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達有限公司” 簽訂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兩臺消化導內窺鏡及兩臺內窺鏡消毒機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擬構——多媒體傳訊有限公司”簽訂提供2013年《澳門旅遊》雙月刊——雙語版(中文及英文)的製作編輯和版面設計的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創銳圖書服務中心”公司簽訂提供2013年《旅遊快訊》月刊中文版及英文版的編輯製作和版面設計的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和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結合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安棟樑全職擔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協調員,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兩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委任安棟樑為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協調員一職的理由如下:
——安棟樑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協調員一職。
學歷:
——葡萄牙里斯本高級技術學院土木工程系(結構系)學士學位
專業簡歷: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