訊及檔案處處長 黃寶孝
特級技術輔導員 謝惠玲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 Adelina Andrade de Aguiar
特級技術輔導員 João Bosco de Carvalho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為填補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個人勞動合同人員之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一缺,經刊登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五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何漪雪 | 82.50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首席高級技術員 李敏濤
正選委員: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廖志漢
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一等高級技術員 黃美梨
政策研究室為填補散位合同人員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壹(1)缺,經二零一三年二月六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氹仔體育路185-195號政策研究室地下大堂,並上載到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口網站。(http://portal.gov.mo/web/guest/proclamation/others)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
主任 劉本立
行政法務司司長著令,所有法定穿著制服人員由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改穿夏季制服。
二零一三年四月三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法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公眾接待範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兩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馮廣燕 | 79.38 |
2.º | 呂巧文 | 72.69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務局廳長 李勝里
正選委員:法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葉錦雯
行政公職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盧愛芳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一名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高級技術員職程(法律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黃瑞韻 | 79.50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蕭書香
正選委員: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林寶儀
財政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徐巧恩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一名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高級技術員職程(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許錦泉 | 81.75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蕭書香
正選委員: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林寶儀
財政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徐巧恩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一名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技術輔導員職程(文獻範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尤曉瑩 | 84.37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蕭書香
正選委員: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林寶儀
身份證明局首席技術輔導員 程玉茹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兩名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技術輔導員職程(行政及財政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官惠娟 | 79.87 |
2.º | 李小君 | 78.56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蕭書香
正選委員: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林寶儀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二等技術員 李家榮
根據第15/2006 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公佈獲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核准附有帳目法定證書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二零一二年度財務報表:
附註 | 2012 澳門幣 |
2011 澳門幣 |
||
年初可作福利分派的淨資產 | 3,650,766,460 | 3,101,672,574 | ||
供款收入 | ||||
個人供款帳戶 | 296,922,375 | 265,265,301 | ||
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 | 593,796,322 | 530,136,552 | ||
特別帳戶 | 72,188 | 6,431 | ||
過渡帳戶 | 39,000 | 390,971 | ||
890,829,885 | 795,799,255 | |||
已付及應付離職供款人權益 | 4 | (46,973,364) | (35,224,690) | |
已付及應付不獲歸屬權益的帳戶餘額 | 5 | (16,411,816) | (12,087,700) | |
投放供款項目的價值變動 | 6 | 448,427,676 | (210,530,740) | |
投放供款項目收益 | ||||
投資回贈 | 7 | 12,425,769 | 11,061,234 | |
397,468,265 | (246,781,896) | |||
其他收入 | 8 | 98,572 | 76,527 | |
年底可作福利分派的淨資產 | 4,939,163,182 | 3,650,766,460 | ||
附註 | 2012 澳門幣 |
2011 澳門幣 |
||
資產 | ||||
投放供款項目 | 9 | 4,934,670,477 | 3,648,391,879 | |
銀行存款 | 10 | 2,592,317 | 1,288,379 | |
其他應收 | 11 | 1,938,837 | 1,124,356 | |
4,939,201,631 | 3,650,804,614 | |||
負債 | ||||
應付離職供款人權益 | 12 | (38,289) | (37,982) | |
應付澳門特別行政區 | (1) | - | ||
其他應付 | (159) | (172) | ||
(38,449) | (38,154) | |||
可作福利分派的淨資產 | 4,939,163,182 | 3,650,766,460 | ||
1. 基本資料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公積金制度」)是透過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之第8/2006號法律設立的。根據該法律第二條的規定,公積金制度由退休基金會負責管理及執行。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的項目、運作及監管由第15/2006號行政法規作出規範。
