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9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港)與深圳經濟特區(蛇口)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合同第十五條第一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張佩儀擔任政府駐粵通船務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29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9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以下專業人士為土地發展諮詢小組成員,為期一年:

(一)馮志強,在其出缺或需迴避時由鍾小健代表;

(二)石立炘,在其出缺或需迴避時由馮建業代表;

(三)黃如楷,在其出缺或需迴避時由梁頌衍代表。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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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