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40/2012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結合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影像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微縮菲林寫入機”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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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012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結合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沙蓮達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在退休基金會擔任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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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012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簽署《購置六個電動壓縮桶》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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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