公積金制度為一項確定供款的退休保障計劃。公務人員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按預設的供款率,每月共同供款。退休基金會會按供款人的意願,將有關供款投放於公積金制度提供的投放供款項目。透過供款的累積連同投資回報,為供款人提供退休保障。
符合第8/2006號法律第三條規定的公務人員,可透過登記加入公積金制度。除此之外,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的供款人(不包括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可在不遲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申請轉入公積金制度,其截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的服務時間,轉化為公積金制度供款時間及移轉價值。
獲批准由退休及撫卹制度轉入公積金制度的供款人,可獲按其薪俸、服務年數及相應乘數計算得出的移轉價值。移轉價值轉化為公積金制度下的供款,其中三分之一記錄於供款人的「個人供款帳戶」,三分之二記錄於「過渡帳戶」。
取得公積金制度供款人身份後且有作供款的首五年視為過渡期間。過渡期間完結後,「過渡帳戶」的結餘轉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而「過渡帳戶」隨即消滅。
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仍在職的編制外散位工人及助理人員或等同人員(職程的最高薪俸點等於或少於工人及助理人員的最高薪俸點的編制外散位人員)如加入公積金制度,可按第25/96/M號法令的計算方式,獲得一筆金錢補償,該補償記錄於「特別帳戶」內。
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沒有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且仍在職的非編制外散位工人及助理人員或等同人員,如不遲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加入公積金制度,可按第25/96/M號法令的計算方式,獲得一筆特別供款,該供款記錄於「特別帳戶」內。
符合第15/2009號法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條件之人員,可按照同一條第三款(四)項的規定,在不遲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一日申請轉入公積金制度,其截至二零零九年八月三日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的服務時間,轉化為公積金制度供款時間及移轉價值。
供款人離職又或當供款人轉為處於不可加入公積金制度的狀況時,其於公積金制度的登記將自動註銷。
(a)供款人人數的變動
供款人數 | |
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14,939 |
於年度內新登記 | 1,653 |
於年度內註銷登記 | (451) |
於年度內廢止批准加入公積金制度 | (2) |
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16,139 |
(b)供款率
個人供款 | 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 | |
新加入 | 7% | 14% |
轉制 | 10% | 20% |
2. 主要會計政策
(a)合規聲明
本財務報表是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頒布的《一般財務報告準則》及退休基金會通告所公佈的財務報表及相關附註之格式規定編製。以下是公積金制度採用的主要會計政策概要。
(b)財務報表的編制基準
本財務報表以澳門幣列示。除投放供款項目是使用公允值入帳外(見下述會計政策2(c)),本財務報表是以歷史成本作為計算基準。
(c)投放供款項目
投放供款項目以初始取得成本入帳,並於結算日以公允價值列帳。相關公允價值與原帳面價值的差額以及日後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當期年度活動報表。
(d)供款
供款以權責發生制入帳。
(e)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根據本金之餘額及所訂定之有效利率按時間比例計算。
(f)已付及應付離職供款人權益
已付及應付離職供款人權益是指在該年度內向已註銷登記的供款人所應支付的權益總額。
(g)已付及應付不獲歸屬權益的帳戶餘額
已付及應付不獲歸屬權益的帳戶餘額是指在該年度內已註銷登記的供款人不獲歸屬之供款帳戶結餘,該結餘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h)可作福利分派的淨資產
可作福利分派的淨資產指資產減去負債後的餘額。於結算日,將當期各項收入及支出結轉至可作福利分派的淨資產。
(i)外幣換算
以外幣為貨幣單位的交易,按交易當日之匯率換算為澳門幣。以外幣為單位的貨幣性資產及負債,則按結算日之匯率換算為澳門幣。因兌換而產生之溢利及虧損,納入年度活動報表處理。
3. 費用
為執行公積金制度引致的負擔,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
與投放供款項目相關的費用方面,除特別訂明外,管理投資基金的必要開支已計算在出資單位的價值內。而管理銀行存款組合所需的費用由退休基金會負責,但倘有的銀行費用則由供款人承擔。
4. 已付及應付離職供款人權益
2012 澳門幣 |
2011 澳門幣 |
||
個人供款帳戶 | 18,057,479 | 12,817,069 | |
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 | 20,659,315 | 12,782,778 | |
特別帳戶 | 8,164,294 | 7,616,732 | |
過渡帳戶 | 92,276 | 2,008,111 | |
46,973,364 | 35,224,690 |
5. 已付及應付不獲歸屬權益的帳戶餘額
2012 澳門幣 |
2011 澳門幣 |
||
個人供款帳戶 | 647,247 | - | |
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 | 13,744,042 | 10,006,819 | |
特別帳戶 | 1,894,977 | 1,486,775 | |
過渡帳戶 | 125,550 | 594,106 | |
16,411,816 | 12,087,700 |
6. 投放供款項目的價值變動
2012 澳門幣 |
2011 澳門幣 |
||
已實現及未實現投資收益/(虧損) : | |||
- 環球股票投資基金: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環球進取股票C類股份 累積單位 | 317,851,386 | (284,496,909) | |
- 環球債券投資基金:PIMCO Funds: Global Investors Series plc Global Bond Fund (Institutional Class) |
102,325,563 | 55,709,197 | |
- 銀行存款組合 | 28,250,727 | 18,256,972 | |
448,427,676 | (210,530,740) |
7. 投資回贈
投資回贈為基金總年費用的回贈。施羅德每月透過購買額外基金單位的形式,把「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 環球進取股票C類股份 累積單位」一般收取的總年費用與收取公積金制度的總年費用的差額退還 / 回贈予公積金制度。
8. 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為不屬於投放供款項目產生之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9. 投放供款項目
2012 澳門幣 |
2011 澳門幣 |
||||||||
- 環球股票投資基金: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環球進取股票C類股份 累積單位 | 2,517,821,323 | 51% | 1,843,519,769 | 50% | |||||
- 環球債券投資基金:PIMCO Funds: Global Investors Series plc Global Bond Fund (Institutional Class) |
1,201,497,494 | 24% | 836,261,583 | 23% | |||||
- 銀行存款組合 | 1,215,351,660 | 25% | 968,610,527 | 27% | |||||
4,934,670,477 | 100% | 3,648,391,879 | 100% |
10. 銀行存款
按存款種類劃分: | |||
2012 澳門幣 |
