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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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簽訂體育發展局總部及西翼樓保安及監察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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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7/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力通工程設備有限公司簽訂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電梯保養及維修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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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8/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構建核心網絡”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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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9/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恆信保安有限公司”簽訂為何東圖書館提供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保安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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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演藝學院提供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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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1/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大衛清潔滅蟲服務”簽訂為何東圖書館提供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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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恆信保安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演藝學院音樂學校提供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保安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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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4/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c)項的規定,宣告十月十九日第193/2012號本人批示無效。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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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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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9/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創意產業有限公司”簽訂“購置及安裝一套於旅遊文化活動中心宣傳澳門旅遊的互動多媒體系統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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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0/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所指附件五(四)項規定的權限,以及第18/201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謝慶茜為旅遊局副局長,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旅遊局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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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謝慶茜擔任旅遊局副局長一職的理據如下:

——職位出缺;
——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旅遊局副局長一職。

學歷:

——中山大學企業管理學科(專業)管理學碩士學位;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士學位。

專業簡歷:

——1992年8月至1993年9月,以散位合同方式擔任旅遊局二等技術員;
——1993年9月至1993年12月,以散位合同方式擔任旅遊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1993年12月至1996年8月,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旅遊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1996年8月至1997年11月,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旅遊局助理;
——1997年11月至1998年9月,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旅遊局市場處處長;
——自1997年11月,擔任旅遊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
——自1998年9月至2011年7月18日,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推廣廳廳長職務,自2011年7月19日至2011年8月9日,自動轉入旅遊推廣廳廳長職位;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規定,轉入旅遊局編制內人員顧問高級技術員,自2009年8月4日生效;
——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今,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傳播及對外關係廳廳長一職位;
——自2005年起至今擔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委員及公關及推廣活動小組組長;
——自2007年起至今擔任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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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