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結合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達有限公司”簽署《為民政總署化驗所購置檢測儀器及配套設備》合同。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結合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安普生化(澳門)有限公司”簽署《為民政總署化驗所購置檢測儀器及配套設備》合同。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結合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捷安建築置業有限公司”簽署《友誼橋大馬路設置遛狗區工程》承攬合同。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結合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簽署《重鋪全澳部分損壞瀝青路面工程》承攬合同。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結合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利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署《重鋪友誼橋大馬路瀝青路面工程》承攬合同。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結合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智樂有限公司”簽署《購置共振式玻璃破碎機》合同。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結合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葉炳權以兼職方式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行政管理人職務的委任續期兩年,由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二、執行上款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等於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薪俸的百分之二十。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結合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Manuel Joaquim das Neves以兼職方式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行政管理人職務的委任續期兩年,由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二、執行上款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等於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薪俸的百分之二十。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