2011 澳門幣 |
||
澳門幣往來存款 | 1,359,459 | 906,331 | |
澳門幣儲蓄存款 | 1,232,857 | 382,048 | |
1 | - | ||
美元儲蓄存款 | |||
2,592,317 | 1,288,379 |
11. 其他應收
2012 澳門幣 |
2011 澳門幣 |
||
投放供款項目出資單位的贖回 | 653,804 | 118,519 | |
投資基金的回贈 | 1,285,033 | 995,787 | |
其他 | - | 10,050 | |
1,938,837 | 1,124,356 |
12. 應付離職供款人權益
2012 澳門幣 |
2011 澳門幣 |
||
個人供款帳戶 | 30,583 | 30,378 | |
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 | 7,706 | 7,604 | |
38,289 | 37,982 |
致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本核數師(以下簡稱「我們」)已審核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以下簡稱「公積金制度」)的財務報表,此財務報表包括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務狀況表與截至該日止年度的年度活動表,以及主要會計政策的概要及其他附註解釋。
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對公積金制度的財務報表須承擔的責任
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須負責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頒佈的《一般財務報告準則》及退休基金會通告所公佈的財務報表及相關附註之格式規定編製及呈報財務報表。這些責任包括:設計、實施和維持適當的內部控制,以避免因舞弊或錯誤而導致在編製及呈報財務報表方面出現重大誤報;選擇和運用適當的會計政策;作出合理的會計估計;以及保存適當和正確的會計記錄。
核數師的責任
我們的責任是在實施核數工作的基礎上對上述財務報表發表意見。我們是按照我們雙方所協定的應聘條款的規定,僅向整體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報告。除此以外,我們的報告書不可用作其他用途。我們概不就本報告書的內容,對任何其他人士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
我們已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實施了核數工作。這些準則要求我們遵守有關職業道德的規範,以及要求我們計劃和實施核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是否不存在重大誤報。
核數工作包括實施適當的核數程序,以獲取支持財務報表內的金額及披露內容的核數證據。這些程序依據核數師的專業判斷來作出選擇,包括對舞弊或錯誤而引致的財務報表存在重大誤報的風險所作的評估。在對這些風險作出評估時,我們考慮了與被審核實體財務報表的編製及呈報相關的內部控制,以便設計適當的核數程序,但並非為了對被審核實體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核數工作亦包括評價管理層所採用的會計政策的適當性和會計估計的合理性,以及評價財務報表的整體反映。
我們相信,我們已獲得了充分和適當的核數證據,為發表核數意見提供了合理的基礎。
意見——無保留意見
我們認為,上述財務報表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頒布的《一般財務報告準則》及退休基金會通告所公佈的財務報表及相關附註之格式規定,在所有重要方面真實和恰當地反映了公積金制度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務狀況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財務活動。
吳嘉寧——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中國銀行大廈24樓BC座
二零一三年三月六日
經濟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二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二月六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陳靜雯 | 81.88 |
2.º | 程懿茵 | 77.69 |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經濟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余潤德
正選委員:經濟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方秀萍
教育暨青年局二等技術員 梁栢堅
為填補經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澳門國際銀行大廈)二十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大堂。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戴建業
財政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三缺,經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六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楊滬萍 | 83.38 |
2.º | Diana Gageiro Madeira | 81.56 |
3.º | 陳紫筠 | 81.25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一及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一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候補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劉嘉菲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李敏濤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Manuel Agostinho G. Gouveia
財政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七缺,經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侯世傑 | 78.50 | a) |
2.º | 梁達明 | 78.50 | a) |
3.º | 毛凱琳 | 78.50 | |
4.º | 吳淇泱 | 77.31 | |
5.º | 黃少瑩 | 74.88 | |
6.º | 陳穎穎 | 73.06 |
a)職級年資較長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一及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九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二等高級技術員 梁國強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林奕翹
二等高級技術員(教育暨青年局) 黃健樑
財政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六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林偉根 | 81.00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一及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二等高級技術員 梁鍵璋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劉嘉菲
特級技術員(行政公職局) 楊才煒
為填補經由財政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督察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六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四月五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散位合同工人組別勤雜人員職程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兩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內,並於統計暨普查局網頁內公佈。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鄺碧芳
