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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防擴散問題的第1737(2006)號決議、第1747(2007)號決議、第1803(2008)號決議及第1929(2010)號決議;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737(2006)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於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核准合併第1737(2006)號決議、第1747(2007)號決議及第1803(2008)號決議附件所列、被指受旅行通知要求、旅行禁令及資產凍結制約的個人和實體名單(下稱“名單”);
上述委員會於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九日將第1929(2010)號決議所指的個人和實體加入名單;
上述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更新名單;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上述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更新的名單的英文原文及其相應的葡文譯本。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九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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