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簽訂體育發展局總部及西翼樓保安及監察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力通工程設備有限公司簽訂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電梯保養及維修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構建核心網絡”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恆信保安有限公司”簽訂為何東圖書館提供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保安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演藝學院提供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大衛清潔滅蟲服務”簽訂為何東圖書館提供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恆信保安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演藝學院音樂學校提供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保安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c)項的規定,宣告十月十九日第193/2012號本人批示無效。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創意產業有限公司”簽訂“購置及安裝一套於旅遊文化活動中心宣傳澳門旅遊的互動多媒體系統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所指附件五(四)項規定的權限,以及第18/201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謝慶茜為旅遊局副局長,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旅遊局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委任謝慶茜擔任旅遊局副局長一職的理據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