人力資源辦公室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資訊範疇)壹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二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九樓本辦公室告示板及於本辦公室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主任 盧瑞冰
為填補經由人力資源辦公室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壹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九樓本辦公室告示板,並於本辦公室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主任 盧瑞冰
人力資源辦公室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壹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九樓本辦公室告示板及於本辦公室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四月三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主任 盧瑞冰
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行政範疇)四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茲公佈確定名單之更正。該更正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該更正亦已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fsm.gov.mo。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凱琳
委員:特級技術員 湯雅欣
一等技術員 黃詠駒
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機械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茲公佈確定名單之更正。該更正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該更正亦已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fsm.gov.mo。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二等高級技術員 曾慶松
委員:特級技術員 馮嘉俊
首席技術員 關雯菲
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外合同技術稽查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專業面試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該名單亦已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fsm.gov.mo。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特級技術員 關偉平
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 姚江東
一等技術輔導員 郭買強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技術輔導員 王映芳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技術輔導員 何惠雯
教育暨青年局一等技術員 楊斯惠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本局文職人員進行下列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以下空缺:
編制外合同人員: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及張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投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一三年四月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的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第一職階首席專業刑事技術輔導員九缺,合格應考人的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楊永權 | 73.80 |
2.º | 阮家明 | 73.26 |
3.º | 霍惠嫻 | 70.76 |
4.º | 蔡小燕 | 70.47 |
5.º | 何靜雯 | 70.30 |
6.º | 曾仲暉 | 70.09 |
7.º | 李志強 | 69.46 |
8.º | 雷永康 | 69.42 |
9.º | 岑應長 | 69.25 |
備註: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周偉光
正選委員:廳長 趙德欽
處長 徐一平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第一職階首席刑事技術輔導員一缺,合格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如下:
唯一合格的投考人: | 分 |
李樹榮 | 70.25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周偉光
正選委員:廳長 趙德欽
處長 徐一平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並已張貼於本局B座大樓四樓及上載於本局網站內,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本局B座大樓四樓及上載於本局網頁內,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張玉英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外合同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六日第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並已張貼於本局B座大樓四樓及上載於本局網頁內,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四月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張玉英
因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1834頁有關本局開考通告之葡文文本內有誤,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 se encontra aberto o concurso comum, de acesso, de prestação de provas, condicionado, para o preenchimento de cinco lugares de inspector de 2.ª classe, 1.º escalão, ...”
應改為:“... se encontra aberto o concurso comum, de acesso, de prestação de provas, condicionado, tendo em vista a admissão ao curso de formação, para o preenchimento de cinco lugares de inspector de 2.ª classe, 1.º escalão, ...”。
另刊登於同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1838頁有關本局開考通告之葡文文本內有誤,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 se encontra aberto o concurso comum, de acesso, de prestação de provas, condicionado, para o preenchimento de oito lugares de subinspector, 1.º escalão, ...”
