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2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12

刊登日期:

2012.11.28

版數:

14388

  • 將政府駐榮興彩票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博彩 -
  •  
    私營機構 :
  • 榮興彩票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中式彩票專營特許合同》第十六條第一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Gonçalo Jorge Cabral Lourenço da Silva擔任政府駐榮興彩票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2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12

    刊登日期:

    2012.11.28

    版數:

    14388

    • 續任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6/2007號行政法規 - 訂定《教育發展基金制度》。
  •  
    相關類別 :
  • 教育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7號行政法規《教育發展基金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續任下列人士為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任期由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

    (一)正選成員——財政局代表鍾聖心,及候補成員林雪梅;

    (二)正選成員——老柏生,及候補成員黃懿蓮;

    (三)正選成員——郭小麗,及候補成員黃健武;

    (四)正選成員——惠程勇,及候補成員丘曼玲。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2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12

    刊登日期:

    2012.11.28

    版數:

    14388-14389

    • 將若干權力授予新聞局局長,作為簽署有關提供出版《澳門》雜誌葡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Delta Edições - Sociedade Unipessoal Lda.簽署有關提供出版《澳門》雜誌葡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2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12

    刊登日期:

    2012.11.28

    版數:

    14389

    • 將經濟發展委員會秘書長的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1/2007號行政法規 - 設立經濟發展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經濟發展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007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廖小明擔任經濟發展委員會秘書長的委任,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九日起續期兩年。

    二、經濟發展委員會秘書長收取金額相當於第15/2009號法律附件表一欄目一所載副局長薪俸點的每月報酬。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2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12

    刊登日期:

    2012.11.28

    版數:

    14389

    • 委任兩名檢察官委員會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10/1999號法律 - 通過《司法官通則》。
  •  
    相關類別 :
  • 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0/1999號法律第一百零六條(二)項及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委任黃如楷、崔世昌為檢察官委員會委員。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3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12

    刊登日期:

    2012.11.28

    版數:

    14389-14390

    • 將第45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中,按照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規定核准的、載於該批示附件二的表B中組別B的貨物給予進口許可的權限,授予衛生局局長。
    相關法規 :
  • 第7/2003號法律 - 對外貿易法——若干廢止
  • 第17/2009號法律 - 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
  • 第45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供個人自用或消費之貨物表及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四款所指的出口表及進口表,並規定民政總署有權限對進口及轉運載於附件三內的貨物進行衛生檢疫及植物檢疫。
  •  
    相關類別 :
  • 對外貿易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3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不影響經濟局對附於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表五及表六所列物質給予進口許可的本身權限的情況下,現將公佈於二零一二年一月三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45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中,按照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規定核准的、載於該批示附件二的表B中組別B的貨物給予進口許可的權限,授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該授權可轉授。

    二、就行使上款所授予的權限而言,第45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二的表B中組別B內所指的消毒劑視為包括經包裝供市場零售的稱為“消毒劑”或“抗菌劑”的乙醇(酒精)。

    三、追認衛生局局長李展潤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所有行為。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