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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訂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7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任命下列公共實體的代表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組成成員,為期一年:
(一)常務委員:
陳寶霞——土地工務運輸局;
戴建業——經濟局;
黃志雄——勞工事務局;
孫家雄——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二)非常務委員:
李偉農——民政總署;
容光亮——財政局;
何鈺珊——衛生局;
白文浩——旅遊局;
余頌顯——消防局;
張紹基——環境保護局;
盧瑞冰——人力資源辦公室。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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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第2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三)項的規定,委任以下人士為環境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民政總署代表羅永德;
(二)教育暨青年局代表黃健武;
(三)交通事務局代表賈靖龍;
(四)土地工務運輸局代表劉榕;
(五)港務局代表黃穗文;
(六)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代表馮瑞權;
(七)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代表山禮度。
二、根據第2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四)項的規定,續任以下人士為環境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梁維特;
(二)梁文耀;
(三)馬若龍;
(四)黃就順;
(五)陳恩讚;
(六)王志石;
(七)陳錫僑;
(八)吳小麗;
(九)梁普宇;
(十)黃麗卿;
(十一)陳虹;
(十二)龐秉輝;
(十三)范曉軍;
(十四)梁華權;
(十五)麥瑞權;
(十六)江美芬;
(十七)林德華;
(十八)何偉添。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日。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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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澳門賽狗專營批給合同》第十一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羅志輝擔任政府駐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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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即發彩票專營批給合同》第十一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歐陽傑擔任政府駐澳門彩票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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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004號法律《承認及喪失難民地位制度》第五條第三款(三)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工作局家庭暨社區服務廳廳長區志強為難民事務委員會委員,代替何淑嫻女士。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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