應改為:“... se encontra aberto o concurso comum, de acesso, de prestação de provas, condicionado, tendo em vista a admissão ao curso de formação, para o preenchimento de oito lugares de subinspector, 1.º escalão, ...”。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張玉英
為填補澳門監獄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公務人員進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第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限制性晉級開考之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路環竹灣馬路聖方濟各街澳門監獄行政樓地下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該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監獄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曾文威
正選委員:澳門監獄首席高級技術員 李德芬
統計暨普查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葆青
為填補澳門監獄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公務人員進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第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限制性晉級開考之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路環竹灣馬路聖方濟各街澳門監獄行政樓地下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該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監獄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曾文威
正選委員:澳門監獄二等高級技術員 司徒慧珠
房屋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梁治成
為填補澳門監獄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公務人員進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三缺,經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第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限制性晉級開考之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路環竹灣馬路聖方濟各街澳門監獄行政樓地下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該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監獄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曾文威
正選委員:澳門監獄二等高級技術員 司徒慧珠
燃料安全委員會一等技術員 岑嘉欣
為填補澳門監獄人員編制內獄警隊伍職程第一職階警員五十九缺(男性三十四缺及女性二十五缺)及將來出現的職位空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九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錄取及格及得分最高的前50名男性投考人及30名女性投考人修讀培訓課程及進行實習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體格檢查(第一部份)及格投考人名單及體能測試時間表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8樓A座澳門監獄服務諮詢中心及上載於本監獄網頁(www.ep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主席 林錦秀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營養職務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伍祝平 | 61.50 |
2.º | Alves, Manuel Filipe do Amaral | 61.02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三月三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內科顧問醫生 吳浩醫生
正選委員:香港高級營養師 楊慧珍女士
內科顧問醫生 潘敏瑛醫生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醫生職程公共衛生職務範疇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缺,經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梁亦好 | 6.29 |
被淘汰的准考人: | 備註 |
龔斌 | a) |
a)缺席履歷討論,予以淘汰。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三月四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公共衛生主任醫生 湯家耀醫生
正選委員:公共衛生顧問醫生 林松醫生
公共衛生顧問醫生 鄧志豪醫生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臨床病理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兩缺,經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錢偉 | 7.52 |
2.º | 林勺明 | 6.44 |
3.º | 張迅 | 5.94 |
4.º | 黃荔青 | 5.69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三月六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臨床病理科主治醫生 官建泳醫生
正選委員:臨床病理科主治醫生 陳鞏醫生
臨床病理科主治醫生 林妙玲醫生
為填補經由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三缺,經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六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余燕儀 | 82.50 |
2.º | 黃翠瑩 | 80.13 |
3.º | 謝瑋舜 | 79.63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三月八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衛生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張綺雯
正選委員:衛生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方月華
澳門監獄顧問高級技術員 蔣景安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產科及婦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兩缺,經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通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曹曉航 | 8.75 |
2.º | 許蘭卿 | 8.31 |
3.º | 梅菠 | 8.26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四月五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婦產科主任醫生 Silveiro Gomes Martins, Rolando Ernesto醫生
正選委員:婦產科主任醫生 唐蘊瑩醫生
候補委員:婦產科顧問醫生 王強醫生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康復職務範疇——語言治療)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佈,准考人專業面試成績名單已張貼於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口腔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兩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四條第五款,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佈,准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及第23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教育暨青年局公務人員進行限制性的晉級普通開考:
編制外合同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三缺,有關開考專為教育暨青年局編制外合同技術員人員組別首席技術員而舉行。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以及在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旅遊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布藹文 | 81.25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麥肇生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Shirley Maria Sousa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社會工作局) 辛志元
為旅遊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九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關希文 | 81.13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九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二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二等高級技術員 胡敏婷
委員:特級技術員 黃富華
特級技術員(退休基金會) 朱美萍
秘書:首席特級行政技術輔導員 José António de Assis
為旅遊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公布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何嘉玲 | 81.56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九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技術員 關希文
正選委員:二等技術員(教育暨青年局) 梁永滿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歐旭倫
為旅遊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及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únior
1. 招標實體:社會工作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澳門馬場北大馬路175至181號永寧廣場寶利閣地下。
4. 承攬工程目的:在施工地點進行裝修工程。
5. 最長施工期:150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天,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澳門幣伍拾貳萬元正($520,000.00),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以社會工作局會計暨出納科發出之憑單為準)。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份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人力資源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三年五月三日(星期五)中午十二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區華利街10-24號新寶大廈二樓。
