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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積信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提供2013年資訊設備行政用戶支援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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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參照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所指附件五(四)項規定的權限,並根據第18/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Mariana da Rocha Fu為旅遊局行政及人力資源管理處處長,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為期一年。
二、是次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旅遊局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委任Mariana da Rocha Fu擔任旅遊局行政及人力資源管理處處長一職的理據如下:
學歷:
——澳門理工學院公共行政學士學位。
專業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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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忠信清潔管理”簽訂為澳門博物館提供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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