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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附件八(二)項,以及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丁雅勤擔任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秘書長的職務,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二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止。
二、廢止第9/SACE/99號批示。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四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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