社會工作局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三年五月六日(星期一)上午十時正。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引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停止辦公,則原定的交標截止日期、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將相應地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
15.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日期和時間、以及價格:
地點: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人力資源科。
日期:自本公告公佈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日期及時間止。
時間:辦公時間內。
於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費用為澳門幣伍佰元正($500.00)。
16.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a)與工期之統一性;
b)相互之間的連貫性及關鍵要徑;
17.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人力資源科,了解是否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容光耀
為填補社會工作局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社會工作範疇)四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二月六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將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地下大堂公告欄以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ias.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劉結艷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龍偉雄
一等技術員 劉敏紅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八日的批示,有關經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開考公告,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進行社會工作局的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一缺之普通晉級開考,因投考人未符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所規定的晉級要件,有關開考予以撤銷。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容光耀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體育發展局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下列空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綜藝館第一座四字樓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三年四月五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黃有力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以散位合同方式招聘工人組別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一缺,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名次 | 姓名 | 總成績 |
1.º | 張嬌蘭 | 68.50 |
2.º | 鍾麗珍 | 67.95 |
3.º | 袁麗嬋 | 67.92 |
4.º | 呂順意 | 66.72 |
5.º | 黃玉玲 | 65.53 |
6.º | 郭少芬 | 63.25 |
7.º | 馮賽紅 | 63.00 |
8.º | 何艷芳 | 61.67 |
9.º | 王毓芳 | 57.75 |
10.º | 霍金嬌 | 56.75 |
11.º | 屈雪琴 | 56.20 |
12.º | 鄧錦採 | 54.17 |
13.º | 楊家明 | 51.10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四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職務主管 陳家豪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文達
一等高級技術員 黎慧明
旅遊學院為填補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望廈山旅遊學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於旅遊學院內聯網內公布:
個人勞動合同人員空缺: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為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填補旅遊發展委員會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上述委員會的服務人員舉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通告張貼於高美士街431號旅遊活動中心2樓旅遊發展委員會秘書處,並於行政公職局網頁公佈。報考應自本公告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日於旅遊發展委員會秘書處
秘書長 王美清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二月十四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盧俊璇 | 84.31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三年四月二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地工務運輸局科長 Américo Galdino Dias
正選委員:身份證明局首席技術輔導員 周小娟
候補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局二等技術輔導員 梁麗敏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法務局青少年普法中心裝修工程」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二條的規定作出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七樓公共建築廳查閱。
二零一三年四月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1. 招標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澳門何鴻燊博士大馬路西灣湖消防總部。
4. 承攬工程目的:擴建地下停車場以改善消防局的運作。
5. 最長施工期:270天(二百七十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520,000.00(澳門幣伍拾貳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三年五月九日(星期四)中午十二時正。
倘上述截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交標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五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三年五月十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
倘截標日期根據上述第12點被順延、又或上述開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七樓公共建築廳。
時間:辦公時間內(由九時至十二時四十五分及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整)。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可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七樓公共建築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三年四月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郵政局為填補個人勞動合同人員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一缺,經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總部大樓二樓,並上載到郵政局網頁。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日於郵政局
代局長 梁祝艷(副局長)
為填補經由房屋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稽查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稽查一缺,經二零一三年三月六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青洲沙梨頭北巷一百零二號九樓房屋局之支援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房屋局
局長 譚光民
房屋局以編制外合同填補技術稽查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十三缺,經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青洲沙梨頭北巷一百零二號房屋局地下接待處之告示欄,並上載到房屋局網頁內www.ihm.gov.mo。
二零一三年四月三日於房屋局
局長 譚光民
電信管理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二月六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周碧姬 | 82.06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四日於電信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電信管理局處長 黃維洪
正選委員:交通事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鄭麗莎
電信管理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梁迪欣
為履行關於給予私人及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電信管理局公佈二零一三年第一季的財政資助名單:
受資助實體 | 批示日期 | 撥給之金額 | 目的 |
澳門公用事業文職人員協會 | 11/03/2013 | $ 35,000.00 | 資助舉辦“電訊盃足球友誼賽”的部份經費。 |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於電信管理局
局長 陶永強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之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交通事務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為填補交通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陸路交通規劃範疇)三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須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指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陸路交通運輸、土木工程或建築學範疇高等課程學歷。
