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忠信清潔管理”簽訂為澳門演藝學院音樂學校提供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三M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提供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圖書偵測防盜系統設備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一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易潔清潔服務”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文化局總部大樓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一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華美電梯(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博物館提供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升降機及扶手電梯的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怡和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2013年度資訊設備及網絡系統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盛世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博物館提供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空調系統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華達行消防防盜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博物館提供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消防系統的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嘉匯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文化局總部大樓空調系統的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簽訂為文化局網站提供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數據中心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旅遊局局長文綺華: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積累年假作出決定,以及發放放棄特別假期之補償;
(四)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旅遊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五)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六)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的續期,但以薪酬條件不變者為限;
(七)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八)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
(九)簽署旅遊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文件;
(十)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二)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四)決定中斷年假之享受;
(十五)決定工作人員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六)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七)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旅遊局的開支表章節中,有關執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300,000.00(澳門幣叁拾萬元)為限;獲批准豁免查詢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的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一)批准金額不超過$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二)批准將屬於旅遊局的、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旅遊局開支表章節中,有關執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合同的公文書,但有關合同須事先獲得適當的許可且相關預算獲得上級的核准;
(二十四)批准就旅遊局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五)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和機構、屬旅遊局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還將作出下列與旅遊局有關的特定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旅遊局局長:
(一)批准酒店場所牌照的申請;
(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進行一切關於旅遊局職責範圍內而應由旅遊基金訂立合同的公文書,但有關合同須事先獲得適當的許可且相關預算獲得上級的核准。
三、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的批示,旅遊局局長在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情況下,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五、對行使本轉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在不影響下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七、旅遊局局長至本批示公佈日止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鄭淑群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代表劉蘇寧。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方曉健代任。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機場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劉蘇寧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代表王錦濤。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王錦濤代任。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維鎂(澳門)有限公司”簽訂“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一臺電生理學及血液動力學監測系統”之合同。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所指附件五(四)項所規定的權限,第18/201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容美華為旅遊局傳播及對外關係廳廳長,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旅遊局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委任容美華擔任旅遊局傳播及對外關係廳廳長一職的理據如下:
學歷: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所指附件五(四)項所規定的權限,第18/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Arnaldo Ernesto Silveiro Gomes Martins為旅遊局財政處處長,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旅遊局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委任Arnaldo Ernesto Silveiro Gomes Martins擔任旅遊局財政處處長一職的理據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里達貿易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物流中心、館內及各儲存倉庫提供物流管理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簽訂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一套自動化樣本製備系統及實時PCR系統之合同。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達有限公司”簽訂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一臺血管內超聲系統之合同。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