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9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4/2012

刊登日期:

2012.10.31

版數:

13000

  • 將政府駐粵通船務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粵通船務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9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港)與深圳經濟特區(蛇口)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合同第十五條第一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張佩儀擔任政府駐粵通船務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9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4/2012

    刊登日期:

    2012.10.31

    版數:

    13000

    • 續任三名專業人士為土地發展諮詢小組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29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土地發展諮詢小組。
  •  
    相關類別 :
  • 土地發展諮詢小組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9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9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以下專業人士為土地發展諮詢小組成員,為期一年:

    (一)馮志強,在其出缺或需迴避時由鍾小健代表;

    (二)石立炘,在其出缺或需迴避時由馮建業代表;

    (三)黃如楷,在其出缺或需迴避時由梁頌衍代表。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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