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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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所指附件五(四)項所規定的權限,第18/201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七)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Alice Maria Silveiro Gomes Martins Coelho為旅遊局培訓及質量管理廳廳長,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旅遊局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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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委任Alice Maria Silveiro Gomes Martins Coelho擔任旅遊局培訓及質量管理廳廳長一職的理據如下:

——職位出缺;
——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培訓及質量管理廳廳長一職。

學歷:

——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課程,根據九月二十八日第196/92/M號訓令認可為學士學位。

專業簡歷:

——在1980年1月18日至1980年11月19日期間,以臨時散位制度擔任政府船塢三等繕錄員兼打字員;
——在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30日期間,以署任制度擔任統計廳三等繕錄員兼打字員;
——在1981年1月31日至1984年9月30日期間,擔任前旅遊暨新聞司助理技術員編制內導遊翻譯一職;
——在1984年10月1日至1985年12月31日期間,擔任前旅遊暨新聞司人員編制二等公關督導員;
——在1986年1月1日至1986年4月6日期間,擔任旅遊司人員編制二等公關督導員;
——在1985年10月12日至1986年4月6日期間,以署任制度擔任旅遊司人員編制一等公關督導員;
——在1986年4月7日至1989年7月31日期間,擔任旅遊司人員編制一等公關督導員;
——在1989年8月1日至1992年6月21日期間,擔任旅遊司人員編制首席公關督導員;
——在1992年6月22日至2000年7月25日期間,擔任旅遊司(局)人員編制特級公關督導員;
——在1996年9月11日至1997年9月9日期間,以定期委任制度擔任旅遊司助理員;
——自1997年9月10日至2011年7月18日期間,以定期委任擔任旅遊司(局)宣傳及製作處處長職務,自2011年7月19日至今,自動轉入宣傳及製作處處長職位;
——在2000年7月26日至2003年11月18日期間,擔任旅遊局人員編制二等高級技術員;
——在2003年11月19日至2006年9月26日期間,擔任旅遊局人員編制一等高級技術員;
——在2006年9月27日至2009年6月16日期間,擔任旅遊局人員編制首席高級技術員;
——自2009年6月17日至2009年8月3日,擔任旅遊局人員編制顧問高級技術員;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規定,自2009年8月4日起轉入顧問高級技術員職級;
——自2009年8月4日至現在,擔任旅遊局人員編制顧問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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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正思傳媒顧問有限公司”簽訂提供製作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文章及圖片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報章《信報》上刊登的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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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香港文匯報澳門新聞中心”簽訂提供製作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文章及圖片且每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報章「文匯報」上刊登的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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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報有限公司”簽訂提供製作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文章及圖片且每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報章「新報」上刊登的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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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興榮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路環石排灣CN4地段設立臨時衛生站設計連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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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蔡田田”簽訂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賓館客房樓層裝修工程之設計及招標文件顧問服務(採用早期的設計方案)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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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三原色(國際)設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簽訂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教職員宿舍D2棟13樓校長宿舍及教職員宿舍會所裝修工程之設計及招標文件顧問服務(提供新的設計方案)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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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PMDL Architecture & Design Hong Kong Limited - Macau Branch”簽訂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教職員宿舍E2棟裝修工程之設計及招標文件顧問服務(採用早期的設計方案)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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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張巧娟簽訂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教職員宿舍B1棟裝修工程之設計及招標文件顧問服務(採用早期的設計方案)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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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大公報(香港)有限公司”簽訂提供製作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文章及圖片且每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報章「大公報」上刊登的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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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