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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2012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結合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公職局局長朱偉幹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及“天網資訊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行政公職局提供《強化數據中心及災難復原中心營運能力及信息安全設備方案》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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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012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結合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安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署《重整黑沙海灘基建設施工程(第二期)》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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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012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結合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致富燈光音響”簽署《藝博館及回歸館購置演講廳影音設備》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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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012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結合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利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署《重鋪氹仔孫逸仙博士大馬路瀝青路面工程》承攬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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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