3. 投考方式、地點及投考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指的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該局網頁內下載),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或委託他人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遞交。倘屬代交情況,代交人士需在報名時出示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同時,代交投考文件時須遞交投考人所填妥和簽署的《投考報名表》及遞交所需報考文件。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d)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e)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副本(倘有,可遞交)(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f)語言知識證明文件副本(倘有,可遞交)(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g)專業培訓證明文件副本(倘有,可遞交)(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和d)項所指文件,可豁免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3.3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在考試中使用中文或葡文。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5. 職務內容: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定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以便協助上級在政策制定措施及對陸路交通規劃範疇的管理方面作出決定。主要負責協助進行交通研究,擬定交通優化及道路整治方案,協調及跟進交通設施的圖則設計,以及就涉及陸路交通的項目進行分析及提供技術意見。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五級別35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散位合同作為試用期。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分以下三項進行:
8.2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9.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被淘汰;
淘汰與否,成績都將於成績名單公佈,及格投考人將獲通知參加下一項甄選。
10. 最後成績:
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最後成績,方法如下:
11. 優先條件: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12.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b)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c)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e)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f)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g)經第15/200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7/93/M號法令及其核准之《道路交通規章》;
h)第74/99/M號法令《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i)第42/89/M法令《關於在大廈建築時專為保留停泊車輛空間之強制性制度及設立一受豁免保留停車場面積建築商之特別繳款辦法》;
j)經第30/89/M號法令及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22/84/M號法令(中文參考文件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k)第9/83/M號法律《建築障碍的消除》;
l)陸路交通運輸、土木工程及建築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只能參閱上述考核範圍內的法律文本,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布確定名單時通知。
13. 公布名單: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並同時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
14.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5.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6.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處長 蕭日鵬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鄺兆風
一等高級技術員 梁喜欣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黃偉雅
職務主管(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嘉俊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之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交通事務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為填補交通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行政範疇)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須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指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工商管理或公共行政範疇高等課程學歷。
3. 投考方式、地點及投考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指的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該局網頁內下載),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或委託他人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遞交。倘屬代交情況,代交人士需在報名時出示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同時,代交投考文件時須遞交投考人所填妥和簽署的《投考報名表》及遞交所需報考文件。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d)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e)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副本(倘有,可遞交)(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f)語言知識證明文件副本(倘有,可遞交)(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g)專業培訓證明文件副本(倘有,可遞交)(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和d)項所指文件,可豁免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3.3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在考試中使用中文或葡文。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5. 職務內容: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定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以便協助上級在政策制定措施及對行政範疇的管理方面作出決定。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五級別35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散位合同作為試用期。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分以下三項進行:
8.2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9.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被淘汰;
淘汰與否,成績都將於成績名單公佈,及格投考人將獲通知參加下一項甄選。
10. 最後成績:
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最後成績,方法如下:
11. 優先條件: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12.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b)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c)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d)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e)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f)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g)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i)交通事務局對外服務行政手續;
j)優化行政程序、優質服務及服務承諾的知識;
k)問卷調查、統計分析及SPSS的軟件應用;
l)一般文化知識及社會知識;
m)寫作能力。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只能參閱上述考核範圍內的法律文本,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布確定名單時通知。
13. 公布名單: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並同時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
14.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5.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6.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一等高級技術員 鄧勵芳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梁喜欣
二等高級技術員 馮文正
候補委員:職務主管(二等高級技術員) 阮潔玲
職務主管(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嘉俊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
為填補交通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行政文員範疇)十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
根據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批准更改相關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職務主管(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嘉俊
正選委員:職務主管(二等技術員) 李嘉儀
二等技術輔導員 葉錦波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梁妙儀
二等技術輔導員 黃永誠
二零一三年四月五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